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试行)》的通知
冀法?2010?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处罚案卷,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现将《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工具和载体,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质量的好坏,直接体现着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因此,加强对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学习和研究,努力提高文书制作质量,切实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格式正确,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务必抓好这一重要环节,以规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为突破口,全面提高行政处罚工作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抓好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的规范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的要求,对原有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进行规范,同时积极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
三、严格备案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标准制作本系统统一的文书格式,可根据部门执法工作需要增加相关文书格式,并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使用国务院
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也同时备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的具体使用作为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案卷评查、现场督查等有效形式,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附件:《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各级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基本术语、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标准、简易程序处罚案卷标准、立卷归档标准和附则五部分。
基本术语
1、处罚主体:是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2、被处罚主体: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公民: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4、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
5、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6、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
7、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
8、时间:本标准所称的时间至少要具体到年、月、日。 9、地点:本标准所称的地点要具体到市、县(市、区)、路、门牌号、楼层、房间号或乡、村、队和具体处所。
10、日期:本标准所称的日期要具体到年、月、日。 11、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职业、联系方式等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要记载其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标准 一、实体标准
实体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合法性的基本标准和要素,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原则和程序。
(一)主体合法 1、处罚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取得罚没许可证;
(2)实施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3)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4)履行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
并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申领和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含国务院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已向当地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1)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且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
(2)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3)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应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2、准确记载违法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以及调查取证过程;
3、证据材料应当合法、真实,与违法事实有关联,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三)适用法律正确
1、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2、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遵循处罚原则
1、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程序合法
1、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2、在时间顺序上应按照实施处罚的步骤记载; 3、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4、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主要包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时限、方式,案卷中必须有相应的送达回证;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