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4注聚合物及其他助剂 5.8.4.1 聚合物配制站和注入站
5.8.4.1.1 站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各种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检验,有记录并存档。
5.8.4.1.2 消防器材、消防工具应定人定期检查保养并记录。
5.8.4.1.3 定期巡回检查设备、设施,各种操作压力、液位应符合规定要求,保证机泵、电气设备应有接地线,并执行电气检查维护等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5.8.4.1.4 容器和场地照明杆应设置防雷接地装置,厂房内的起重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5.8.4.2 聚合物配水问
5.8.4.2.1 高压设备零部件齐全完好,闸门开关灵活,螺栓紧固、整齐。 5.8.4.2.2 配水间阀组应有明显的标志。
5.8.4.2.3 操作闷门时身体应侧面对着卸压部位和阀门丝杆部位。
5.8.4.3 井口油、套压表应安装防冻装置。井场平整、清洁,井场周围留有一定宽度的安全防护带。 5.8.4.4 严格执行起重设备、聚合物母液转输泵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及时检查聚合物分散系统、熟化系统、微机监控系统、注聚泵等设备设施。 5.8.4.5 注聚泵
5.8.4.5.1 皮带轮防护罩应安装牢固,各联接部位应无松动、无泄漏,缓冲器中的氮气压力应达到规定要求。
5.8.4.5.2 注聚泵不应带压启动,启动后检查运转是否正常,定期检查流量、压力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泵检查。 6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 6.1 一般要求 6.1.1 出海人员
6.1.1.1 出海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证书或相应的安全培训证明。 6.1.1.2 出海人员应穿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6.1.1.3 出海人员乘坐船舶或直升机等交通工具,应遵守相应安全规定。 6.1.1.4 出海人员应了解出海作业安全规定,遵守平台或船舶上的规章制度。
6.1.1.5 出海人员应熟悉所在平台或船舶的应急集合地点、所负的应急职责以及救生衣等存放处,并参加应急演习。
6.1.1.6 外来人员登临平台或船舶,庇接受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服从平台人员的引导。 6.1.2 救生与逃生
6.1.2.1 海洋石油设施应有救生、逃生措施。应按以下原则配备救生、逃生的设备;
——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有人值守的设施上,应配备封闭式耐火救生艇; ——固定设施和钻井平台救生艇数量应能容纳设施上作业的全部人员,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救生艇的配置应是作业人数的两倍;在海洋设施的建造、安装阶段,及生产设施在停产检修阶段,通过风险分析评估,在有安全措施的基础上,可用救生筏代替救生艇;
——除配备救生艇外,固定设施、浮式装置上还应配备作业人数100%的救生筏;
——设施上应配备可供全部作业人数的210%的救生衣,浅水区域设施的救生衣配备为全部作业人数150%;在水温低于10℃的寒冷地带作业的设施应按定员配备100%的防寒救生服; ——救生艇和救生筏应配有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救生物品;
——在设施上应配备救生圈、抛绳设备和遇险信号,其数量、种类应根据设施结构特点配备; ——救生和逃生设备应有检查和检验制度,
——生活区应能容纳所有作业人员住宿,并提供急救处理设备; ——有人驻守的设施,15人以上应设置专门医务室并配备医生。
6.1.2.2 海洋石油设施上的逃生通道应符合以下原则:
——至少应设有两个尽可能远离并便于到达露天甲板和登艇甲板的逃生通道; ——逃生通道应保持畅通; ——通道上应有逃生标识;
——通道上应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系统。
6.1.2.3 海洋石油设施应定期进行救生、逃生的演习。 6.1.3 防冰与防台风
6.1.3.1 海洋石油设施防冰按以下要求执行:
——在冰期作业的海洋石油设施和船舶应具有相适应的抗冰能力;
——防冰应急预案应明确防冰应急机构与相关人员职责,掌握周边施救应急资源;
——海洋石油设施应及时接收海冰预报,监测现场海冰情况,制定防冰措施,安排破冰船在设施周围破冰或值班;
——在海冰将超过或已经超过海洋石油设施的设计抗冰能力时,应立即组织撤离平台工作; ——海洋石油设施应保持与守护船、陆地应急值班室的通信畅通;
——应对海洋石油设施上设备和管线进行巡回检查,井对设施桩腿周围的冰情做重点监测; ——对设施的井口设备应有防冻和保温措施,未使用的管线应排空液体或进行保温伴热。 6.1.3.2 防台风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
——海洋石油设施应制定防台风应急预案,明确防台风应急机构与相关人员职责,掌握周边施救应急资源;
——多单位联合作业时,各单位都要制定各自的防台风计划,并纳入现场作业总的防台风预案中。并听从总预案负责人的指令;
——应根据不同海域和台风特点确立防台风撤离的原则,根据海域和生产装置的实际情况划分台风警戒区。计算出不同作业阶段各台风警戒区进行安全处置和撤离所需的时间,并制定各台风警戒区的作业和撤离计划。
6.1.4 海洋石油锅炉、压力容器
6.1.4.1 应建立海洋石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明确管理责任,健全技术档案。 6.1.4.2 锅炉、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办理登记,取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 6.1.5 海洋石油危险品
