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数量呈下降趋势,从575个减少到366个;堆肥厂的数量从70个减少到17个;而焚烧厂则从47个增加到66个。垃圾焚烧将会逐渐成为生活垃圾处理的主流方式。
我国的环境治理投资主要可分为三个方向: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资、工业污染治理投资、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三者的比重大致为4:2:4。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资中,固废治理的投资占比为4%;在工业污染治理投资中,固废治理投资占比6%;在“三同时”投资中,固废治理投资占比为8%。则固废处理在环境治理投资总额中的占比约为6%。然而随着城市垃圾问题的日益严重,有专家基于03-07年的数据预测,固废处理投资在环境治理投资结构比重将由6%提升至8%。受益于“调结构”的经济发展主基调,固废行业进入黄金发展期。“十一五”期间,固废处理投资规模2100亿,年均增速18.5%,而环保部中国环境规划院预测“十二五”期间,固废行业达到8000亿,同比十一五翻两番,固废行业进入持续10年以上的黄金发展期。 (三)行业竞争状况
我国固废处置行业起步较晚。目前的竞争状况:一是产业化程度和市场集中度还非常低;二是由于固废行业尚处初期阶段和处置技术工艺较复杂等多种因素,竞争格局尚没有最终确立,市场竞争处于无序状态。
目前优势竞争者数量有限。我国固废传统上采用填埋工艺,新兴的堆肥、焚烧法处置固废都属于新兴产业,目前来看,这两个市场核心环节竞争参与者数量都较为有限。生活垃圾焚烧领域,金州环境、光大国际、天津泰达、首创集团、上海环投、威立雅、桑德环境(原合加资源)、伟明环保、丰泉环保、深圳绿动力、杭州锦江等十余家企业目前瓜分了整个市场;堆肥法下,目前仅桑德环境属于大型企业。从竞争格局来看,总体上,这一领域具备相当实力的竞争者数量依然有限,其中,桑德环境、金州环境、伟明环保等非国有企业立足于先发优势、技术和机制优势竞争实力日益突出,而几大城市环卫集团借助于资金和地域优势和引进海外合作方,在大型项目上也占据了一定市场份额。 (四)行业进入壁垒分析
废弃物处理行业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处理
三个领域,其中后两者有小批量、多品种、专业性强的特点,一般由各行业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理,较难形成大规模经营的模式,因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目前我国固废处理行业的主要业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链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理处置等主要环节,其中垃圾的收集系统一般由政府的环卫部门运营,中转运输和处理处置环节则可以交由企业进行市场化运作(这一领域的市场化改革目前在我国处于启动初期),一般固废处理企业的业务涵盖垃圾中转运输和处理处置两个环节。
由于前期的固定资产投入相当大,固废处理行业一般采取BOT模式,由政府授权运营企业特许经营。企业的收入来源为垃圾处理费(向政府收取)和上网售电电费(向电网收取)。
从国内目前的情况来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协议一般以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在8%-9%之间作为定价标准。固废处理业务具有区域垄断、利润率受到一定管制和项目回报稳定的优点,因此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借助品牌和管理优势,通过区域扩张实现收入和利润的持续增长是发展的必由之路。
行业进入壁垒较高,主要包括:
1. 工艺流程:固废较为复杂的形态、涉及领域较多(机械、生化等)使得固
废处置工艺相对复杂并难以标准化,资源回收利用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工艺要求;
2. 资金:固废项目投资额相对较高(500 吨/日的中型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采
用堆肥、焚烧分别需要投资2、3 亿元),其中设备投资额也超出亿元,工艺的非标准化提升了系统集成商的产业链地位,目前中等规模项目均要求投标方注册资本高于1 亿元;
3. 业绩:垃圾处理往往产生二次污染(如堆肥法渗滤液、焚烧法下渗滤液
及致癌物二恶英),公用事业的本质特性使得政府对工程、设备商的过往业绩要求极高。
(五)政策法规分析
固废处理行业是政策主导型行业,在世界范围来看,都是国家政策推动着整个行业的发展。
1、国际:
1973 年爆发的石油危机以后,各国政府积极地鼓励和引导对固体废弃物的充分回收与再资源化。同时,各国在政策和法律层面上对固废处理给予保障。欧盟1999制定的“垃圾填埋导则”、1994 年制定的“包装和包装废物导则”两个法规对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影响。德国1996 年颁布了“物质循环和垃圾管理法”。为了挡住涌进欧洲大陆垃圾填埋场的电子废弃物,2003 年2 月欧盟颁布了环保双指令——《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这两项法规强制性地带动了全球对电子垃圾的源头控制,并且对物质循环全过程实施了整体规划和协调。美国1965 年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1976 年颁布了《资源保护回收法》,1984 年通过《危险和固体废物修正草案》、《资源保护与回收法》和《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和责任法》,1988 年环保局颁布了《废物减少评价手册》。日本1992 年制定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并于同年修订了1970年颁布施行的《废弃物处理法》,1998 年日本制定了《家电回收利用法》,规定销售商有接收和回收消费者的报废家电的义务,而消费者应当承担家电处理和再利用的部分费用。
