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各科室全部制度牌文档内容

2019-01-26 20:22

肠道门诊制度

消毒隔离制度

一、对病人(含典型的疑似a病人和带菌者)应就地隔离治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转运。 二、认真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未消毒,病人吐泻物应彻底消毒后深埋或倒入粪坑,对病人污染的餐具、茶具、衣物、墙壁、地面应认真按消毒管理规程要求处理。 三、做好周围灭蛆灭蝇工作,以有效切断传播途径。

四、对隔离病人停用抗菌药物后,大便培养每天一次,连续2次阴性,可以解除隔离。

吐泻物处理制度

一、对病人应就地隔离治疗,对其呕吐物应消毒处理。 二、对病人吐泻物消毒处理后,应详细记录。

三、对病人的吐泻物及被污染的物品要进行彻底的消毒。

四、对病人吐泻物消毒5份加1份漂白粉搅拌均匀,作用2小时深埋或倒入粪坑。

肠道门诊工作制度

一、认真做好肠道门诊腹泻病人的登记工作,登记项目齐全。

二、加强重点人群(疑似病人、饮服行业、流动人口、从疫区来的腹泻病人)的条件和送检工作。

三、对疑似病人要做好留验,限制其活动,并立即上报辖区卫生防站。 四、做好抢救药品和消杀药品的准备工作,并经常更换新的有效药品。 五、做好肠道门诊的消毒工作。 六、按时上报登记检索旬报表。 七、做好对腹泻病人的宣传工作。

肠道门诊工作职责

一、肠道门诊在门诊部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做好腹泻患者的分诊工作。肠道门诊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实行昼夜24小时接诊。

三、肠道门诊负责接诊以急性腹泻(病程在一周内)为主的各种急性肠道传染病,慢病腹泻一周内有急性发作者以及这些病种的复诊者。

四、负责填写“肠道门诊登记簿”和传染病卡片,并及时报预防保健科。

五、负责对肠道门诊的病历、化验单及患者呕吐物、排泄物的消毒处理工作。 六、利用卫生宣传牌和卫生宣传材料,向就诊患者介绍泻病的防治常识。 七、肠道门诊的各级工作人员,应按其岗位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肠道门诊消毒隔离制度

1、严格执行肠道门诊消毒隔离制度,肠道门诊的清洁消毒有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 2、肠道门诊医务人员工作是须穿工作服,戴帽子,检查和护理病人是须戴口罩。

3、肠道门诊医务人员接诊处理完病人后应应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诊室内安装非手触式洗手装置等洗消毒设施,检查每一患者后用15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擦试手3分钟,再用肥皂洗,用流水冲。每日更换泡手消毒液及擦手毛巾。 4、诊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听诊器、血压计等用品专室专用,用后消毒(如用75%酒精擦拭等方法消毒)。体温表用后清洗,消毒(如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冲洗后备用。诊疗桌等物体表面,每日清洁消毒(如用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抹布用后5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清洗后晾干备用)。

5、地面每日清洁消毒(如用500mg/L含氯消毒剂拖地一次,其余无污染时采用湿式清扫;有可见血液体液污染物时,先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作用30分钟,擦拭后,再湿式清扫。拖把用后5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冲洗后备用)。 6、便器用2000mg/L含氯消毒剂作用30分钟,冲洗后备用。 7、病历、化验单熏蒸消毒后发出

8、在诊室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可使用空气消毒机或紫外线灯对空气进行消毒。

9、对病人的污水、污物经二次消毒后排放。若有周围环境或物品被污染,均必须严格消毒。 10、检查疑似霍乱患者后,更换隔离衣和床单。用15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诊室的桌椅、门把手、门窗、诊查床及诊疗器械,并浸泡被污染物品1小时。患者呕吐物、排泄物,可用2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放置2小时倒入下水道。便器、痰盂可用2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作用30分钟,冲洗后备用。

11、医疗废物用黄色垃圾袋双层闭封包扎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肠道门诊感染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管理总则》的有关规定。 2、应装纱窗、纱门,并搞好灭四害工作。

3、医疗用品相对固定,设有专用厕所,挂号收费、化验、配药、注射在 隔离门诊内进行,并有专职医务人员办理。 4、对病人呕吐物、排泄物及厕所应严格消毒(用1000mg/L含氯制剂浸泡1小时),接触污物时应戴手套,并做到勤洗手。

5、医务人员在肠道门诊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并每周更换2次,有污染时应随时更换,每次接触病人或离开诊室时,必须做好手的清洗或消毒。6、每日上下班时用1000mg/L含气制剂擦拭桌、椅、凳、地面,并用紫外线照射半小时。

7、门诊的医疗用品(血压计、听诊器)一般情况下每日用1000mg/L含氯制剂擦拭一次,有污染时随时消毒,体温计由服务中心集中消毒后供应。

8、对暂未住院有肠道传染病病人应向其做好卫生宣教,发给消毒药物并指导消毒方法。

9、各种使用过的一次性用品做到一对一发放,医用固体废物按医院相关制度执行,集中回收处理。

肠道门诊24小时值班制度

一、医院专门设立肠道门诊领导小组,实行24小时值班。

二、肠道门诊要有专职医生坐诊,如遇休息应转交其他专兼职医生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三、值班医生接诊病人应详细填写病人姓名(14岁以下儿童要填写家长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并详细到村组门牌号、职业、临床特征、是否为流动人口等。

四、疫情报告及时、准确。疫情处理从疑似开始抓起,疫点内密切接触者服药治疗率为100%;消毒符合要求,疫区内查治腹泻病人有记录。

肠道门诊医护人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肠道传染病业

务知识,提高肠道传染病诊治的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

二、对就诊患者要进行认真负责的检查,准确详细的记载病史,做到“有泻必采,有样必检”,防止漏诊、误诊等情况发生。

三、要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关心体贴病人,急病人所急,尽量简化手续安排病人就诊和治疗,防止疾病的扩散蔓延和交叉感染。

四、加强门诊日常消毒隔离工作,要在专人负责,并在医院感染科指导下,严格按“肠道门诊消毒技术要点”执行,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五、认真执行院“疫情报告制度”做好门诊日志,肠道传染病的登记和传染病报卡的填写工作,每日核对,发现疫情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报网络直报员上报。

六、肠道门诊医师发现霍乱或疑似霍乱病人应立即报告医务科、院感办,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市疾控中心和院领导。经鉴定后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七、对临床疑似霍乱病人,应立即采样送检,并在检验单上注明疑似“02”,检验人员收到疑似病人样本后,应立即进行直接分离和真菌培养,并在24小时内作出初步报告,对一般腹泻病人的样本应在36小时内报告检验结果。

八、肠道门诊医生或检验人员,对病员呕吐物、粪便和“检后标本”以及被污染物品、场所及废弃物应立即进行相应卫生处理,对重症腹泻病人立即隔离,防止疾病蔓延、扩散。

九、本制度未尽事项,按《中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肠道门诊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凡违反以上规定及制度者,按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放射科制度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将康监护证明卡》。 二、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一)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二)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四)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三、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一)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二)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四、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二)放射影像技师;

(三)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二、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三、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四、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六、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

七、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八、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九、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十、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四、建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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