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第十七条 除为满足合规要求,或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且调整后有利于乙方的情形外,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每月/季度/ 年度在乙方报酬内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提取至人民币 元后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计算公式为:
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若乙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行为,未给甲方及甲方客户造成损失的, 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 个工作日后将已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否则,否则,甲方可自行将该风险金相应抵扣乙方未付的款项、损失赔偿款及违约金等不予返还,风险金不足以抵偿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不足部分。
第九章 保密条款
第十九条 乙方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及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信息、人员信息、客户信息、收益分配机制、合作机构信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财务税收信息、专利信息、档案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和甲方客户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未经甲方书面认可, 乙方不得复制甲方文件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客户资料。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或甲方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本保密条款长期有效,不因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的,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提前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修订,则本合同相关内容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自行变更,其他合同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合同提前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若乙方给甲方或甲方客户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甲方规章制度
2、乙方执业过程中有违背社会公德或职业道德,损害甲方声誉和形象;
3、乙方在执业过程中未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执业地域范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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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丧失证券业从业资格,注销或被证券监管部门吊销证券从业资格;
5、乙方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未按时提交甲方办理变更或年检: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同时接受甲方以外的证券公司或机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的;
7、乙方泄漏甲方商业秘密或客户个人意思; 8、乙方绩效考核未达到甲方最低标准的
9、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
10、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
1、因甲方被监管机构依法责令暂停业务、撤销业务许可或者自行停业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执业;
2、甲方相关管理制度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本合同,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4、甲方自行暂停开展业务,或不再具备开展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资格,或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托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出解除合同一方,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通知,合同于通知送达对方之日终止。
甲方接受通知邮寄地址: 收件人: 邮编: 电话 : 乙方接受通知邮寄地址: 收件人: 邮编: 电话 :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或甲方员工、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甲方管理费受到处罚、索赔或不利影响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甲方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举报。
第二十五条 甲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或按照司法机关生效判决、执行书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乙方损失的,不视为违约,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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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罢工、暴乱,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发生变化等)导致本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应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在最大限度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十三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甲乙双方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
第十四章 合同的成立生效、期限、份数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方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的,本合同自行终止。。任何一方可以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申请,经对方同意,可续订本合同。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其
他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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