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收开瓶费是否合理的相关评价收集

2019-01-26 22:13

2、酒店是否应收开瓶费

讨论:

到餐馆吃饭能不能自带酒水,这个持续多年的争论,最近随着北京消费者要求返还开瓶费的胜诉,和浙江温州20多家酒店发表集体声明而白热化。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天表示,是否自带酒水是消费者应有的选择权,必要时国家行政部门应出面对餐饮行业予以规范。

中消协:取消开瓶费

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说:“消费者消费时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现在很多酒店成了酒的专卖店,你只能消费指定的酒,而且价格普遍过高。这样消费者就应该有选择权。消费是一种契约关系,不能你发出要约,消费者没有达成承诺就强行执行。”

董京生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谢绝自带酒水,即使进行公示,也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像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单方面集体声明“自2007年元旦起,不能自带酒水”的做法,是不能被消费者接受的。 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说:“必要时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应改出面,对酒店售酒的价格、种类等方面做出规范,这个问题应在合理的前提下,由酒店行业和消费者协商求得解决。” 餐饮协会“维权”:“收取服务费”不违法

几日来,京城餐饮企业代表纷纷相互奔走,担心如果“谢绝自带酒水”在舆论的推动下,被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为强制性管理办法,企业的合法利益将受到损害。昨天下午,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北京烹饪协会、北京西餐协会紧急召集了15家区县协会及百余名餐饮企业代表举办“餐饮行业维权及谢绝自带酒水问题座谈会”,商家纷纷表示仍要“谢绝自带酒水”。

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秘书长何之绂在会上说,协会坚决支持企业“谢绝自带酒水”。原因有三个:一是,餐饮企业对自带酒水和食品的消费者适当收取服务费是合理的,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成本必然要按一定原则分摊到消费者的消费实物上,包括菜品和酒水,消费者消费自带酒水和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均享受了这些服务,同样消耗了企业服务成本费用。二是,消费者自带酒水在餐饮企业享用,服务费用的收取与否,收取多少,应该由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只要收费合理,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醒目位置标明,收费是合理合法的。三是,餐饮企业在提供服务时,还具有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的责任,企业对所购进和制作产品要全部进行严格的检验才能出售,顾客自带酒水及食品无法确保其安全,一旦发生问题,不好界定责任。

酒店收取“开瓶费”究竟合不合法?

《淮安部分酒店征收“开瓶费”引市民热议》一文昨天见网后,市民围绕“酒店此举是否合乎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展开热烈讨论,为此记者昨天采访了相关律师和消协的工作人员,他们表示目前有关开瓶费的问题,法律界还存在争议,但是开瓶费的确有其不合理之处。

律师:酒店违反《消法》

淮安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卞恒亮告诉记者,酒店通过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本身,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卞恒亮称,商家不仅要在消费者进入位置,张贴醒目的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对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而且还要在消费者明确接受服务并点菜时进行提醒,征得消费者同意,否则,收开瓶费就是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卞恒亮表示,目前法律界关于开瓶费的问题还存在争议。他告诉记者:“商家不应当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但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水且要求商家提供相关服务,消费者也不应当拒绝支付服务费,前提是该服务费应当在合理、公平的范围内。部分商家最低收取十元开瓶费的做法,有失公道,毕竟如今的消毒餐具收费才一元,十元相对而言高了。因此,消费者选择消费场合时,要选择不收开瓶费或少收开瓶费的商家。”

“从我个人理解来看,对收取开瓶费,我持否定的态度,本身提供菜肴服务已经获得利益,通过限制酒水自带消费,获取暴利的做法不值得提倡。”卞恒亮说。

消协:此举为霸王条款

淮安市消协秘书长张娅萍接受采访时表示,就淮安而言,部分酒店征收“开瓶费”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张娅萍称,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都是餐饮企业强加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格式条款,但是目前部分地区对此也存在争议。“苏南地区一直在执行这一做法,对于苏南这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来说,收取一些服务费,或许是不高的。但是各个地方的做法不一样,就淮安而言,市消协认为此举是霸王条款,希望酒店取消这一做法。”张娅萍称。

她同时称,类似的霸王条款餐饮行业还存在不少,比如消毒餐具收费问题。她说:“既然消费者到店中消费了,餐饮企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合格的餐具,每套餐具为何还要收一元呢?”她也表示,近期市消协将出示一些消费提示,同时也在呼吁商家取消“开瓶费”,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首起消费者自带酒水获支持案经媒体报道后,网友热评如潮。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分析此案时说,现在很多酒店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于酒店的店堂公示,例如“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等,武绍智说,这些条款相当于一个单方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对消费者无效。

武绍智认为,酒店在提供服务时声称“自己已提前告知要收取‘开瓶费’”等类似条款,实质上这样的告知没有法律效力,拿出这种类似的店堂公示都无效。此外,酒店的利润应该是在法律框架内,超越法律就是非法利润,非法利润取得的财产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武绍智律师表示,消费者当场可以拒付开瓶费,就算是付过之后也可以要回。酒店收取任何服务费都

