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原管理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秩序,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国有“三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应当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五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构建农村产权交易数据库,具体负责全区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
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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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申请的受理、审核等相关事宜,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二)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成交公告; (三)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代办等服务;
(四)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五)区管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乡镇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具体负责本乡镇的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三)水域养殖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六)农业装备所有权(包括农机具、渔业船舶所有权); (七)活体畜禽所有权; (八)农村知识产权;
(九)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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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农村国有“四荒”使用权;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委托人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
(七)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八)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交易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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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规定。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上级各职能部门查阅档案、确认权属;审查通过的,由交易中心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或者媒体统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产权交易信息应当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交易中心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和受让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布受让信息,但受让人不愿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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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指导转让方选择交易方式:
(一)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者收益分配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优先受让权。
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八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交易确认书》后,应当在30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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