除按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平台作业区进行放射性作业时,应设置明显、清晰的危险标志; ——在放射性作业现场,应配备放射性强度测量仪;
——放射性、火工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场所应远离平台生活区及危险作业区,并应标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对存放放射性物质的容器,应附有浮标或其他示位器具,浮标绳索的长度应大于作业海域的水深; ——使用放射性物质和火工品作业的合同结束时,应将剩余的放射性物质和火工品运回陆岸存放。 6.2 石油物探 6.2.1 作业前
6.2.1.1 应对工区进行踏勘,调查作业海域碍航物情况、渔业活动情况,设置危险区域警戒线,制定避碰措施。
6.2.1.2 分析作业中的风险,制定相应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6.2.2 作业中
6.2.2.1 施工作业应有护航船保护,护航船应具有相应能力。 6.2.2.2 多船协作时,主船船长负责安全作业协调。 6.2.2.3 地震船进入作业海域后,应进行应急演练。
6.2.2.4 作业中保持对周围海域的瞭望,防止其他船只进入作业海域,必要时进行拦截,并做好避让准备。
6.2.2.5 如有其他船只从电缆上通过时,驾驶人员应通知仪器操作员适当调节电缆深度。 6.2.2.6 空气枪震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震源的设计应由地震主要技术负责人认可;
——高压管系、压力容器应有合格证书。新压力容器应有出厂证书和检验报告。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系统内的高压软管应根据产品的使用周期,按时进行更换;
——在甲板上试抢,要进行无压试验;气枪提出水面,排尽枪内水雾时,压力应控制在3.45MPa(500Psi)以下,并应设定警戒区,有声音、灯光报警;
——做好震源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工作,对高压管系、安全阀、气瓶等关键部位,每月应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解决;
——在作业区和主要通道处,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6.2.2.7 工作艇的作业安全要求应符合:
——除紧急情况外,工作艇作业应在白天且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工作艇下水作业前需经船长批准; ——工作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合格。 6.2.2.8 工作艇应保持与物探船的通信联系。
6.2.2.9 工作艇进行水下电缆维护时,应安排护航船对工作艇进行看护,当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救助。
6.2.2.10 工作艇收回后,应及时检修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6.2.3 作业结束
6.2.3.1 作业结束后,应严格按操作程序收回水下设备。 6.2.3.2 应编制完工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作业安全的内容。 6.3 钻井
6.3.1 设计原则和依据应符合5.2.1的规定。
6.3.2 钻井地质设计应符台5.2.2中除5.2.2.3以外的规定。
6.3.3 钻井工程设计应符合5.2.3中除5.2.3.4以外的规定。同时,在固井设计中应考虑隔水套管、补偿提升装置的有关内容。
6.3.4 井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对海洋石油作业井控的要求。 6.3.5 移动式钻井平台就位前
——应完成井场海洋工程地质调查与海况调查。
——应成立拖航小组,制定拖航计划,召开拖航会议,进行安全分析。 ——拖航前应进行拖航安全检查。
——应按拖航计划要求定时收听海况、天气预报,与拖船保持联系;巡回检查被拖钻井平台,随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遇到台风或恶劣天气,应就近选择避风海湾避风。
——进入井位前,应根据海流、风等情况确定进井场以及锚泊定位的方法。 ——海洋插桩时应考虑季节主导风向。 ——坐底式平台应有防滑移措施。
6.3.6 固定式平台上钻井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海洋固定平台安全规则的要求。 6.3.7 钻井作业前
——应完成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应对钻井设备、安全消防设备等进行检验和测试,确认其是否符合钻井作业安全要求;开钻前应
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钻井作业前应召开安全技术交底会。 ——应对应急预案内容进行演练。 6.3.8 钻进
6.3.8.1 平台经理、钻井队长、司钻、副司钻等以上钻井作业人员应具有司钻操作证,在起钻开始和下钻后期以及处理复杂情况时,应由司钻以上钻井作业人员操作。
6.3.8.2 在钻进中,应注意观察钻台上各种仪表的变化,观察溢流与井漏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等,如有异常应及时汇报平台经理和钻井总监。
6.3.8.3 常规钻进除应符合5.2.6.1的规定外,起、下钻还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遇七级以上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不应进行起、下钻作业; ——应考虑半潜式钻井平台沉浮漂移对作业的影响 ——每个班次应对游动系统防碰装置进行一次功能试验;
