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7)

2019-01-26 17:23

6.6 海洋油气田工程

6.6.1 海洋油气田工程设计、建造、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6.6.2 海洋油气田工程设计、建造和安装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也可选择高于国家要求的标准。 6.6.3 海洋油气田工程单位应建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工程质量。 6.6.4 设计、建造和安装各阶段应由发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6.7 海洋油气田生产 6.7.1 采油作业

6.7.1.1海洋油气田各系统调试完成后,应经过安全检查符合要求才能进行试生产。

6.7.1.2 进行采油作业前,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应急岗位职责,并进行消防、弃平台、救生和有毒有害气体防护等演习。

6.7.1.3 海洋油气田上的所有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设备、器材,应保持齐全和性能良好。 6.7.1.4 海洋油气田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正压式呼吸器,正压式呼吸器的配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关于含硫化氧油气井安全钻井的规定。

6.7.1.5 进入生产区应穿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6.7.1.6 开关井期间,应保持各方联系,平稳控制各生产参数。 6.7.1.7 海洋油气田应配备守护船值班。

6.7.1.8 应定期检查各测试开关、仪表,保证其性能良好。 6.7.1.9 应定期检查测试安全系统和应急关断系统。 6.7.2 钢丝作业

6.7.2.1 作业前,应召开作业技术交底会,交待作业程序、技术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6.7.2.2 作业人员应熟悉作业的管柱结构及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程序。

6.7.2.3 下井作业前,应严格检查所有的下井工具(包括钢丝),确保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6.7.2.4 工具下井前,应对防喷管进行压力试验,使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防喷管应安装牢固,钢丝导向轮要对准防喷管入口。

6.7.2.5 防喷管内充有高压时,应有高压危险标识。

6.7.2.6 作业结束,应确认防喷管放空无压后,才能卸防喷管,取出工具。放空时,应把软管接到安全处并加以固定。

6.7.2.7 正常作业时,钢丝的最大拉力不超过钢丝弹性的极限。 6.7.2.8 钢丝绳在下井时要防止打结。 6.7.3 修井作业

6.7.3.1 移井架作业应符合:

——清除(拆开)所有妨碍井架移动的障碍(管线);固定钻台及井架上活动的物件; ——保持液压动力源、液压千斤顶等液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保持轨道润滑良好; ——移井架时应有专人指挥。

6.7.3.2 立井架应按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进行,井架大钩应与井口中心对正。 6.7.3.3 起下钻作业应符合5.5.4.2的规定。 6.7.3.4 压、洗井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保持压井液性能稳定、调配均匀、计量准确、密度合适; ——压井前对管线进行试压,试压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

——按规程循环压井,进出口密度相差不超过2%,不喷不漏;停泵后按设计技术标准观察30min,井口无溢流无气泡为压井合格;

——洗井后应做到无死油、腊块等其他杂物。

6.7.3.5 下电泵作业应符台:

——电泵机组安装后应进行运转试验;

——通井深度应下到电机以下30m~50m,无卡阻现象;

——吊放连接机组各部件时,应保持操作平稳,禁止二节机组(电机或泵)同时起吊和下放; ——每根油管中间应打一个电缆卡子,接箍上下1m处各打一个电缆保护器,并将其卡紧; ——座井口时,钢圈和密封胶皮应放平;

——安装电缆时,垫板要打倒角;螺丝要对角上紧。 6.8 油气装卸作业

6.8.1 海洋提油终端的防爆要求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应对提油终端进行危险区的识别和分类,以便区别和合理选择防爆电气设备、电缆及其他认可的设备;

——围蔽的危险处所应设有效的通风装置;围蔽的危险处所与围蔽的非危险处所相邻时,应采用负压通风;

——危险区内禁止一切与装油无关施工作业;与装油无关人员不应进入装油作业区;