不能强加于消费者身上,这样的搭配收费无效。(文/毕远)

关于餐厅该不该让带酒水的问题,2001年某省消协曾发布过一个告示,自此社会上不断出现一些争论和不同意见,今天我很高兴能和消协的同志坐到一起讨论这个问题。我想从三个方面谈,一是服务基础理论,二是法律概念,三是操作技术问题。

一、服务基础理论问题,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不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讨论的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社会关系问题。通过讨论达成共识既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又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服务作为独立产品的理论已有25年的历史,在

上世纪八十年代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国际范围的研讨对服务理论的认识达成共识,在大学里也建立了关于服务理论的专门课程。现代服务的概念和原来商品在市场流通中产生的附属服务不一样。现代服务大致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是既不要求服务场所的高质量,也不在乎个人经历体验如何;第二种是对个人经历体验要求高,可是对场所环境无所谓;第三种是对环境场所要求比较高,但是对个人经历体验无所谓;第四种是既对环境场所要求比较高,对个人经历体验要求也非常高。这第四种情况的服务就包含了高档饭店、餐馆、理发店等等。实际上这里的餐饮服务、饭店服务已不是单纯的商品服务和商品提供问题,而是一揽子服务问题,这是服务的性质决定的。2000年消协提出“明明白白消费”的口号提的非常好,一是经营者要把产品交代得明明白白,二是消费者要把产品了解得明明白白。因为饭店和餐馆提供的服务是一个组合产品,即饭店和餐厅服务设施、投入及装饰,以及前台和后台各个阶段工作的整合,消费者进入餐厅之后享受的是一个整体服务,因此消费者进入餐厅用餐和进入商店购买物品的自主选择的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消费者对餐厅服务有两次选择机会,第一次是进餐厅之前选择进不进,第二次是进入餐厅后看到菜单价格和餐饮品种选择是否接受或离开。

北大高程德教授编的《经济法概论》中关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写道:“在消费领域中,由于每一个消费者的心理偏好以及习惯不同、对商品和服务的要求也不同??。此外,消费者还有权选择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场所;??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自主选择权是相对的,它必须依照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批发商店,消费者就不能任意主张自主选择权,强求经营者零售其商品。否则,其行为即构成不合法行为。”

我认为消费者有权选择服务场所,当他选择这个服务场所的同时,他应该接受这个服务场所提供的明示的服务形式和服务种类及价格。因为社会发展的水平和个人消费能力之间的关系不同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个饭店已经逐步从初级价格竞争走向品质竞争。经营者注意到了自己的市场定位问题,也明白一个饭店和餐馆的服务无论在形式和内容上、价格定位上,不可能适应所有客人。但是由于经济发展太快,消费者心理状况的变化并不一定能跟上,所以就出现消费者和经营者观念上的冲突。消费者有时认为他所应享受的权益实际上并不存在,或是他认为该享受的权益虽然存在,但不合法。

二、法律观念问题,我们应该关注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目前餐饮服务市场已经充分放开。自2001年6月1日始,北京市关于餐饮毛利润限制的文件已经作废,饭店的房价制订、餐饮定价已经完全市场化,由市场来决定餐饮价格。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里面提到谢绝自带食品和酒水问题,这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在《企业法》里能够找到依据,因此我认为谢绝带酒水的做法是妥当的。某省消协2001年第1号告示中称“??这一做法明显违背了《消法》的规定。??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实际上是强迫消费者接受商品和服务,是一种违法行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因此,××省消协要求酒店、饭店废除此类不合理的违法的格式合同或规定。此告示发布之日起,消费者对自己需要而酒店没有的酒、或认为酒店的价格不合理的酒有权自备。凡不执行《消

法》,不纠正此类违法行为的,??消协和有关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我认为这种提法干预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是不妥当的。

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到酒店饮用,是否侵犯了客人的商品自主选择权?我认为不是,因为这个酒水不是酒店销售的商品和供选择的部分,而是个人物品,所以经营者没有侵犯消费者对商品的自主选择权。

此外,我不同意将酒水高利润称作做暴利的提法。利润的高低不等于暴利,暴利是指以非法手段侵犯别人合法利益而获得的利润。酒水的利润要看酒店整体平均经营毛利润,不能只看单项利润。对待物质性产品,如服装,领带等的利润高出成本上百倍的都有,没人说它是暴利,为什么对人提供的服务标出的高价格就不能接受呢?这里也有对服务的认识问题。有关统计数字显示食品和饮料的收入在酒店收入里总共只占大约三分之一。我觉得暴利的提法应该慎重。

