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2019-01-26 20:57

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绵竹市什地镇沼气协会 承租方:

一、 出租方(绵竹市什地镇沼气协会)根据承租方( )的

需要,为支持该企业在我镇的发展,同意将一吨载重量奔马牌汽车一辆租给承租人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 承租人租用的川F 仅限用于 。

承租人不能用于其它物品的载运。

三、 租用期定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承租方如果需要继续租用或终止用应在 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四、租金每年为 ,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年结算一次。 五、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出租方不承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六、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

2、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并保障车辆性能正常工作,确保租赁车辆资产安全。

3、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改换租赁车辆部件。

4、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安全责任事故而又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5、租赁期间的年审费、保养及修理费等费用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七、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同时送绵竹市农村能源局留存一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签字: 承租方(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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