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将放弃这些权利作为农民进城的一个条件。
第五,在农村土地问题上,必须认真执行现行法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的政策规定,不能以城镇扩张为由去侵占农民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允许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试点探索,但是不能违法侵权。应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目标,探索农村非农用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的途径与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面,应严格执行政策(国务院2010年47号文),不能擅自扩大试点范围和违反“增减挂钩”具体规定。
第六,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即“三化同步”)的战略和工作要求,既要克服冒进、盲目的城镇化建设,也不能忽视农业和农村的建设,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真正促进“三化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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