另外还有一个提法,即提出谢绝自带酒水是不是价格联盟?我认为不是,而且也不会,它只是声明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对待那些愿意让客人自带酒水的酒店并没有也不会有任何形式的处罚和阻拦,也没有任何警告,因为这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所以是不可能做到联盟的。 三、操作技术问题,有消息报道,客人自带酒水爆炸了,法院判经营者负责任,因为是酒店让带进来的。在大型活动中,如果客人将成批的酒带进酒店,服务标准、质量标准就会是一个问题,所以有的饭店允许客人带酒水,但要求出示卫生检验证明、产出证明等等。 由酒水引发的问题到底应该怎么看待?我认为这是市场现象,也是市场行为,应当由经营者和客人自己去平等协商。如果餐厅坚持不让客人自带酒水,那是企业在行使自己的自主经营权,也无可厚非,客人不满意可以另找一家让带酒水的;如果双方协商的结果是允许客人自带酒水,酒店对由此提供的附加服务还应收取附加服务费,这也是应当的。什么样的场合可以收这种附加服务费,收多少合适可以商量,但这也是市场行为。

原伟:我作为律师,法律工作者,我从法律角度谈我的观点和看法。鉴于我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做了三年的法律顾问,对这个行业有一定的了解。我参与了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起草工作,该规范的出台,国家旅游局组织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消协、政法大学、人大法学专家、律师,还有一些饭店专业人士,共同讨论关于谢绝自带酒水、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以及收取开瓶费等问题。从法律角度讲一个是法理一个是情理,所以我从两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从法律角度看,作为以盈利为目的为客人提供商品、服务的餐馆和饭店,与进入饭店花钱购买商品、服务的消费者,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是一种合同关系,提供服务和享受服务。相关的法律条文是《民法通则》第三条及《合同法》第三条,从合同角度讲经营者不能强迫消费者到酒店必须喝酒,不喝酒不能在这儿呆。但是反过来消费者也不能说经营者必须卖这瓶酒,或者经营者没有酒必须让我带,这也不行。另外《合同法》第四条也有规定,《消费者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的也很清楚,即强调自愿、公平。《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是以自己全部的法人资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消费者保护法》第九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但是消费者没有让经营者必须提供什么服务的权利。因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地位平等,互相都有选择权,

谁都没有强迫强行让对方提供某种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能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什么酒、必须接受什么样的服务,消费者也不能要求经营者必须提供免费的开瓶服务,因为权利义务从法律角度讲是对等的。

有人说饭店卖这么贵的酒本身就是一种强卖,我认为贵并不等于让必须买,有什么样的财力就进什么样的餐馆消费。可乐在小餐馆卖一块钱一厅,到五星级酒店卖一百块钱一厅,这不是暴利,因为消费者享受的是五星级饭店的环境和服务员殷勤的服务,不同层次有不同消费,并不是可乐卖贵了,而是它的附加值贵了。从法律角度讲是对等关系,是互相的权利,谁都不能约束谁。

从情理上看,饭店、餐厅、酒吧本身就是以盈利为目的,为消费者有偿提供酒水、饮料而设立的一个场所。单看一瓶茅台卖得很贵,但客人享受到了饭店的环境,以及提供给客人刀叉、碗筷、酒杯等一系列服务,在法律上饭店没有义务给客人提供免费的服务。另外从安全角度讲,自带酒水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谁来承担检疫责任?

2002年我已了解到有些省的工商管理部门发布过有关饭店不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现在贵州省也规定经营者违反《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要接受处罚,我认为这样的规定缺少法律依据,同时也侵犯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经营者有自己合法经营权,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前提是经营者一定要明码标价,告知消费者。

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说,经营者对商品有自主定价权,这是餐饮企业经营自主权和追求利润的必然体现,但是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应当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不能违背社会公平交易、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餐饮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可以收取适当费用,消费者协会也在宣传、教育广大消费者,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妨碍国家的、公共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包括企业的合法权利,对企业追求的合理范围的利润应当予以认可。但现在酒水价格太高,超乎常规,我们国家没有反暴利法,没有法律对这种暴利行为进行制止,如果酒水回归到合理的价格,消费者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谢绝自带酒水的问题就不是问题了。再一点餐饮业要竖立一个正确的经营理念,突出和谐的合理的消费经营理念,以服务、特色创造品牌,以品牌来增加利润。

首先,开瓶费能不能收?我认为如果消费者同意无可厚非,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相当于一个先合同后付款或是一个先付款后服务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很清楚,酒店在菜单上标明谢绝自带酒水和限制自带酒水,如果带需收服务费,但是这个标明是不是有效?能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如果店堂告示涉及不合理、不公平的内容,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

其次,酒店利润不能以酒水利润作为饭店营业利润的主要增长点。消费者选择饭店是选择饭店的厨艺,饭菜色香味全,如果老百姓看到服务员把酒瓶盖一开、往杯子里面一倒价格就翻一番,这个有背公平。反过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客人自带酒水的收开瓶费,不喝酒水的包在菜价上,这样经营者对喝酒人就重复收取了服务费,这是不公平的。酒店收取适当的开瓶费是可以的,在有些地方如贵州省以法律规定不允许酒店谢绝自带酒水,这是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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