——对危险区内所有设施的维修应避免使用明火,所使用的工具应避免由于撞击等原因而产生火花; ——在危险区内所有的设施及管路都应采用导电连接和接地。在危险区的围蔽处所及其排风口处及相邻的围蔽的非危险处,所有的出入口及通风进口处应装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遇雷雨天气等危及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关阀封舱。 6.8.2 海洋提油终端惰性气体系统和透气系统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制定详细的惰性气体系统和透气系统操作程序。 b)惰性气体系统和透气系统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和维护。

c)在提油作业期间,终端的所有货油舱、污油舱、含油的污水舱、非分隔的压载以及任何特定的应有惰性气体保护的舱室,应保持含氧量不超过5%的惰化状态并保持适当的正压。

d)在惰性气体总管上应安装一个自动控制惰性气体的调解阀,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能自动关闭: 1)洗涤塔冷却水压或流量降低到预定极限值; 2)洗涤塔内水位升高至预定极限值; 3)惰性气体温度升高至预定极限值; 4)惰性气体风机发生故障。

e)惰性气体发生器装置应设有声、光报警装置。

f)量舱、取样等作业,未经终端负责人批准,不应在非闭式操作系统条件下进行。终端在生产期间,未经终端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应使任何应处于惰化条件的舱室除气,或进入上述舱室。

g)进入泵房、充惰舱室及其他指定的封闭区域,应执行油气田和浮式生产储泊装置的有关规定。 6.8.3 提油作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提油终端均应建立终端安全规则,该规则至少应包括: 1)对提油轮的安全要求和对提油轮系泊设备和接货设施的要求; 2)系泊离泊作业程序及限制条件、连接解脱输油软管及装载作业程序; 3)安全要求和应急程序;

4)系泊、装载作业前安全检查的内容。

b)提油终端人员应对提油轮进行检查,有权拒绝系泊不符合要求的提油轮或中断不遵守终端规则的提油轮的装载作业,并令其驶离终端区域。

c)系泊和提油作业应由提油终端指定的代表作为整个作业的指挥者,负责指挥和协调终端、提抽轮、拖轮、守护船的行动。并应对现场环境条件保持警觉,随时监察作业状态,保持与现场有关各方船长或负责人的密切联系。

d)系泊和提油作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提油轮的系泊和装载作业应在白天及气象海况允许情况下进行;

2)系泊和装载作业开始之前,终端的代表应按作业者制定的安全检查程序对提油轮进行检查,确认该提油轮符合在终端进行提油作业的各项要求,还应确认与终端、提油轮、拖轮、守护船的通信已经建立; 3)在提油作业期间,应有足够数量和马力的拖轮协助提油作业。

e)提油作业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引致提油轮或终端发出紧急警报,提油作业均应暂停,直至警报解除;若为火灾警报,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 6.8.4 陆上终端

6.8.4.1 设计、建造安装应按规范进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6.8.4.2 终端应有符合要求的探测报警系统,消防系统和应急关断系统。 6.8.4.3 探测报警系统,消防系统和应急关断系统要进行检验。 6.8.4.4 操作人员接受安全和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6.8.4.5 要建立应急预案和定期演习制度、生产系统巡回检查制度、作业许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8.5 油气码头

6.8.5.1 油气码头应具备以下条件: ——油气船安全系泊的码头和指定锚地; ——有安全离靠的港口水域和航道; ——按规定备有消防设施;

——船岸间有畅通的无线或有线通信系统;

——码头设置专用安全通道,并为作业划定相应的安全区域。

6.8.5.2 油气码头的工作人员应经油气作业业务、安全作业和应急作业的培训,持证上岗。

6.8.5.3 油气码头应备有安全操作指南、设备操作手册等管理文件,有关人员应熟练掌握管理文件的内容。

6.9 船舶安全

6.9.1 船舶靠离海洋设施

6.9.1.1 靠离作业前的准备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当船只首次靠离海洋设施时,船长应编制靠离作业方案;

