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会计全解.(2)

2019-01-19 19:20

(五)后评价阶段 1.项目后评价的内容 2.项目全过程的回顾 3.项目绩效和影响评价

4.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持续能力评价 5.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

第三节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概述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财政部2002年9月27日发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以下简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财政部2003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

二、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三、《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五、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六、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财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七、《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 建设单位会计概述

第一节 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基础知识

一、建设单位会计的适用范围 (一)含义

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对该工程拥有产权(也有例外,如:A公司承建某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到B公司所有的构筑物,需对其进行改造、加固,经B公司同意后,委托A公司建设;此时A公司为出资方,A为建设单位,但产权所有方为B公司,业主为B公司),主要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

施工单位,是指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比如,建设单位自营工程的施工队、房修队、国营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队、市政公司及集体施工企业等组织机构,都可以叫做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会计,是指应用于建设单位的一种专门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一定的专门方法,对建设单位的资金及其运动真实、准确、完整、连续、及时进行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二)建设单位会计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如,办公用房、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文教卫设施、水利项目等。

二、建设单位会计的会计假设(借用企业会计、预算会计的说法) (一)会计主体 (二)持续经营 (三)会计分期 (四)货币计量

三、建设单位会计的会计对象

会计对象,是指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

建设单位会计的会计对象是:建设单位的资金来源、资金占用和资金运动。 资金来源与资金占用是用来反映同一项资金的两个不同侧面。

基建会计全解(二)

四、建设单位的资金来源渠道 (一)基本建设拨款 1.预算内拨款

(1)以资金(限额)管理方式拨入的预算拨款 ①本年预算拨款——地方财政安排的预算拨款;

②本年基建基金拨款——1988年投资体制改革中,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因而称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预算拨款为基本建设基金拨款;

③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因特殊情况提前动用下一年度安排的预算拨款。 (2)以资金转账方式拨入的预算拨款

①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主管部门转账拨给建设单位的进口成套设备的价款及有关费用。如,设备原价、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技术保密费、专利费、延期付款利息;国内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保险费、拖运费、银行手续费、外贸部门手续费等。

本项拨款是指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单位,先由主管部门统一与外贸部门办理结算,再以转账方式拨给建设单位的预算内拨款。

②本年器材转账拨款——上级主管部门从本系统其他建设单位转账拨入的设备、材料价款。

2.预算外拨款

(1)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待转)

自筹资金拨款,是指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自行筹集拨给建设单位的资金。 (2)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

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是指主管部门拨给建设单位用于完成压油任务而进行能源交通建设的一种专项拨款。 (3)维护费拨款

维护费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拨入的用于停缓建项目维护的基建拨款。 (4)本年国债专项资金拨款

本年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是指主管部门拨入的具有专项用途的基本建设资金,该资金是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 (5)其他拨款

其他拨款,是指除以上各项无偿性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建拨款。如,其他单位无偿移交的未完工程;与其他单位共同兴建工程而收到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或物资;收到的其他单位捐赠的资金或物资。 (二)项目资本

项目资本,是指经营性项目收到的投资者投入资本。 (三)上级拨入的资金

上级拨入的资金,是指上级拨入供建设单位管理和组织基本建设活动所使用的资金。 (四)基本建设借款 1.基本建设投资借款

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是指建设单位为完成基本建设任务,按规定向中国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基本建设资金。

2.基本建设其他借款

基本建设其他借款,是指建设单位向银行借入的除基本建设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借款。

(1)国内储备借款

国内储备借款,是指为储备以后年度设备及材料向建设银行借入的一种专项借款,需要由以后年度的基本建设投资来偿还。 (2)临时周转借款

临时周转借款,是指由于项目进度提前,年度投资不足而向建设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需要由以后年度的基本建设投资来偿还。

基本建设其他借款与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区别在于: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构成建设单位的投资总额,需用项目建成后的税后利润来偿还本息;而其他借款只是临时周转使用,要用以后年度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或预算拨款来偿还。 (五)企业债券资金

企业债券资金,是指生产企业拨给建设单位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的基本建设资金。

(六)结算中形成的资金来源

结算中形成的资金来源,是指建设单位在结算过程中获得的临时性资金来源。如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应付工资、福利费、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其他应交款等。 (七)留成收入

留成收入,是指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留归建设单位的部分。 五、建设单位的资金占用形态 (一)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 (二)储备资金——库存材料、库存设备

(三)在建资金——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 (四)建成资金——交付使用资产

(五)转销资金——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 (六)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七)结算资金——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大型设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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