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环保要求
10.2.1严格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环保的规定,落实环保责任制。
10.2.2施工便道及施工区域内的道路经常洒水,防止尘埃飞扬污染周围环境。
10.2.3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内的废料、垃圾等及时清理,运至指定地点处理。不用的料具和机械及时清理出场,保持场内洁净。
10.2.4施工现场内存放的油料及其他对环境存在污染危险的物质时,仓库要进行防渗处理,防止跑、冒、滴、漏,造成污染水体、空气等事故。
10.2.5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对环境有污染危险的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禁乱丢乱弃,注意计量回收。
10.2.6施工中产生的废水、污水等按照规定的方法处理净化后再进行排放。
10.2.7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要有防护措施,封闭缝隙,沿途不得漏撒或飞扬。
10.2.8对主要噪声源如推土机等噪声大的施工机具,严格控制其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吸声、隔声材料施作隔声屏,或设置隔音器,使施工噪声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降低至最小值。
10.2.9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保养,尽量使机械噪声维持在最低水平,以减少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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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夜间施工光源如铲车、汽车灯光及施工照明灯不得直接照射居民房屋,采取措施避免直接照射。
10.2.11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按规定排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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