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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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人): 证券公司 住所: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 乙方(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一条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业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 甲方声明和保证: 甲方已经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条件。
第三条 乙方声明和保证:
(一)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乙方资料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三)乙方已充分了解知悉了解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甲方的有关规定,知悉甲方对证券经纪人的绩效考核规定,并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遵守甲方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及其做出的合理修订版的规定。
第三章 甲方与乙方的法律关系
第四条 甲、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证券经纪人,代理甲方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乙方的执业地域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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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区),乙方所服务甲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为 )。
第五条 甲、乙双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不具有甲方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
第六条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管理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的行为及自身过错行为,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自行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乙方虽无权、越权代理,但被认定为表见代理的, 由乙方向善意第三方承担法律及赔偿责任,甲方亦有权就其损失向乙方进行追索。
第四章 委托代理权限和委托代理期间
第八条 乙方的委托代理权限为:
(一)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向客户揭示证券投资风险和反洗钱义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 客户招揽、从事客户服务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 乙方代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代理期限至合同提前终止日终止。
第五章 乙方行为规范
第十条 乙方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 乙方在执业过程中,应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开展业务过程中,乙方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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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十)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十一)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十二)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所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十三)违反所监管、行业或甲方要求,以低于成本佣金或者零佣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客户;
(十四)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十五)损害证券行业、甲方或甲方股东、关联人声誉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及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甲方有权制止;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或甲方客户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三)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或甲方客户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四)按照甲方的规定,从乙方业绩报酬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五)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对乙方执业证书进行集中管理,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宜。 第十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向乙方说明其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并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二)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乙方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三)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为乙方依法代扣代缴税费; (四)为乙方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为乙方提供培训及后续教育。
(六)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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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二)了解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 (三)要求甲方提供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应培训及后续教育。 (五)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拒绝执行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合同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有效管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只接受甲方委托并专门代理甲方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不得接受其它证券公司委托从事证券经纪人业务; (四)在执业过程中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不得以甲方员工身份对外开展任何业务,不得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员工身份发表、签署任何文件。
(五)妥善保管证券经纪人证书,按时将证券经纪人证书交甲方年检,在证书载明事项变更、委托关系终止时及时将证书交回甲方;
(六)乙方代理甲方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各项报酬,应依法纳税。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后一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转移甲方客户,本约定不因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第八章 报酬
第十六条 根据乙方为甲方提供客户招揽、产品介绍及客户服务等相关工作的情况,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
1、报酬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按照《 证券营业部渠道部营销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 2、报酬的支付时间:
按月支付,甲方应于次月第 个工作日之前支付乙方上月报酬
按季度支付,甲方应于次季度首月第 个工作日之前支付乙方上季度报酬 按年度支付,甲方应于次年首月第 个工作日之前支付乙方上年报酬 3、报酬的支付方式:现金/银行转账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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