——海洋设施管理操作人员负责靠离作业的组织安排和协调管理,并向船舶提供靠离作业所需的相关情况和资料,明确向船舶下达靠离作业指令,作业指令应考虑在当时环境条件下对船舶安全操纵的影响; ——船舶应确定靠离作业方式,并及时与海洋设施人员有效沟通; ——参加靠离作业的人员应清楚作业任务和安全要求;

——海洋设施和船舶应配备胜任的作业指挥和操作人员,确认双方通信保持畅通,统一作业中各种指挥信号并制定特殊情况的应急预案;

——海洋设施和船舶的靠离作业所需的设备和用具处于正常、安全状态,并落实靠离作业的安全措施。 6.9.1.2 靠离作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靠离作业开始时,船长应采取安全合理的靠离作业方式,如当时的靠离作业对船舶或海洋设施构成安全风险和隐患,可向海洋设施人员提出变更船舶靠离作业方式和时间; ——船舶由船长或具有船长资格的人员操纵; ——非靠离作业的人员不应进入系泊作业区域;

——船舶停靠期间,驾驶台、海洋设施作业现场应有值班人员,并保证靠离作业期间通信联系和应急准备;

——靠离作业过程中,海洋设施应视缆重配备足够人员执行解系缆作业;

——如认为作业人员、船舶和海洋设施、环境等影响条件变化对靠离作业可能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及时中止靠离作业。

6.9.1.3 如船舶或海洋设施在靠离作业中发生应急情况时,海洋设施和船舶应按应急计划进行实施和处

理。

6.9.2 守护作业

6.9.2.1 守护船除符合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要求外,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守护船应经由海洋石油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守护船应具备所在守护海区的适航能力、消防能力和救护能力;

——守护船应有符合要求的营救区,营救区应尽可能远离推进器,并应有明显的标志;甲板上应有一个露天空间,能满足营救作业及直升机提升绞车或平台吊篮的操作;营救区和露天甲板应处于守护船船长视野之内,以便于指挥营救和操作;

——应配备应急救助、撤离人员,所必需的器具。

6.9.2.2 守护船船员除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守护船船员应经过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并获有合格有效的培训证书; ——至少有3名指定的船员具备营救落水人员的能力; ——至少有3名指定的船员具备操纵救助艇的技能;

——至少有两名船员经过医疗急救培训,具有急救处置、包扎及人工呼吸的知识和能力。 6.9.2.3 守护作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守护船在海洋设施附近执行守护任务时,应保持在能迅速有效履行其守护职责的守护距离范围内; ——守护船应保持通信畅通,并有值班人员随时收听指令;

——守护船驾驶台应有人值守,并负责注意瞭望,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船长报告。船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海洋设施人员,听从守护指令;

——直升机在海洋设施起飞或降落时,守护船应按指令巡航,并做好消防、救生准备工作; ——当海洋设施需守护船近距离守护时,须由船长操纵船舶,并做好救生准备工作; ——海洋装置进行提油、试油等作业时,守护船应做好消防、救生准备; ——守护船锚泊守护时,如船舶动力需维修、保养,应事先向海洋设施人员报告。 6.9.2.4 守护船的守护演习和应急响应演习按守护船应急预案执行。 6.9.3 船舶拖航作业

6.9.3.1 拖航作业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6.9.3.2 拖航前准各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应编制拖航计划。拖航计划应至少包括:被拖物及拖航船资料、拖航组人员、拖航安排、应急计划;

——召开拖航会议,对拖航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拖航计划应在拖航会议上审议并获得通过; ——应确认一名拖航组长,拖航组长应具备船长适任资格,并熟悉被拖物性能者; ——船舶和被拖物应做好拖航和锚泊工具、材料以及生活物质的配备; ——拖航船舶和被拖物应做好拖航的检查工作,保持适航状态; ——拖航船舶和被拖物应制定协调的拖航应急预案。 6.9.3.3 拖航作业过程中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风速和浪高等海况气象条件应不超过被拖物设计要求; ——拖航的随船人数不应超过主管机关核准的额定人数;

