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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安全隐患措施要求的,或造成事故的;
(七)有不安全行为的;有违规行为的;
(八)不积极参加组织抢险活动的,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六十八条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有权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停工、辞退,可处以5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上级处理;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可给予50~1000元的奖励。对于专职安全员提出的奖励与处罚,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九条 对于奖励和处罚具体规定,参照长大公司和本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出的奖励与处罚,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如有与法律、法规、公司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或其它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于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执行规章制度较好,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于违章行为、不安全的现象进行惩罚;以奖励先进,鞭策后进,最终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公司和项目部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一、奖励
1、奖励的对象,能认真履行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班前班后安全活动开展比较好的专业队、班组。
2、在一个季度里,对未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班组、专业队进行奖励,专业队人数在50人以下的奖励2000元,人数在50-100人的奖励3000元,人数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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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上的奖励4000元;项目部生产班组一个季度里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奖励1500元。
二、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不系下颚带,或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每人次罚款50元。
2、高空、临边作业不系安全带者,或未正确佩戴安全带者,每人次罚款150元。
3、进行水上临边作业,未正确穿戴救生衣者,每人次罚款150元;乘坐交通船不进入船舱坐在船舷或者船头、船长驾驶室者,每人次罚款50元;故意破坏或者损坏码头和交通船上的通讯、照明设施及缆索者,每人次罚款100元,并要求其双倍赔偿。
4、班前、班中喝酒进行施工作业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5、作业人员随意代替他人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实施无证操作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6、施工作业中未经主管人员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7、忽视安全警告冒险进入危险作业区或冒险作业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8、在宿舍内存放汽油、柴油、天那水、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者,对班组罚款200元。
9、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加热棒、太阳灯者,每次罚款100元,并没收相关器材。
10、电源线钩挂在保险丝上,或不使用电源插头而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内等违反用电规定的,每次罚款50元,并责令其改正。
11、有意玩弄或损坏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语警示牌的,每次罚款100元,并责令其恢复或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双倍赔偿。
12、无证从事电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作业的,每人次罚款100元;从事电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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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割等特殊工种作业不佩戴护目、防烫伤、防触电等劳保用品的,每人次罚款100元。
13、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每人次罚款100元。 14、气瓶不按规定存放的,或使用时安全距离不够足的,或滚地搬运的。每次罚款50元。
15、气瓶使用时,不按规定安装安全装置的,每次罚款50元。 16、高空作业随意向下方乱扔物料的,每次罚款100元。
17、起重吊装时,使用报废的钢丝绳或超起重性能使用的,每次罚款100元,并无条件没收钢丝绳。
18、起重吊装绑扎时用钢筋、木棒等代替卡环直接穿入千斤绳头上的,每次罚款100元。
19、酒后驾驶或疲劳开车的,每次罚款200元。
20、施工管理人员在安排生产任务时,没有交待安全注意事项的,每次罚款100元。
21、关键施工作业点,管理人员不在现场指挥,出现遥控指挥的,每次罚款100元。
22、项目部、专业队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每次罚款200元。 23、专业队、班组对安全隐患,未按有关要求完成整改或逾期不改的,每次罚款200元。
24、专业队、班组新进场或退场人员未及时上报人力资源室,没有按规定办理进场登记手续的,按每人次罚款50元。
25、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排工人上岗的,对专业队或班组负责人按每人次罚款50元。
26、专业队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的将处予3倍的处罚。对屡教不改的员工或者作业班组,视情节严重程度,加重处罚或者清理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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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做好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广大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以及长大公司消防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第三条、项目部书记(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为项目部安全防火责任人,综合部负责人为本项目部防火负责人,各专业队施工队、班组长负责人为本队、本班组防火负责人。
第四条、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工作。
第五条、 定期组织义务消防的消防培训,做好全员的消防常识宣传工作。 第三章
第六条、认真依照有关消防法规,把消防工作列入施工、生产、运输、工作和管理的内容,做好消防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严格按消防有关要求搭设。现场的消防通道,其宽度应大于3.5米。 第八条、现场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油库、气瓶、仓库、木工棚、修理棚、发电房、变压房、配电房、电工房等场地禁止烟火。在危险易燃、易爆场所明显的地方设置“禁止烟火”等消防标志。
第九条、危险场所进行电焊、氧割等动火作业前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配备灭火器材和做好动火监控工作。电焊工动火前要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保证施工消防安全。
第十条、每月不少于一次定期组织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做好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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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并专人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占用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电工、焊工须持证上岗,严格按有关要求进行电气线路安装、供电、用电,禁止无证操作。使用电气设备、器材、线路严禁乱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严禁利用导线或其它导电体作保险丝。
第十三条、在仓库、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热棒、电热丝、电炉、电烫斗、电炒锅、石油液化气炉和超过60W灯炮。禁止在线路中接入过多或功率过大的电气,严禁使用伪劣电器产品和绝缘损坏、漏电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用具。
第十四条、禁止在宿舍内存放汽油、酒精、香蕉水、鞭炮、柴油、氧气瓶、乙炔瓶、石油液化气瓶、雷管、炸药、油漆、天那水、稀释剂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第十五条、禁止在工地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宿舍内、仓库或禁烟区乱丢烟头、火种;禁止使用灯炮取暖或进行烧香、拜佛等迷信活动。
第十六条、要遵守宿舍防火“十要、十不要”管理规定。木材加工的刨花、木糠要及时清理,木材要堆施整齐,留出消防通道,不准乱堆乱放;修理棚要注意防火,棉纱头等杂物不准乱丢,地上油污及时处理;定期清理宿舍内外的易燃杂物。
第十七条、仓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规定;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仓管员必须安放在安全位置。认真做好进仓出仓的登记。
第十八条、使用气瓶应安装回火装置、减压表,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应大于5米,气瓶与明火距离大于10米;气瓶不要在太阳光下暴晒,不要与带有油类物品或静电接触;搬运气瓶不准滚地移动或撞击瓶体。
第十九条 生石灰与易燃物料采取隔离措施,防止自燃。
第二十条、伙房由专人负责管理,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息灭炉火或将炉门关闭;炽热的炉灰,应当及时淋水息灭火种后倒在安全地点;烟囱应安设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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