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_11-602-2006)(2)

2019-01-26 15:14

2通风换气次数:当利用空调机降温时,应不低于1.0次/h;当利用自然通风降温时,不低于10次/h。

4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

4.0.1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应统一按照包括辅助房间在内的全部房间平均室内计算温度16℃、采暖期天数125天、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1.6℃作为计算条件。

4.0.2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式计算:

q = q1 + q2 - q 3 (4.0.2) 式中:q——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

q1——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W/m2); q 2——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W/m2);

q3——单位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内部包括炊事、照明、家电和人体散

热的得热量,取3.8(W/m2)。

4.0.3 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应按下式对各项围护结构分项计算后汇总:

17.6mq1???iKmiFi (4.0.3)

A0i?1式中:17.6——采暖期室内外平均温差(K);

AO ——建筑面积(m2),按附录C的规定计算; ε

i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按表4.0.3采用;

Kmi ——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 W/(m2·K)],参见附录B;

i

F——围护结构的面积(m2),按附录C的规定计算。

表4.0.3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

i

水平 0.91 0.50 -- -- -- -- 部位 非透明 屋顶(包括坡屋顶) 透明 外墙(包括阳台门下部) 有阳台 无阳台(包外窗 括封闭阳台的外窗) 外门 南 -- -- 0.70 0.50 0.18 0.70 东、西 -- -- 0.86 0.74 0.57 0.86 北 -- -- 0.92 0.86 0.76 0.92 6

注:1 朝向按表5.3.1的规定划分。

2 阳台不封闭时,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的ε台门下部不透明部分的ε

i

i

值,按同朝向有阳台的外窗采用;阳

值,按同朝向的外墙采用。

3不采暖楼梯间的内墙和户门、不采暖空间上部楼板、伸缩缝、沉降缝墙和抗震缝墙等的εi值,以温差修正系数n值代替。n值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取值,见下表。不采暖楼梯间的内墙和户门,其n值是根据现在的保温情况经热平衡计算得出的,详见5.2.5条的条文说明。 温差修正系数n值 围护结构及其所处情况 带通风间层的平屋顶、坡屋顶顶棚及与室外空气相通的不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等 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内墙和户门 不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外墙上有窗户时 外墙上无窗户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 外墙上无窗户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 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与无外门窗的不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伸缩缝、沉降缝墙 抗震缝墙 4接触土壤的地面,ε

i

温差修正系数n值 0.90 0.30 0.75 0.6 0.4 0.7 0.4 0.3 0.7 = 1。

5 内天井内的外墙和外窗,按北向取值。

4.0.4 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应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况计算: 1 楼梯间不采暖时 q2?1.92V0 (4.0.4 – 1) A02 楼梯间采暖时 q2?式中:

q 2 ——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W/m)

7

2

2.08V0 (4.0.4 – 2) A0 V O——建筑物外表面和底层地面所包围的体积(m),按附录C的规定计 算。

3

5 建筑热工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建筑群的规划布置、建筑物的平面设计, 应有利于冬季日照、避风和夏季自然通风。

5.1.2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北向及西北向)。

5.1.3建筑物的体形系数,高层和中高层住宅不宜超过0.3,多层住宅不宜超过0.35, 低层住宅不宜超过0.45。

5.1.4普通住宅的层高不宜高于2.8m,当超过3.0m时应按7.0.2条的规定采用 “参照建筑对比法”进行校核和调整计算。

5.2 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要求及传热系数限值

5.2.1外墙应采用外保温构造;外窗应采用中空玻璃。 5.2.2各部分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限值规定如下:

1.外窗(包括阳台门玻璃)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5.2.2的规定,如不符合,应按7.0.2条的规定采用 “参照建筑对比法”进行校核和调整计算。 2.建筑物其他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必须符合表5.2.2的规定。 3.外保温外墙,当窗洞口窗户外侧面也做了保温时,其主体部位传热系数可视为平均传热系数;

4. 3层及以下建筑不得采用内保温,4层及以上建筑特殊情况下采用内保温时,其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应≤0.3 W/(m2·K),热桥部位应采取可靠保温或“断桥”措施,进行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和采取可靠的防潮措施。热桥部位的内表面应进行结露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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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2 各部分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限值 [W/(m·K)]

屋顶非透明部分 外窗/ 阳台门玻璃/屋顶透明部分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接触室外 空气地板 凸窗顶部、底部和侧墙 变形缝 (两侧墙内保温时) 不采暖楼梯间 (或外廊) 内墙 户门 2

住宅类型 4层及以上建筑 3层及以下建筑 外墙 不采暖空间上部楼板 ≤0.60 ≤0.60 ≤2.80 ≤0.45 ≤0.45 注:围护结构的构造和传热系数示例,见附录B。

≤1.70 ≤0.50 ≤0.55 ≤0.80 ≤0.80 ≤1.50 ≤2.00 5.2.3 与阳台有关的保温部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不封闭阳台的建筑外墙和阳台门窗、封闭阳台所有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均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2 凸窗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3 跃层平台的传热系数,与屋顶相同。

5.2.4为增强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改善夏季室内热环境,应采取以下措施: 1 低层住宅有条件可以采用绿化遮阳,高层塔式建筑和主体朝向为东西向的住宅,其主要居住空间的西向外窗应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东向外窗宜 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 2 屋顶宜采用通风屋面构造。

3 外窗的可开启面积,应不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1/15。

4 钢结构等轻体结构体系住宅,其外墙宜采用设置通风间层的措施。 5.2.5 楼梯间和套外公共空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间和套外公共空间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5.2.2条的要求; 2 住宅建筑入口外门不应镂空,其非透明部分应采取保温措施,且应有随时关闭的可靠措施。

5.2.6外墙下列部位应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 外墙外保温应减少混凝土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

2当外墙有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时(如:阳台、雨罩、靠外墙阳台栏板、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凸窗、装饰线和靠外墙阳台分户隔墙等)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

3外墙外保温的墙体,外窗宜靠外墙主体部分的外侧设置,否则外窗(外门)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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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型缝内应填满保温材料或采取其他保温措施,当采用在缝两侧墙做内保温、且变形缝外侧采取封闭措施时,其每一侧内保温墙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8W/(m2·K)。

5.3 外窗和外门

5.3.1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其窗墙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不应超过表5.3.1-1的规定值。

表5.3.1-1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规定值

朝向 北(偏东≤45到偏o西<60范围) 东 (偏北<45到偏o南≤45范围) 、西o(偏北<30到偏南o≤60范围) 南(偏东<45到偏o西<30范围) ooo建筑类型 窗墙面积比规定值 __ 南北向板式建筑 东西向板式建筑、 塔式建筑 __ ≤0.30 ≤0.15 ≤0.30 ≤0.50

2. 当窗墙面积比超过规定值时应按7.0.2条的规定采用 “参照建筑对比法”进行校核和调整计算,但任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得大于其最大值。

表5.3.1-2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最大值

朝向 北(偏东≤45到偏o西<60范围) 东 (偏北<45到偏o南≤45范围) 、西o(偏北<30到偏南o≤60范围) 南(偏东<45到偏o西<30范围) ooo窗墙面积比最大值 0.4 0.70 注: 1阳台门上部和其他外门(透明部分)计入窗户面积,门芯板(不透明部分)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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