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两个项目合同中各出现一次履约考核等次为“差”的,信用等级评为D级。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E级:
(一)在三个不同项目合同均出现一次考核等次为“差”的; (二)在一个项目合同出现两次考核等次为“差”的; (三)根据《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实施细则》(苏水计?2013?99号)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
(四)在外省或者外行业被公示或者记录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者存在其它被查处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存在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无失信行为记录,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个数不足四个的按以下规定评定:
(一)考核等次达到三个“优”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二)考核等次达到两个“优”,没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级为A级;出现一个“中”的,信用等级为B级;
(三)考核等次均为“良”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为B级; (四)考核等次均为“中”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为C级; (五)考核等次有一个“差”的,信用等级为D级; (六)考核等次有两个及以上“差”的,信用等级为E级。 第二十四条 首次进入本省水利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没有获得水利部(或水利工程协会)评定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以下简称部等级)的,信用等级为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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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部等级的,依照如下标准定级(仅一次性应用于一个标的):
(一)获得部等级AAA级的,定为AA级; (二)获得部等级AA级的,定为A级; (三)获得部等级A级的,定为B级; (四)获得部等级BBB级的,定为C级; (五)获得部等级CCC级的,定为D级。
第二次及以后参与本省水利市场招标投标活动时,已经有省水利厅评定的信用等级(以下简称省等级)的,按省等级定级;若无省等级则按B级定级;部等级低于及等于BBB级的,根据上述(四)(五)项定级。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可上调一级(若同一工程或同一单位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荣誉的等级上调,不重复上调)。
(一)获得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的;
(二)获得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水利类别)的; (三)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优质工程的; (四)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
(五)获得市政府及以上等级水利工程建设(含防汛抢险)表彰的。
以上各奖项可根据评选周期确定信用等级上调年限,累计最多不超过3年应用期。
第二十六条 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省水利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复验,经查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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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履约情况与履约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级不符的,省水利厅依据本《细则》的规定调整其履约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由省水利厅在《江苏水利网》上公布。从业单位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省水利厅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信用等级的决定,并通知从业单位。
第五章 信用等级的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水利厅将把信用等级作为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对水利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等级的应用期为每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三十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对从业单位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评判依据之一。项目法人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信用等级分的权重不得少于5%~10%。
(一)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信用等级分为100%; (二)信用等级为AA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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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三)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75%~80%; (四)信用等级为B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60%; (五)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40%~45%; (六)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15~20%; (七)信用等级评为E级的从业单位,省水利厅依法暂停其半年或者一年参与江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一条 在施工招投标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评标阶段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值,分值权重应控制在0.5%~1%。
(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得分占分值权重的90%~100%;
(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得分占分值权重的80%~90%;
(三)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得分占分值权重的70%~80%。
具体执行时间由省水利厅另行发文公布。
第三十二条 信用等级应用期间内,发现从业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据本《细则》将其信用等级降为E级。
第三十三条 信用等级应用期间内,从业单位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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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苏水规?2014?3号)规定进行失信行为处罚的,对于一般失信行为,信用等级降一级,直至E级;对于较重失信行为原信用等级高于D级的降为D级,原信用等级为D级的降为E级;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等级一律降为E级。信用修复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苏信用办?2016?47号)和《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水规?2014?3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要求,承担省重点水利工程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必须在C级及以上。
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六条 企业资质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企业资质申报、动态核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或者有实名举报并经调查核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在申报资质不予通过或者取消已批准资质的同时,将其信用等级降为D级,情节严重的降至E级,且1年内不得申请各类资质。
(二)企业在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评定中信用等级为C以下的或近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中有一个以上“差”等次的,不得申请晋升资质。
(三)对于拒不配合资质动态核查或专项检查的从业单位,将其信用等级降一级,情节严重的降至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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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等级为C级以下的从业单位为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及以下等级的从业单位,应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资质所有材料报送省水利厅复核,复核结论为资质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仍不合格的,省水利厅将建议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资质。
第三十七条 在省水利厅建立信用档案且信用等级在C级以上,信用等级应用期内履约考核无“差”等次的从业单位,省水利厅可以为其办理出省备案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申报评优评奖的项目建设全过程履约考核等次均在“良”及以上的,方可进行评优评奖。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审过程中,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从事违纪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和失信行为公示。
第四十条 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加评审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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