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贪腐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考核年度内获得记功及以上奖励的,年度考核一般应当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事业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5%,最多不超过20%。当年在综合性评比中被授予荣誉称号,或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给予“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该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5%以内。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应分开计算。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应按岗位类别分开计算。对工作人员少于30人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统筹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的基本条件是:
1、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且除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情况外,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除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情况外,年度考核均获得优秀等次的,一般应确定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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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格等次的基本条件是:
1、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在聘期内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 2、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一般应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不合格等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聘期内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
2、同一聘期内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四)聘期为一年的,考核结果根据聘期表现情况直接确定等次。 (五)聘期考核结果与奖惩情况相挂钩。聘期内曾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聘期考核一般应当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聘期内曾受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的,聘期考核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首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其中因公伤病假、女性工作人员产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含试用期),由其现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四)派出学习、培训、扶贫或者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根据其学习、培训或服务单位提供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的考核,由挂聘单位负责,结果抄送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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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挂职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负责考核。
(五)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没有问题的,按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六)事业单位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七)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和计发绩效工资; (二)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单位可按本人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数额计发一次性奖金。
第十八条 除首次就业的人员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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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其离岗培训;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如不服从组织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其续订,聘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可以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或按聘用合同约定处理。
实行领导岗位任期制的,其续聘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复核、申诉与纪律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工作人员,可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考核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本人。
第二十一条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人员,可以自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党委或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其单位和本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 经有关部门核查后,考核结果如有变动的,按照复核结果补办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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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开展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15日前归口报送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聘期考核结果按批次归口报送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统计汇总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备案呈报表归口报送上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按学年进行年度考核的,年度考核结果于每学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归口报送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粤人任〔1995〕19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任〔1998〕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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