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高风险项目(装置)的范围确定依据
凡符合一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高风险项目(装置): 1、炼油、氯碱、硫酸、氟化氢、合成氨等装置;
2、涉及硝化、氯化、氟化、磺化、加氢、重氮化、过氧化以及聚合、裂解等且有高温高压、放热或深冷等工艺过程的化工生产项目;
3、化工生产装置或项目工艺过程,采用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第七版)评价,经现有的安全措施补偿后,其危险等级仍在很大及以上(火灾爆炸指数≥128)的;
4、对不适用道化学法评价的项目可采用危险度评价法,其危险等级在高度及以上(危险度分值≥16)的,要根据安全风险程度等级选择安装不同类型的安全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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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较高风险项目(装置)的范围确定依据
除高风险项目(装置)外的其他项目或装置,特别是涉及易燃易爆介质、剧毒、高毒和极度危害介质,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设施,其危险等级为中等程度及以上(火灾爆炸指数≥97),或其危险度评价法危险等级为中度及以上(危险度分值≥11)的可认定为较高风险项目(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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