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须报校长审批。
第四章 预算与决算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登录学校科研处科研管理系统,填报项目信息。科研处、财务与资产处将通过科研管理系统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的调整
(一)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由院(系)和科研处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结存经费应当留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经费中上级单位下拨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上级部门无明确收回的,项目结余经费应由学校统一收回,统筹安排继续用于科研活动,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时编制财务决算表。在申请项目结题时,将项目资料的申请书、立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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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经费预算、调研报告、论著(原件)、总结报告、决算表等建立完整的档案,提交至科研处。不提供科研项目档案,无法申请结题。待项目验收结题后,科研处按照年度将项目档案移交档案室。
第二十一条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原则上实行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内部公开制度,院(系)每年在本单位范围内应主动公开所属部门教师承担科研项目的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并将公开情况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禁止擅自调整外拨资金,禁止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禁止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禁止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禁止利用科研项目资金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等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如用于旅游、福利、娱乐等支出。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行为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违规人员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凡被列入“黑名单”者,学校终止该项目,剩余经费收回学校统筹,未拨经费不再划拨,如存在项目负责人无故未按照计划开展相关研究等严重情况,将追回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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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或中止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学校定额推荐项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由科研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和纪检监察与审计室组成,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监督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反党纪的,移送纪检检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上述规定若与国家或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有冲突之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执行,2018年1月1日前立项的项目按照原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条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和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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