——应通过计量罐向井内灌满钻井液以平衡地层压力,并注意观察井内溢流及漏失情况。 6.3.8.4 欠平衡钻井 应符合5.2.7.1.4的规定。 6.3.9 钻开油气层
6.3.9.1 钻开油气层前,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按设计要求对井口装置、防喷器组、高压管汇、高压阀门等进行压力试验,确认合格后方能进行作业;
——钻进油气层前应针对性的做一次安全检查;
——节流管汇、压井管线及井控控制盘上的所有阀门、开关应保证灵活好用,按规定处于开/闭位置,并有明显标示;
——储能器、钻井仪表、可燃气体和硫化氢探测装置应处于良好状态;
——钻开油气层前100m,通过钻井循环通道和经阻流管汇做一次低泵冲泵压试验;同时平台应组织一次防井喷演习;
——每层套管固完井后,钻水泥塞到套管鞋以上5m,进行套管试压(试验压力为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在钻穿每一层套管鞋或尾管鞋后,钻新地层3m~5m,应进行地层破裂压力试验(隔水导管和碳酸盐地层除外);
——储备足够量的高密度钻井液、重晶石和堵漏材料。 6.3.9.2钻开油气层后,应符合以下要求:
——每个班次、更换钻头、钻具重新组合、钻井液密度变化时,应进行低泵冲泵压试验,并记入专用记录簿中作为压井时参考依据;
——每个倒班次应按规定进行防喷演习;
——钻开油气层后要及时掌握井下油气上窜速度。起钻前古气量不超过10%,起钻时油气上窜速度不超过50m/h;
——如钻速突然加快,在钻井进尺1.5m内,应停钻循环观察并立即汇报平台经理和钻井总监,如井下情况正常,恢复钻进,如发现溢流应立即处理;
——在油气层钻进过程中,司钻岗位操作者应注意掌握钻井参数及钻井液密度和量的增减变化情况,若有异常,应立即报告平台经理和钻井总监,同时根据井下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钻开油气层后的起、下钻作业中,由于修理设备和其他原因,要中断起、下钻作业,钻柱上要接好回压阀;
——加强可燃气体的监测和火源、热源的管理,必要时可禁止热工和冷工作业;
——在高压油气层电测时,井内钻井液静止时间一般不超过24h,超过则应采取通井后再测井; ——空井或电测时,应用计量罐循环观察井口溢流现象并定时做好记录。
6.3.10 下套管
6.3.10.1 下套管时,应注意观察钻井液出口管钻井液的返出情况,若有异常,应立即报告平台经理和钻井总监,同时根据井下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3.10.2 下套管遇阻、遇卡活动套管时,应密切注意指重表悬重的变化。上提负荷不应超过套管抗拉强度的70%。
6.3.11 井口与套管保护、中途测试、复杂情况的预防与处理应符合5.2.8、5.2.9、5.2.11的规定。 6.3.12 弃井
6.3.12.1 弃井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同压力体系地层应经充分封堵;防止地层内的流体进入井眼、井内流体流出海底泥面; ——封堵地层或井眼的水泥塞和桥塞的位置应避开自由套管段,并经检测合格。 6.3.12.2 井口遗留物的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
——所有的套管、井口装置或桩,在永久弃井时,应按规定在我国领海海域内清除至海底泥面以下4m,在我国其他海域的残留物不得妨碍其他海洋主导功能的使用;
——对临时弃井,保留在海底水下或水上的井口装置或井口帽,应设置井口助航信号装置,并按有关规定报告。 6.4 录井
应符合5.3的规定。 6.5 测井与测试
6.5.1 测井除应符合5.4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在进行测井作业时,钻台及井场应有符合要求的作业场地,停止进行其他作业。平台上必要的准备工作应在远离测井电缆、指重计线和喇叭线的地方进行,电焊作业应得到批准; ——测井作业期间,平台应有专人值班,夜间作业时,应保障测井作业区的照明;
——遇七级(含七级)以上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不应进行测井作业;若正在进行测井作业,应暂停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
——在测井过程中,若有井涌迹象,应立即通知钻井总监,并采取有效措施;
——射孔枪下井过程中要做到平稳,严禁快放、急停。在处理遇卡事故上提电缆或拉断弱点时,不应使用测井绞车,而应使用钻机大钩。除必要的指挥和工作人员,钻台不应有其他人员。 6.5.2 测试除应符合5.5(5.5.2.4、5.5.4.5和5.5.7除外)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应按设计要求对测试设备和仪器仪表进行分段试压;
——燃烧放喷时应根据风向及时切换燃烧器,确保顺风燃烧。平台两侧的消防、喷淋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
——流动测试期应定时检查测试流程有无刺漏发生; ——当平台风力超过七级时,应暂停作业;
——酸化作业时,严禁非工作人员穿越高压管汇,若发现有刺漏现象应立即停泵; ——地面测试树及阻流管汇在每层测试前应重新试压。 6.5.3 延长测试
6.5.3.1 作业前,应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
6.5.3.2 系泊装置安装、与储油设施联接要严格遵守设计要求,至少应做到: ——系泊点设置要充分考虑风、浪、流对储油设施系带、停泊和解脱安全的影响;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系泊点至钻井船(平台)的安全距离,在任何情况下避免发生碰撞; ——根据作业海区的水深和海底浅层地质情况选择符合类型要求和质量要求的系泊锚。 6.5.3.3 平台上应按延长测试的设计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可燃气体探测仪和探头。 6.5.3.4 钻井和延长测试同时作业时,应按照边钻边采联合作业的有关要求实施。 6.5.3.5 测试期间应注意观察输油软管的工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