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编制,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3.1.8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并签署“结算审定签署表”。确因非常原因不能共同签署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单独出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 结算编制文件组成
3.2.1 工程结算文件一般由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和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表及结算编制说明等组成。
3.2.2 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应当按表格所规定的内容详细编制。
3.2.3 工程结算编制说明可根据委托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并应说明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编制范围 3 编制依据 4 编制方法
5 有关材料、设备、参数和费用说明 6 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3.2.4 工程结算文件提交时,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供与工程结算相关的附件,包括所依据的发承包合同调价条款、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材料及设备定价单、调价后的单价分析表等与工程结算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3.3 结算审查文件组成
3.3.1 工程结算审查文件一般由工程结算审查报告、结算审定签署表、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审查对比表以及结算内容审查说明等组成。
3.3.2 工程结算审查报告可根据该委托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并应说明以下内容:
1 概述 2 审查范围; 3 审查原则; 4 审查依据; 5 审查方法; 6 审查程序; 7 审查结果; 8 主要问题; 9 有关建议。
3.3.3 结算审定签署表由结算审查受托人填制,并由结算审查委托单位、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签字盖章。当结算审查委托人与建设单位不一致时,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要求或结算审查委托人的要求,确定是否增加建设单位在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字盖章。
3.3.4 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项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位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应当按表格所规定的内容详细编制。 3.3.5 结算内容审查说明应阐述以下内容:
1 主要工程子目调整的说明; 2 工程数量增减变化较大的说明;
3 子目单价、材料、设备、参数和费用有重大变化的说明; 4 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4 工程结算的编制
4.1 编制依据
4.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4.1.2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4.1.3 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
购合同。
4.1.4 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4.1.5 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4.1.6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工、复工报告。
4.1.7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 4.1.8 工程预算书。
4.1.9 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4.1.10 结算编制委托合同。
4.2 编制要求
4.2.1 工程结算一般经过发包人或有关单位验收合格且点交后方可进行。 4.2.2 工程结算应以施工发承包合同为基础,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方式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4.2.3 工程结算应核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工程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有疑义的工程实体项目,应视现场条件和实际需要核查隐蔽工程。
4.2.4 建设项目由多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构成的,应按建设项目划分标准的规定,将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
4.2.5 实行分阶段结算的工程,应将各阶段工程结算汇总,编制工程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
4.2.6 实行专业分包结算的工程,应将各专业分包结算汇总在相应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结算内,并撰写编制说明。
4.2.7 工程结算编制应采用书面形式,由电子文本要求的应一并报送与书面形式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
4.2.8 工程结算应严格按工程结算编制程序进行编制,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结算资料必须完整。
4.3 编制程序
4.3.1 工程结算应按准备、编制和定稿三个工作阶段进行,并实行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内部审核制度。 4.3.2 结算编制准备阶段
1 收集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原始资料;
2 熟悉工程结算资料内容,进行分类、归纳、整理;
3 召集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工程结算预备会议,对结算内容和结算资料进行核对与充实完善;
4 收集建设期内影响合同价格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 4.3.3 结算编制阶段
1 根据竣工图及施工图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现场踏勘,对需要调整的工程项目进行观察、对照、必要的现场实测和计算,做好书面或影像记录;
2 按既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需调整的分部分项、施工措施或其他项目工程量;
3 按招标文件、施工发承包合同规定的计价原则和计价办法对分部分项、施工措施或其他项目进行计价;
4 对于工程量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编制综合单价或单位估价分析表;
5 工程索赔应按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提出索赔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6 汇总计算工程费用,包括编制分部分项费、施工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零星工作项目费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表格,初步确定工程结算价格;
7 编写编制说明;
8 计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9 提交结算编制的初步成果文件待校对、审核。 4.3.4 结算编制定稿阶段
1 由结算编制受托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对初步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校对;
2 由结算编制受托人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
3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经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和受托人单位盖章确认的正式结算编制文件。
4.4 编制方法
4.4.1 工程结算的编制应区分施工发承包合同类型,采用相应的编制方法。
1 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
2 采用单价合同的,应计算或核定竣工图或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以及工程索赔等内容进行调整;
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计算酬金及有关税费。
4.4.2 工程结算中涉及工程单价调整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按已有的单价结算;
2 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结算编制受托人可商洽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对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4.3 工程结算编制中涉及的工程单价应按合同要求分别采用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工料单价。
1 综合单价。把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综合成全费用单价,其内容包括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各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汇总后,生成工程结算价。
2 工料单价。把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单价形成直接工程费,加上按规定标准计算的措施费,构成直接费。直接工程费由人工、材料、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