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材料采购、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包括代建等建设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信用管理。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是指江苏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对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动态考核记录,建立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以及其他信用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水利(务)局协助省水利厅开展信用管理,参与有关信用评定工作。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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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记录;
(四)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
(五)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以及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 信用档案中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由从业单位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自主填报。从业单位对所填报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省水利厅在从业单位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时,可要求从业单位提交所填报内容的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从业单位在《系统》中录入的信息存在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依据《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水规?2014?3号)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从业单位应当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建立信用档案。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建立信用档案。
第九条 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当在建立信用档案后通过江苏水利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交易平台进行投标报名。
第十条 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向从业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从业单位注册地为本省的,可向本省任一检察机关)查询其有无行贿、受贿行为记录,并将查询结果及时报省水利基本建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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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理机构审核后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各市水利(务)局应当将从业单位参与本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的奖励、处罚等信息,或从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奖励、处罚等信息及时报省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每季度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和从业单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报省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审核后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章 履约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履约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以项目的中标合同为考核单元,分值为100分。由项目法人评分和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评分组成,分值分别为70分、30分。其中:省、市两级监管的项目,由省、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分别评分,各15分。省直管项目由省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评分,计30分。
第十四条 市、县组建的项目法人应当在每季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履约考核评分工作,并将评分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考评后汇总上报省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分结果直接报送省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逾期未报的不列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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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评分结果应结合该季度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发现项目法人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当要求项目法人重新组织考核。
第十六条 履约考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考核等次,省水利厅根据项目法人和省、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考核评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在《江苏水利网》上公布,考核等次依据如下标准确定:
(一)评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一般评为“优”等次; (二)评分在80~89分的,一般评为“良”等次; (三)评分在60~79分的,一般评为“中”等次; (四)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一般评为“差”等次。
第四章 信用等级划分和评审
第十七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D级、E级等七个等级。信用等级评审工作每年初开展。
第十八条 省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由厅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核定工作主要分信用档案资料整理、评审组查阅评审、评审结果网上公示三个步骤。信用等级在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一)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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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稽察、监察、审计等情况;
(三)经调查核实的社会舆论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四)省水利厅公示的奖惩情况,市政府及以上有关部门涉水事务奖惩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承担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一年以上履约经历,在全部履约合同中,无失信行为记录,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定评定:
(一)四个季度履约考核为“优”等次的不少于六个,且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70%及以上,没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AAA级;出现一个“中”的,信用等级为AA级;出现一个“差”的,评为B级。
(二)四个季度履约考核为“优”等次的不少于四个,且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60%及以上,没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AA级;出现一个“中”的,信用等级为A级。
(三)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为“良”及以上的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80%及以上,没有“差”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A级。
(四)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为“良”及以上的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60%以上,没有“差”等次的,信用等级为B级。
(五)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为“良”及以上的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40%以上,出现一个“差”等次的;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均为“中”的,信用等级为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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