2、国内:
随着固体废物产量快速增长,我国政府对固废问题也越来越关注,相关法律政策见表2。《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规定减少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原生生活垃圾填埋量,节省土地资源,鼓励选用先进的焚烧处理技术,实现到“十一五”末,东部地区设市城市的焚烧处理率不低于35%。《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建城[2006]243号)规定,东部地区:垃圾处理应以卫生填埋为基础,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鼓励采用以焚烧 为主或与生化处理技术多种方式进行有机组合;西南地区:现阶段可以卫生填埋处理为主,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焚烧或生化处理技术的使用比例;西北地区:生活垃圾处理以卫生填埋技术为主;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现阶段应以卫生填埋为主,适度发展其它处理工艺。《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发改能源[2008]610号)规定,到2010年,建成垃圾发电装机容量50万千瓦。重点在经济较发达、土地资源稀缺地区,特别是南方地区的大城市(主要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和沿海及旅游城市)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国
发〔2007〕17号)规定,大力推进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在经济发达、土地资源稀缺地区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利用先进的垃圾焚烧技术,提高国产化水平,有效降低成本,促进垃圾焚烧技术产业化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将垃圾的范围扩大到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规定对利用生活垃圾焚烧余渣生产的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只要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上述所列资源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 对于垃圾实行发电优先全额上网:2007年7月25日,国家电监委发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对于垃圾发电实行收入补贴政策:一是垃圾处理补贴,当地政府按吨支付定额垃圾处理费;二是政府对上网电价支付每千瓦时0.25元人民币的电价补贴。
我国对固废处理实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并针对固废处理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引导、优惠政策。从各地方政府的情况来看,对于垃圾处理也越来越重视,北京市和河南省都执行了“十一五”垃圾处理厂的建设方案,我们预计其它省市也将在这方面加大投入。此外,国家发改委在07年2月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已经指出中国将动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推行“谁污染谁付费”,规定在07年年底前所有城镇收缴污水处理费,所有地级城市都要在规定期限内收缴垃圾处理费。我们预计,这一政策将继续提升地方政府在建设垃圾处理厂方面的资金实力。目前,固废处理产业类似于2002年的污水处理行业。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由于更直观以及危害效应更明显,使其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其相应的产业也发展得较早。固废污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持久性,其危害程度也较
大。随着固废污染事件的不断披露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固废处理逐渐引起了重视,其对应的产业也将蓬勃发展。
表2 固废处理的相关政策及措施
时间 国家规划 2002年6月 建设部、环保总局 政策 国家计委、财政局、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牢记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2006年1月 发改委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2006年6月 发改委、能源局、环保部 《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9月 2006年10月 2007年8月 发改委 建设部 发改委、建设部、环保部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 2007年11月 2008年3月 2008年9月 发改委、环保部 发改委、能源局 发改委、建设部、环保部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年4月 优惠政策 2008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资源能源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10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2007年7月 国家电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