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2)

2019-01-26 14:06

(四)本体系内的注册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本体系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及时接受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所在组织内的选举和被选举。 (六)可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志愿者的责任。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和宗旨,虚心学习红十字和血液科学知识、献血常识及志愿服务理念和技巧,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

(三)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和徽章。

(四)认真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积极参加本队组织或提倡的各项志愿服务及相关活动,一丝不苟的完成自己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五)参加志愿服务或集体活动时要服从领导、听指挥、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维护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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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尽己所能定期志愿无偿献血的基础上,积极传播献血救人、奉献爱心、无损健康、奉献社会自豪而快乐的切身感受,倡导将安全优质的血液无偿奉献给亟待输血延续生命的伤病患者的理念,动员更多健康适龄者献血救人。

(七)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以志愿者身份或着志愿者服装从事营利性或其它与无偿献血及其志愿服务无关及违背社会公德,甚至违法的活动。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的内容。

(一)参与与血液科普知识和与无偿献血相关的常识及政策法规的宣传。

(二)参与无偿献血者、志愿无偿献血者及无偿献血志愿者的招募、保留和召回等相关活动。

(三)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管理,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志愿者沟通联络。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经费。

(一)红十字会及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的经费。 (二)无偿献血专项经费的支持。

(三)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需通过红十字会接收并下拨)。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由各级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逐级上报至总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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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组织和同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二)不能履行志愿服务责任。

(三)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履劝不改者。 (四)行为或言论影响志愿者形象,甚至非法。 (五)本人申请自愿退出。 第十七条 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着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服装,并佩带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徽章;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后,请服务现场负责人分别在志愿者证和志愿服务登记簿上登记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并签名或盖章,以备统计汇总和核查,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算单位。一般每天或每次志愿服务时间不得超12小时。

(二)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网络化。

(三)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可在重大活动或在初级培训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誓词: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在定期无偿献血的基础上,不计报酬的贡献个人的时间、技能、甚至财物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传播献血救人、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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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无损健康的理念和血液科普知识,为推动无偿献血活动的健康持续发展而努力工作。

(五)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群策群力,邀请志愿者中的骨干参与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六)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及合作者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者个人为其提供服务。营利性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使用志愿服务资源,谋取利益。

(七)各级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能力及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八)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的,志愿服务组织有义务和责任提供援助;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培训及服务

第十八条 培训。无偿献血志愿者的培训分为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专业培训分初、中、高三个级别。培训的共性内容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编写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推荐的教材及读物,专业培训大纲及教材由总会相关部门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负责编写。培训用教材及参考读物由培训组织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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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的培训在当地红十字会及采供血机构的指导下,由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和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分自行安排和集体组织两种形式。

无偿献血志愿者可根据个人情况和意愿在各自的领域适时开展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考评及表彰

第二十条 考评。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要根据工时管理办法规定,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情况及服务工时进行考核和记录。每年2月29日前将本团队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志愿服务工时逐级上报至总队汇总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表彰。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积极组织和配合相关组织或机构做好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的表彰及申报工作。

第六章 保 障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在组织活动中应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必要时,为志愿者提供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

第二十三条 总队负责分支组织的设置、志愿者的统计管理、下一级队干部竞选实施的监督、志愿者培训的规划、规章制度的制定、服装和徽章等的设计、工时汇总及统计报备、表彰申报和表彰的登记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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