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在“其他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研究试验费:核算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开支的费用和应在间接费用列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以及应由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费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费用)。
(5)可行性研究费:核算在建设前期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可行性研究费用。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在“其他投资”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6)临时设施费:核算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建设单位自行施工所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临时设施费的内容按规定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7)设备检验费:核算按照规定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建设单位对进口成套设备自行组织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采购保管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8)延期付款利息:核算按规定对进口成套设备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所支付的利息。 (9)负荷联合试车费:核算单项工程(车间)在交工验收以前进行的负荷联合试车亏损(即全部试车费减去试车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后的差额)。单机试运或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所发生的费用,应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10)包干节余:核算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实现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包干节余。
(11)坏帐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
(12)借款利息: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周转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使用部门统借统还基建基金借款发生的资金占用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13)土地使用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
(14)汇兑损益:核算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种汇兑损益。
(15)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核算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国外借款手续费和承诺费等。
(16)施工机构转移费:核算按规定应付给施工企业因成建制地调来承担施工任务而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
(17)报废工程损失:核算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
(18)耕地占用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
(19)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20)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21)固定资产损失:核算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以及经批准转帐的固定资产的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
(22)器材处理亏损:核算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
(23)设备盘亏及毁损: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设备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和设备毁损。 (24)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核算按规定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所发生的折价。 (25)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核算筹措债券资金而发生的债券发行费用,包括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和债券的设计、印刷等费用。
(26)其他待摊投资: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如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编外人员生产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和发生的器材非常损失等。 (四)第104号科目——其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可行性研究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并再按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其他投资,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五)第111号科目——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结转给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
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六)第121号科目——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本科目是实行投资借款建设单位的专用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回的用基建投资借款购建并交付使用的资产价值。 (七)第201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建设单位按基建计划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已完工程(如宿舍、办公楼、汽车等),在未移交以前,因筹建工作需要,经批准暂时使用的,不作为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八)第202号科目——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自用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根据核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按月计算。月份内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列作待摊投资。
3.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九)第203号科目——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十)第211号科目——器材采购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各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器材及其加工成本,直接在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器材的采购成本一般由以下各项组成:
(1)买价,包括原价和代销部门手续费(进口成套设备为进口加成费用);
(2)运到工地仓库前(施工现场存放器材的地点)所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进口成套设备还应包括保险费、手续费、关税、增值税等支出); (3)采购保管费。
3.本科目应设置“设备采购”和“材料采购”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设备和材料的类别名称、型号设置采购明细帐进行核算。 (十一)第212号科目——采购保管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设备材料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采购保管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及交通费,以及检验试验费、材料盘亏及毁损(盘盈冲减)等。
上述各项费用,能分清由购入设备或材料负担的,应直接记入本科目所属“设备”或“材料”明细科目,分不清的,月终按照当月购入设备和材料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设备和材料的包装用品,应及时收回,作价入帐,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2.各项采购保管费,应于月份终了时,进行分配计入设备和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 3.本科目应设置“设备”和“材料”两个明细科目(有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单位,还应设备“进口设备”明细科目)并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二)第213号科目——库存设备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有些设备在验收入库时尚未确定是否需要安装,可以先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按设备的存放地点和设备的类别、名称、型号、规格等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进行核算。
(十三)第214号科目——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进行基本建设所储备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2.本科目应按材料的存放地点、类别、名称、规格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进行核算。
(十四)第218号科目——材料成本差异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种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2.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基建会计全解(四)
(十五)第219号科目——委托加工器材
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完成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由以下各项组成: (1)加工中耗用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 (2)支付的加工费用;
(3)支付的加工设备和材料的往返运杂费。 (十六)第231号科目——限额存款
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从上级拨入存在银行拨款账户内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款限额。 (十七)第232号科目——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存在银行自筹资金户、待转自筹资金户、清理资金户、基建资金户和采购用款户的款项。 (十八)第233号科目——现金
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用以支付零星开支的现金。 (十九)第241号科目——预付备料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以及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
2.本科目应按收取备料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二十)第242号科目——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2.本科目应按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二十一)第251号科目——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经批准有偿调出器材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款项。 2.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调出设备”“调出材料”和“转出未完工程”三个明细科目,并按调入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二十二)第252号科目——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大型设备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和存出保证金,以及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十三)第253号科目——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销售处理不需用设备和积压材料物资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