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3)

2019-01-26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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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岗工作;

d) 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e)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

企业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

f)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

和告知。

5.6.4 安全文化建设

5.6.4.1 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6.4.2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企业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7 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 5.7.1 项目建设

5.7.1.1 企业建设项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其新、改、扩建(含项目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和防尘、防毒、防火、防爆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并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7.1.2 新、改、扩建(含项目用途变更)等建设项目须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项目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经营。 5.7.2 安全疏散

5.7.2.1 安全出口、楼梯口、层间异位和前室的楼梯间必须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安全出口加设反光疏散地面砖。疏散通道应设置置顶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墙面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反光疏散地面砖,墙面灯光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距离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蓄光自发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照度不少于5LX,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箭头指向通往最近的安全出口的方向。

5.7.2.2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5.7.3 主要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5.7.3.1 企业应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设备设施包括:高低压配电系统、发电机组、空调设备、通风系统、消防系统、安防监控系统、计算机房设备、厨房设备、洗涤设备、燃气设备、给排水设备等。

5.7.3.2 企业应有专业部门负责管理主要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做好日常运行记录,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有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对查出有故障或安全隐患的设备,应立即进行故障处理及隐患整改,在消除设备故障及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7.3.3 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须由具备维保资质的机构承担,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5.7.3.4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7.4 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5.7.4.1 特种设备和主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登记、拆除和报废,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5.7.4.2 企业应执行设备到货验收管理制度;并应使用质量合格、符合设计要求的设备,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设备。

5.7.4.3 拆除的设备设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涉及到危险物品和放射性污染物质的,须制定有关的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 5.8 经营与作业安全

5.8.1 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

企业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经营过程控制。对经营现场、后勤办公室、设备层工作室、经营过程、设备设施、器材、通道和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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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和室内装修施工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5.8.2 作业行为管理

企业应加强员工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作业意识和技术水平,当发现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具备采取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5.8.3 警示标志

企业应按照GB2894、 GB15630在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志。在设备设施维修、施工和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和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8.4 相关方管理

5.8.4.1 企业应建立对承包商、供应商、租户和维修保养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5.8.4.2 企业不得将项目出租、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在签订协议或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8.4.3 企业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督促承包、承租单位与其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和明确其安全责任。 5.8.4.4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5.8.4.4 企业要为进入经营场所的顾客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环境,进行必要的公共安全宣传和给予应急疏散指引。 5.8.5 变更

企业应执行对经营项目用途变更的变更管理制度,对项目用途变更的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 5.9 隐患排查和治理 5.9.1 隐患排查

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检查记录应当保存。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进行登记建档。 5.9.2 排查范围与方法

5.9.2.1 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人员密集活动的地方。

5.9.2.2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5.9.3 隐患治理

5.9.3.1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5.9.3.2 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5.9.3.3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9.3.4 隐患治理工作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9.4 预测预警

5.9.4.1 企业根据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应用安全预测预警技术,以提高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性。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按每月一次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5.9.4.2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5.10 职业健康

5.10.1 职业健康管理

5.10.1.1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及个体防护用品,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测档案、个体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10.1.2 企业应执行就业前体检,对有职业危害作业点职工每年进行职业性体检一次,无害作业点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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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3 做好女工“五期”保护工作,并有相应措施,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害作业。

5.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5.10.2.1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5.10.2.2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作业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以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5.10.3 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5.10.4 高温天气防护和特殊场所防护

5.10.4.1 作业环境温度超过三十五摄氏度的,企业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并按照规定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5.10.4.2 日最高气温(以市气象台依法发布的为准,下同)在三十七摄氏度以上的,应当停止中午十二点至下午四点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三十九摄氏度以上的,应当停止当日露天作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以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不能停工的,生产企业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并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5.10.4.3 在空气不畅、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成窒息、中毒的密室、洞室、井坑、管道、容器等场所进行作业的,企业应当定期检测,作业前和作业期间应采取通风、排气、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5.10.4.4 企业应当为在高处、临边、悬空等危险场所作业的从业人员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5.11 应急管理与应急救援 5.11.1 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是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管理的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四个阶段的应对措施。 5.11.2 应急救援组织

5.11.2.1 企业应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针对性实施应急救援演练;没有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就近具备应急救援专业资质的企业签订服务协议。

5.11.2.2 企业建立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应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少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50%,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少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5.11.2.3 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进行灭火训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增强火灾扑救的能力。 5.11.3 应急预案

5.11.3.1 企业应在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5.11.3.2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5.11.4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11.5 应急演练

5.11.5.1 企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11.5.2 企业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消防灭火疏散演练,市消防重点单位应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消防灭火疏散演练。 5.11.6 事故救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5.11.7 应急疏散

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应按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人员从安全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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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撤离。

5.12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5.12.1 事故报告

企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后,应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并立即抢险救援;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一人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根据事故情况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5.12.2 事故调查和处理

5.12.2.1 发生事故的企业,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5.12.2.2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5.12.2.3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5.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5.13.1 绩效评定

5.13.1.1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5.13.1.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属企业、所有部门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5.13.1.3 企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5.13.2 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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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广州市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考评办法

A.1 考评标准

见附录B《广州市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考评表》。 A.2 考评条件

申请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 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经营资质;

b) 开展了安全标准化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自评;

c) 至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A.3 考评分级

A.3.1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A级、B级、C级和不达标四个级别。

A.3.2 按附录B中的单项得分率和总得分率分级,其中的单项得分率计算方法见公式⑴,总得分率计算方法见公式⑵:

Pn=Sn/(Yn-V)×100% ‥‥‥‥‥‥‥‥‥‥‥‥‥‥‥‥‥⑴ P=S/Y×100% ‥‥‥‥‥‥‥‥‥‥‥‥‥‥‥‥‥‥‥‥⑵

式⑴、式⑵中: Pn─单项得分率; Sn─单项实得分; V─空项分

Yn─单项标准分; P─总得分率;

S─总实得分,S=∑Sn; Y─总应得分,Y=∑(Yn-V)。 分级标准如下:

a)P≥90%,且60%≤Pn≤80%的项目不超过2项的,为A级; b)P≥80%,且60%≤Pn≤70%的项目不超过2项的,为B级; c)P≥70%,且Pn≤60%的项目不超过2项的,为C级; d)达不到C级的,或任一单项Pn<60%,为不达标。 A.4 考评管理

a) 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参加的考评管理小组按照《广州

市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考评表》(见附录B)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见附录C),向已获得广州市安监局认可的复评机构提交书面考评申请表(见附录D);

b) 复评机构收到企业的复评申请后,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复评,形成复评报告(见附录

C),复评达标后,复评机构上报企业所在区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对企业进行审核、公告,发放证书。复评机构对相关评价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 规、弄虚作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法律赋予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 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c) 企业必须将每年的自评报告报审核机构,审核机构对达标企业进行抽查;

d) 达标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审核机构应撤销其安全标准化企业称号;

e) 企业安全标准化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向原审核机构提出

换证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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