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经营权,故主要通过有进出口资质的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主机。公司具备全谱系螺杆主机自制能力后,即停止通过开山进出口采购螺杆主机。
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其他关联方采购橡胶件、缸盖阀板、气缸等零部件及加工服务,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空压机整机制造的零部件种类较多,公司集中精力和资源进行螺杆主机的研发、生产以及工艺的改进。对于橡胶制品、活塞式空压机气缸及缸盖阀板等部件,由于其通用性和可替代性强,技术含量较低,通过外部采购即可满足生产需求。
四、关联交易的程序规范性
对于发行人律师来说,审查关联交易的程序规范性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发行人是否存在健全的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二是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表决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一般来说,发行人在进行股份公司改制时,都会审议通过公司完善治理的制度文件,其中就包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而拟上市的发行人则是必须要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第8.2.1条所述:“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因此,律师在尽职调查中,首先要对发行
人的公司治理制度进行梳理,制度不健全的,需要协助拟上市的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制度除了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之外,拟在深交所上市,还应当符合深交所的上市规则和规范指引;拟在上交所上市的,还应当符合上交所的上市规则和规范指引。
对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表决程序的规范,包括《公司法》和其他证券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要求。例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第十章中详细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机构,包括董事和股东大会两级。而关于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关联担保回避表决的情形:“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第8.2.4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发行人律师在审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表决程序规范性时,首先要
注意发行人的关联交易金额与决策机构是否匹配,该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是否已经提交董事会审议,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是否已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出具了相关的有效会议决议。其次,在涉及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时,是否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记载了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程序。第三,如公司已设有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是否已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除此之外,为了确保关联交易的程序规范性得到认可,律师应当建议发行人在申报前召开股东大会,对申报报告期的关联交易作一过性追认。
案例: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不规范而未获证监
会核准,详见以下: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于2010年8月23日举行2010年第134次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未通过,2010年9月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0]1248号)公告: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向股东和管理层及部分员工借款且金额较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完全履行,董事变动频繁等情况。由于上述情形,难以判断你公司是否能够规范运行。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五、关联交易的逐年递减
在对关联交易的规范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发行人的关联交易要呈现出一个逐渐下降的趋势,特别是对于关联交易在营业收入中所占比例较高的一类企业。这一点,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因为关联交易并不能简单一刀切地从金额和比例上来判断其是否存在问题,然而从长期的实务操作经验中和监管部门的审核倾向上来看,对于关联交易一般都有要求逐渐减少或是逐年递减的软性要求。一般发行人在中介机构进场辅导之前,由于存在非公众公司经营的任意性和不规范性,对于关联交易也不会有监管部门提出过多的要求,而随着上市工作的提出,中介机构的进场辅导,发行人包括关联交易在内的公司内部控制等方面应当比之前更加规范,而这种规范方法典型地便对于非必要关联交易的清理,对非公允性关联交易的调和,对于非真实关联交易的校整,而在结果上就会表现为关联交易金额或比例的逐渐下降。
关联交易的逐年递减与审查关联交易的其他要求存在着直接的交叉关系。如果关联交易呈上升趋势,虽然监管部门并不会直接因为该上升趋势而对发行人的申报进行否决,但往往会引起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是否必要和公允的质疑,并可能最终导致不予核准的结果。例如证监会在对成都东骏激光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就提到:“……最近两年一期,关联销售产生的毛利占毛利总额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交易的公允性存疑。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你公司的独立性存在瑕疵,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
第十八条的规定……”。而在中介机构提交的申报报告中,如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比例较高的情况,则都需要强调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的逐年递减性。如2014年井神股份IPO的招股说明书中,就提到:“……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但未来上述关联交易仍将继续进行,公司存在因该等关联交易继续进行可能引致的风险。……”
发行人律师此类核查中,要注意核查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及关联交易协议,判断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是否确实存在着逐年下降的趋势。同时,律师还应当判断,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的下降是否存在着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行为,如果仅仅是因为将之前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而导致形式上交易比例下降的,一旦在审核过程中被监管部门查出,则会面临处罚风险。如果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交易的突然大幅减少甚至终止,并出现新的非关联方客户替代了原关联方的业务时,则要进一步履行谨慎核查的义务,以免是发行人采取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规避措施。对于已经存在非关联化的情形,应当在申报的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总结
关联交易作为IPO审核中的重中之重,监管部门历来从未放松过对其的规制和审查,在实务过程中,对关联交易的核查的深度和广度也基于拟上市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而有所区别。但总的来说,律师在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了解监管部门对于关联交易审查的原
则、态度和倾向性,对关联交易至少要从上述五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勤勉尽责的核查。如果通过上述核查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具备比例合理性、必要性、允许性、程序规范性和逐年递减的情形,不会引致证监会否决的风险,发行人律师才可以进一步对公司的规范运营发表全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