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相关文件汇编》
炭企业。鉴于煤炭矿业权市场化初期市场价格变化较大,为保障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杜绝炒卖矿业权,对服务年限较长、一次性缴纳矿业权价款有困难的煤矿,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确定和缴纳矿业权价款。
(三)合理分配和使用矿业权出让收益。
有偿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收取的价款,由中央政府和山西省政府按2∶8比例分成。矿业权价款中央留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地方留成部分除了用于煤炭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外,主要用于解决由于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国有企业办社会等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办法由山西省政府提出,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对山西原国有地方煤矿、非国有煤矿已无偿取得矿业权的资源,其矿业权价款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山西煤炭工业发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山西省政府确定。
六、加强产煤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一)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
山西省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突出土地塌陷治理、煤矸石治理、水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等内容,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通过资源资产收益、地方财政和企业增加投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投入,区分轻重缓急,逐步实施规划,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山西省生态环境有明显好转,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完善生态环境评价及监管制度。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要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体制定煤炭开发环评内容、标准和规范,强化生态环境评价。严格实施煤炭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高度重视水源地、人口密集村镇、重要河床下采煤问题,开采前必须进行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专项评估。对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巨额经济损失的,必须禁采、限采或采取有效的保护和防范措施。建立环境监理制度,加强对煤炭开采活动环境监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法促使煤炭企业把环境保护和治理贯穿于煤炭资源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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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利用、加工、转化的全过程。
(三)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机制。
新建和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加快矿井废水、煤矸石、矿区地面沉陷和水土流失的治理。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加快治理与恢复进程。
煤矿企业应依据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或剩余服务年限,按煤炭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按“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的原则管理。
将现行征收的山西能源基地建设基金调整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对各类煤矿按动用(消耗)资源储量、区分不同煤种征收,主要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资源型城市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性问题。企业缴纳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计入生产成本。基金的审批管理由财政部负责,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报国务院批准;有关基金具体使用安排等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环保总局审批。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之前,延续征收山西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七、加快煤矿转产和产煤地区经济转型 (一)加大转产转型力度。
山西省要根据煤矿转产和资源型城市转型的需要,编制全省煤炭企业转产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规划,利用报废矿区土地发展循环经济和接替产业,优先审批项目规划和用地计划。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发展坑口电站、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煤化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要优先给予项目核准。
(二)鼓励煤矿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总体规划,继续做好原国有重点煤矿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切实保障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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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合法权益。安置煤矿转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建立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根据《煤炭法》关于“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的规定,煤炭生产企业要建立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转产发展资金“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具体办法由山西省政府提出,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研究及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要跟踪试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协调、完善有关政策,为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山西省成立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并在综合经济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抽调人员做好相关工作;要研究制定相关地方法规和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教育和稳定工作;要加强对煤矿特别是对中小煤矿筹集各项费用的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各部门有效沟通和信息反馈机制,对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做好应对预案,确保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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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批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实施
办法(试行)》的函
财综函(2007)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批准〈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请示》 (晋政函[2006]171号),以下简称《请示》)及《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我部对《请示》和《办法》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办法做了修改和完善。经国务院批准,并商中国人民银行,我部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请示》,请你省严格按照经我部修改完善后的《办法》,做好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以推动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顺利开展,自《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山西省继续执行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及水资源补偿费政策的批复》(计基础[2001]349号)中有关山西省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的政策,以及《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中有关山西省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的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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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上缴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基金的征收,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金内入各级政府基金预算,按照“统一征收、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为基金的征收主体。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征收和预算管理,并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基金征收及预算的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县内从事煤炭开采的所有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基金。
第七条 基金按不同煤种的征收标准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按月计征。具体计征公式为:
矿井基金月征收额=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矿井当月远煤产量
企业基金月征收额=所属各个矿井基金月征收额之和。
第八条 全省统一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15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焦煤15—20元/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2007年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14元/吨、无烟煤18元/吨、焦煤20元/吨;以后年度,由省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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