——拖航过程中,每天至少应接收两次天气预报,根据天气预报的状况采取相应的拖航安全措施; ——拖航船舶应经常观察被拖物的情况,拖航船舶、被拖物、岸基之间应建立报告制度; ——拖航船舶和被拖物应做好定期巡回检查工作,保障拖航设备和用具的安全状态。 6.10 海底管道 6.10 .1管道设计

6.10.1.1 海底管道路由选择

6.10.1.1.1 管道轴线应处于海底地形平坦且稳定的地段,应避免在海床起伏较大、受风浪直接袭击的岩

礁区域内定线。若不可避免应采用有效防护措施。

6.10.1.1.2 应避开船舶抛锚区、海洋倾倒区、现有水下物体(如沉船、桩基、岩石等)、活动断层、软弱土层滑动区和沉积层的严重冲淤区。

a)定线时尽量避开正常航道和海产养殖、渔业捕捞频繁区域,当确实难于避让时,力求穿越航道和海产养殖、渔业捕捞区的管道最短,管道应埋至安全深度以下,防止航线船舶或渔船抛锚、拖网渔具等直接损伤海底管道。

b)应避开将来有可能的航遭开挖区域,如不可避免,则管道的埋深应满足航道开挖的要求。

c)对于海洋油田内部的管道系统,如平台和平台、平台和人工岛间的油(气)管道,与原有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保证这类管道在铺设、安装(包括埋设)时不危及原有管道的安全,也不妨碍预定位置修井作业的正常进行,并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d)新铺设的管道应避免与原有海底管道或电缆交叉,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按下述要求执行: 1)新铺设的管道与原有海底管遭、电缆交叉时,管道交叉部位的间距至少应保持30cm以上的净距; 2)管道如不能下埋时可在原有管道上用护垫覆盖,但管道上覆盖的护垫不能影响航行,且不能对原有管道产生不利影响。

e)预选路由时,应尽量避免与其他开发活动交叉。无法避免时,应详细说明,以便为路由协调及设计、施工提供依据。

6 10 1 2登陆点位置的确定按以下要求执行:

——登陆点应尽量选择在不受台风、波浪经常严重袭击的位置,要避开强流、冲刷地段,登陆点的岸滩应是稳定不变迁的岸段;

——海底管道的登陆地点要选择坡度合适的岸滩,以保证管道在施工运行期的安全。 6.10.1.3 对海底管道和立管系统应采取保护措施; ——海底管道应采取牺牲阳极等防腐与阴极保护措施;

——在海底管线登陆段附近建码头和围海造田等工程时,要保证管道的安全; ——立管的位置应避开靠船位置; ——立管宜配置在导管架平面内; ——立管外应加装套管对立管形成保护;

——立管上不应装谩任何以管道或立管为支承用以承受其他外力为目的附件。 6.10.2 管线铺设

6.10.2.1 管道铺设前,应进行如下技术准备:

——编制海底管道安装程序、编制海底管道计算分析报告;

——确定定位技术要求和主要定位设备清单、确定管道支撑滚轮高度和张紧器压块位置、编制托管架气密试验方案;

——调试张紧器和A/R绞车系统。

6.10.2.2 管道铺设作业:应编制托管架角度、管道坡口和移船线路的设计文件,针对管线组对、焊接、无损检验、保温、防腐等作业,应编制管道安装程序、焊接程序和无损检验程序。

6.10.2.3 每道工序都应严格按批准的海底管道安装程序、安装技术规格书和有关计算分析报告的要求执行。

6.10.2.4 在浅水域采用浮体托管铺设管道时,应对浮体进行设计计算,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6.10.3 联合调试

6.10.3.1 应建立联合调试组织机构并明确管理职责。

6.10.3.2 应编制调试大纲或方案,明确主要调试内容;按调试大纲进行调试,记录调试的主要数据。 6.10.3.3 联合调试结束后,应编制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并落实遗留问题解决的责任单位和时间。 6.10.3.4 遗留问题不影响油气田投产,方可完成油气田设施的交付。 6.10.4 海底管道的监测、检测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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