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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需要办理交通影响评价:
(1)规划市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2)边缘集团、卫星城及重点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3)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4)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 (5)上述公建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建; (6)其他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政府主管部门:
市规委基础设施处、市交通委员会 主要工作内容:
委托市交委认可的专业咨询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周边项目情况,区域交通现状,项目交通量预测、交通评价等内容),提交至市规委基础设施处,由市规委转至市交委,交委组织会议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转交市规委,由市规委下发给一级开发单位。 程序五: 办理古树处理意见(根据联席会要求办理)
树龄在100年以上的为古树,其中,树龄超过300年的为一级古树,其他的为二级古树。凡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有古树、且施工将对古树造成影响的需要办理避让古树名木措施审批意见,或者办理古树名木移植许可。 ——办理避让古树名木措施审批意见 政府主管部门: 市园林局监督检查处 审查标准:
1、申办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凡申请避让保护古树名木的申请人必须按申请书所列栏目认真填写,字迹清楚; 3、树种、规格、数量、标牌号依次排列。每株古树名木只填一格。 所需文件资料:
1、北京市园林局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避让保护古树名木的详细地点;申请树种、规格、数量、标牌号、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古树名木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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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3、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含具体避让保护方案)。 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
——办理避让古树名木移植许可 政府主管部门: 市园林局城市绿化处 审查标准:
1、是否属于因特殊情况必须移植的; 2、古树名木移植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3、申办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4、如举行听证的,符合听证笔录的要求。 所需文件资料:
1、北京市园林局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绿化面积总况;申请树种、规格、数量、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 2、北京市园林局绿地指标审核签图意见; 3、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4、项目工程树位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树位、树种、规格、占用绿地的面积; 5、古树名木移植方案。 办理时间: 12个工作日
程序六: 办理文物保护意见(根据联席会要去办理) 项目用地内存在文物的,按照市土地联席会议意见处理。 程序七: 办理环境评价文件审批(根据联席会要求办理)
环境评价文件包括三类:环境影响报告书,适用于占地10万平米及以上且位于敏感区、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下、且位于敏感区的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适用于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下且位于非敏感区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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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其他项目。 政府主管部门:
市政府或市发改委审核的项目在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办理,区县项目在区县环保局环境影响管理科办理。 审查标准:
1、符合《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4、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政策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6、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7、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8、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
9、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 10、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及其导出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12、地区环境质量超标,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 13、围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
14、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机场等情形时,应符合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防噪声距离,并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所需文件资料:
1、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书面文档2份及电子文档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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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88号)的要求。 3、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为1/2000或1/500图纸,要能够反映建设项目周围关系,并要求按A4(竖向)装订;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可以提交示意图)。 4、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土地一级开发批复。
6、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办理时间:
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 程序八:办理规划意见书 政府主管部门:
规委(市规委建设用地管理处或区县规划分局建设用地管理科) 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符合各类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2)新征(占)用地的建设项目,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中央和部队在京项目,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建设单位(个人)的用地权属文件。 2、形式审查
(1)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无线电主管部门对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和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3)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拟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项目及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的建设项目审查同意意见; 所需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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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2、用地说明书;
3、地形图3份(1:500,1:2000,1:10000); 4、平面设计图1份; 5、环评、交评审批意见;
6、普测或钉柱成果报告书(电子版);
7、地质灾害危险性认定书(通过预审的项目免交,分批次的项目免交); 8、一级开发批复;
9、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和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建设项目,需要有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10、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项目及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建设的项目,需要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11、其他材料。 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
程序九:办理土地一级项目立项核准 政府主管部门:
先向区县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提交申请,经同意后再向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处申请(目前,市发改委仍受理中央、市属企业的立项核准申请)。 审查标准: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