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其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方案,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规定如实上报雷电灾害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迟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当地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根据灾情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及时作出雷电灾害鉴定报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雷电灾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相互协调配合,迅速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将统计结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书;
(四)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雷电灾害灾情;
(五)未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履行职责;
(六)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
(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设计、施工活动;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四)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五)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
(六)防雷装置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防雷工程是指雷电防护的建设项目,按其性能具体分为:直击雷防雷工程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
直击雷防雷工程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接连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是指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
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接连导体的总称。
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6月27日发布的第`118号政府令《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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