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
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 贯彻<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支队:
现将《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贯彻<中国红十字志愿服
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
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做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
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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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 贯彻《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促进和规范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保障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及其分枝组织要与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它志愿服务组织和相关机构密切合作,共同推动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以下简称:捐血献髓)活动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是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和无偿献血志愿者(亦称:志愿服务者、志愿工作者、简称:志工,俗称:义工;
英语:Volunteers),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愿
无偿的参与推动无偿献血活动健康持续发展的志愿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用自己的时间、献血的亲身经历和感受、知识、技能、体能等资源,在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配合采供血和健康教育机构,为推动无偿献血参与志愿服务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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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献血志愿者。(注:定期无偿献血或报名应急无偿献血者称为“志愿无偿献血者”或“志愿献血者”)。
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应征得合法监护人同意,并在注册无偿献血志愿者的监护和辅导下以非注册无偿献血志愿者的身份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和采供血机构可组建或指导组建,由无偿献血者及关心和支持无偿献血活动的爱心人士组成的,从事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
第五条 无偿献血志愿者的作用是发挥身份优势,现身说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招募、保留和召回等志愿服务。
无偿献血志愿者开展工作的方法是在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阶层视机开展捐血献髓的宣传、招募、保留和召回等志愿服务活动,带动自己周围的人志愿无偿献血和报名献造血干细胞;创造组织集体无偿献血;利用闲暇时间到无偿献血点进行现场服务;积极参加所在志愿服务组织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组建的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名称为: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简称:捐血志服总队,英文名称:China Red Cross Volunteers Service General
Team ,英文缩写:CRCVSGT)。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在中国红
十字会总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及总会相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对全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考评和表彰。
(一)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隶属于中国红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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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会总会,挂牌于日常办事处所;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及总会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
(二)本队的队徽是血滴形的衬底托着一个红十字镶嵌于一颗底朝上,尖向下的红心上。红心的心尖两侧标有红色英文:
CHINESE RED CROSS,外围饰有本队中文名称:“中国红十字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环绕排列,意在标明组织所处地域、隶属和名称。文字外由红色线条框起(详见图样),象征着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在红十字人道、博爱和奉献精神的影响下,自愿无偿的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招募、保留和召回等志愿服务活动。
(三)总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队干部采取选聘与竞聘相结合的方式聘任。队长、副队长和秘书长的任用由总队聘用,报总会相关部门备案。各支队、大队、分队、小分队、组和小组的干部设置参照总队的干部配置设置,由上一级组织会同本级红十字会组织选聘和竞聘,报总队内上一级组织备案。
一般情况下,队干部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可随时补聘。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内设办公室和若干个直属支队。
省、市、县级采供血机构或相关部门,可会同本级红会组建本体系的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并报本体系内的上一级组织备案。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及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本体系内的相应组织,参与推动捐血献髓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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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和活动要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在凸显各自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第九条 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志愿者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招募。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者。招募志愿者时应当明确服务对象和任务,公布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和数量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
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十一条 登记注册。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按规定,协助所在地红十字会做好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
(一)个人申请加入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按要求参加相应的培训后报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经实习和批准后,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或徽章,即成为注册志愿者。
(二)无偿献血多次或关心和支持无偿献血活动、累计从事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达到20小时者,应到所在地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或红十字会申请成为注册无偿献血志愿者。
(三)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做好对无偿献血志愿者的培训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及统计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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