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接收抵债资产,按照以下流程申报: (一)债权行社调查,并发起申报 1.债权行社申请
申请报告标题为“关于××企业(自然人)以××资产抵偿××社(行)××债权的请示”,主要分为:债务人的有关情况,债权形成及清收措施,以物抵债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分析,抵债预案,处臵预案等五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抵债资产接收可行性、必要性分析、抵债金额确认说明、入账价值确认依据、审批过程说明、相关税费依据、账务处理办法、保管方式、拟采取的处臵方式、处臵时间、预计处臵价格及测算依据和损失列支途径等内容。
2.填报《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处臵预案申报审批、核准表》
根据债务人提供的数据资料,债权行社按照审批表栏内的具体内容,认真填写债务人情况、资产情况和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包括抵债可行性和必要性、管理和处臵意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及机构签字、盖章。
3.债权行社上报以物抵债申请报告等资料
债权行社向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提交以物抵债申请报告及其他抵债预案要件,具体包括:抵债意向书、法院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抵债资产清单及图片;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对抵债资产的权属证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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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及欠息证明(债权行社加盖公章);债务人上年末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债权形成风险的原因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书;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处臵预案申报审批、核准表》(一式三份);其他相关材料。
(二)法人行社审查、审议、审批 1.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管理部门对抵债申请的可行性、必要性、合规性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申报材料中的数字是否准确,要件是否齐备,资产产权权属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属抵债资产范围,接收价格的确定和依据是否合理、充分,抵债资产是否有利于变现、保管和增值等,对接收的全过程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进行审查,对债权形成和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责任人的认定以及债权形成风险的原因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在抵债资产接收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签署具体意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签字、签章。
2.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法人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债权行社报送的抵债资产受偿申请进行审议,对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进行确认,审议通过后,出具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3.审批
抵债资产接收预案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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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社主任(行长)或主管主任(主管行长)在抵债资产接收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同时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公示
对于法人行社已审批的协议接收抵债资产事项,还要由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在所辖行社予以内部公示,并明示举报电话。原则上,公告期不得少于7日,确保协议抵债事项的公平、公正。公告期内,有关机构及个人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的,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由风险管理部门向风险管理委员会及有权签批人汇报,取得风险管理委员会及有权签批人出具的书面取消该协议抵债事项的意见,在告知债权行社后,将有关材料退回。
(四)签订抵债协议
属协议抵债的,抵债申请经审批且公示无异议的,由法人行社与抵债人签订抵债协议,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受偿的抵债资产要确保拥有完整的处臵权,确需办理过户手续以规避风险的,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 法人行社在协议取得抵债资产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支付补价。法院判决、仲裁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臵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和处臵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和处臵过程中的收入后,以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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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补价。
第二十八条 已确认并接收的抵债资产,按其价值能够抵偿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终止。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要继续追索,符合呆账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核销。
第二十九条 凡列入抵债资产的,无论是否改变贷款债权形式,从收到实物之日起可不再计息。
第三十条 抵债资产能当即转让他人的,必须经过产权交易部门或有关机构进行认定,债权行社要随即办理相关手续并直接收回货币资金。
第五章 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法人行社是抵债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主体,法人行社可书面授权有关基层行社的人员对抵债资产进行日常保管。
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履行抵债资产具体管理和维护职责;负责代表法人行社选择、委托适宜看护资产的基层行社的保管责任人,共同进行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 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抵债资产台账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不同资产类型建立抵债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台账,详细登记债务人名称(如债务人名称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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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实记录债务人现名称和原名称)、抵债资产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产权证号、抵债金额、评估价格、入账审批文号、入账时间、入账价值、接收过程中税费、存放地点、管理责任人的更替记录、定期检查维修情况、处臵时间、处臵方式、处臵净收入、处臵损失、保管及处臵税费、处臵审批文号、收回时间等。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定期与账表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定期填写抵债资产保管(检查)记录单。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的基层行社保管责任人要对所保管的抵债资产进行定期查看,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现场查看一次;保管责任人要对抵债资产现状和变化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查看资产是否存在毁损、灭失及被他人非法占用等情况,并及时向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报告,提出改良及资产保值的相关建议。
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抵债资产进行现场查看一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盘点和账实核对。对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现场盘点的同时要对抵债资产进行现值测算,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现值的风险隐患,并提出相关建议,及时确定防范和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抵债资产登记制度,并比照信贷档案管理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抵债资产档案保管及管理工作。抵债资产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一)债权的权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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