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影响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合法权益的行政事实行为,具有可诉性,

2019-01-26 17:09

直接影响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合法权益的行政事实行为,具有

可诉性,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平春燕诉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直接影响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合法权益的行政事实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如选择先行复议,复议机关仅因该行为属行政事实行为而不予受理的,法院不予支持。2011年11月,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进行本市新东岭城市综合体建设改造项目,该区域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新东岭拆迁办。陈仓商场在该征收范围内,商场负责人为平春燕。2015年5月,新东岭拆迁办指挥其工作人员在陈仓商场周围垒起2米多高砖墙,阻断进出商场的交通,商场被迫停止经营。同年5月28日,平春燕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宝鸡市人民政府逼迁行为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逼迁行为并恢复原状。

陕西省人民政府复议认为,平春燕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决定不予受理。平春燕不服,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中院认为,陈仓商场属法人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成为行政管理的对象。平春燕作为陈仓商场的负责人,并不是宝鸡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的相

对人,故无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原告平春燕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平春燕不服,上诉于陕西高院。陕西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宝鸡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房屋征收的新东岭拆迁办工作人员,实施的垒墙阻断商场出行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本案所涉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为行政行为的范畴。虽由新东岭拆迁办工作人员实施,但由于该拆迁办并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宝鸡市人民政府作为授权的机关,对此应承担法律责任,尽管该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有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故上诉人平春燕认为该事实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应属行政复议的范围。陕西省人民政府以平春燕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未围绕本案被诉的行政复议行为认定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审查,而是以行政复议行为没有涉及的内容作为认定行政复议行为正确的依据,违背了行政案件合法性审查原则,亦属适用法律错误。至于上诉人平春燕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的问题,应由被上诉人陕西省人民政府在重新作出行政复议时进行审查。遂判决:一、撤销西安中院行政判决;二、撤销陕西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陕西省人民政府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二审上诉人):平春燕。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11月,宝鸡市人民政府就本市新东岭城市综合体建设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事项进行通告,该区域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宝鸡市新东岭城市综合体拆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新东岭拆迁办)。宝鸡市新仓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商场(以下简称陈仓商场)属于通告确定的征收范围。该商场负责人为平春燕。2015年5月20日,新东岭拆迁办指挥其工作人员在陈仓商场周围垒起2米多高砖墙,阻断进出商场的交通,商场被迫停止经营。同年5月28日,平春燕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陈仓商场属自己经营的公司,该商场房屋正面临征收,宝鸡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新东岭拆迁办的逼迁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经营权益。请求确认宝鸡市人民政府逼迁行为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逼迁行为并恢复原状。陕西省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平春燕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决定不予受理。平春燕不服,诉至西安中院,认为拆迁行为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复议受理范围。故请求撤销陕西省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受理其复议申请。陕西省人民政府辩称:经审查认定原告提出申请的情形不符合《行政

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一审西安中院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陈仓商场属法人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成为行政管理的对象。平春燕作为陈仓商场的负责人,并不是宝鸡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故无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平春燕以陈仓商场属其经营,宝鸡市人民政府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为由,请求撤销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上诉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宝鸡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房屋征收的新东岭拆迁办工作人员,实施的垒墙阻断商场出行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如何理解这里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判断本案所涉行为是否

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关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已将旧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比原有的规定更具有包容性。作为与《行政诉讼法》有同样立法目的和宗旨的《行政复议法》,对此在执行中应与《行政诉讼法》保持一致的理解,才不违背《行政复议法》立法的精神,也有助于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的功能。本案所涉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为行政行为的范畴。虽由新东岭拆迁办工作人员实施,但由于该拆迁办并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宝鸡市人民政府作为授权的机关,对此应承担法律责任,尽管该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有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故上诉人平春燕认为该事实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应属行政复议的范围。陕西省人民政府以平春燕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审法院未围绕本案被诉的行政复议行为认定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审查,而是以行政复议行为没有涉及的内容作为认定行政复议行为正确的依据,违背了行政案件合法性审查原则,亦属适用法律错误。至于上诉人平春燕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的问题,应由被上诉人陕西省人民政府在重新作出行政复议时进行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阻断商场出行的垒墙行为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


直接影响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合法权益的行政事实行为,具有可诉性,.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物理]吉林省白城市通渭县三校2018届高三最后模拟联考试题(word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