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案例

2019-01-27 12:01

简单案例:

一、邱某,女,31岁,幼儿园教师。

邱某于2000年5月25日上午10时,带领幼儿4名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王某(男,5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邱某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个中学生王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邱某在附近找一个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池约75厘米,半人深,但邱某、王某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齐高声呼救。最后有一个农民张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时间已晚,幼儿被救上来后,已经停止呼吸。

讨论:邱某和王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邱某构成,王某不构成

二、王某,女,18岁,某中学学生;刘某,男,18岁,系王某同班同学。1998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带领邻居的两名幼儿外出玩耍,途中,幼儿李某(女,3岁)不慎失足跌入路旁一个未加盖的下水道中,该窨井中的污水深约2米左右。这时王某没有跳入井中救人,只是高声呼救。王某的同学刘某路过此地,见状在旁观看,也没有跳入井中救人,待到李某家人闻讯赶来,将李某打捞上来时,李某已溺水身亡。

讨论:王某和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王某构成,刘某不构成

三、被告人:吴某,男,51岁,原在某旅游风景区经营水上脚

踏船旅游业。

1998年5月30日早6时,吴的女儿将3条双人脚踏船租给了6位游客。7时许,因风速超过警戒线,当地旅游部门通知吴某停业。后吴发现6名游客驶出警戒线,便乘4人脚踏船追上他们。之后,他与其中4人换船,驶回岸边。但由于风力太大,只有4人脱险。脱险的游客找到吴,要求救同伴,但吴没有采取营救措施。当晚7时,两名游客的尸体被发现。

讨论: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构成

四、2003年6月30日晚7时许,被告人曾某(女,40岁)因胞妹与钟某发生口角,率领两个妹妹和妹夫前往钟家理论。双方在钟家铁门外发生激烈争吵。之后,身材矮小又怕事的钟某打开铁门欲邀曾某等人找管理人员评理,遭曾某及其妹殴打。钟某为逃脱殴打,遂往楼下狂奔,当跑至四楼与五楼拐弯处,曾某即将追上时,内心极度恐惧的钟某慌不择路,被迫爬上四楼半平台,双手抓住护墙欲躲避曾某等人的纠缠,扒在墙上故意大喊“杀人啦。”曾某见状恶狠狠地说:“你要死就去死,不要害我们”。双方对峙数分钟后,钟某因双手吊在护墙上,体力渐渐不支苦苦哀求救命,曾某等人明知钟某处境危险,却视而不见,扬长而去。钟某终因体力耗尽无法爬入楼内,从四楼半坠下,造成粉碎性骨折,法医鉴定为重伤。

讨论: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构成

五、1999年8月6日,甲持猎枪到农村打鸟,见一只喜鹊站在电杆瓷壶上,遂开枪射击,裸露的输电线被击断,横于乡村小道上,他却扬长而去。此乃农村小学生上学必经之路,半小时后,5个未满10岁的小学生放学结伴回家,路过此处,造成两人触电死亡。

讨论: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被告人刘某某,男,48岁,汉族,原系某看守所干警。 1996年1月13日晚,刘某某在值班期间,因值班前饮酒,在值班岗位上睡觉,致使监区7号监舍杨某某、范某某等9名重大犯罪嫌疑人,将监控电视天窗锁头抠开,于1996年1月14日凌晨2点15分逃出监室。将正在熟睡的干警刘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床单撕成的布条捆绑起来,并抢走其佩戴的六四式手枪一支,还将闻讯赶来的看守干警刘某长捆绑起来,后冲出监房,搭人梯越墙出逃。

讨论: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玩忽职守罪? 讨论案例:

一、被告人黄某某(男,37岁),1991年与李某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事发生争吵、撕打。1995年6月12日晚8时,黄某某与朋友聚会喝酒后回家,又与李某发生争吵。李某说:“结婚后老打架,活着真没意思,不如死了算了。”说完便在屋里找农药欲服毒自杀。黄某某马上找来邻居王某。王某劝说李某后,将农药瓶拿走。此后,黄某某便自己在家喝酒。不久,黄某某又与李某发生争吵,李某又讲要自杀,并在屋内找绳子。黄某某对李某说:“你要死,就去死吧。” 然后继续喝酒。李某找到绳子后,将绳子系在屋中的房梁上,踩着凳

子自缢。黄某某一直在场喝酒,当看到李某自缢并将凳子踢倒,便起身到离其住处一里远的李某父母家,告诉李某自杀。李某父母赶到时,将李某救下,李某已经死亡。经法医检验李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讨论:黄某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黄某某构成,王某不构成

二、1996年春,被告人李某某带子与某村农民娄某某结婚。同年冬,李某某与同村村民、娄某某的表弟高某某通奸被娄发觉,夫妻间即经常发生争吵。1997年5月16日下午,李某某给高某某家帮忙耕地,娄某某得知后,便到高家地里找李,与高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被人拉开后,娄、李二人回家。当日傍晚,娄谎称服了农药吓唬李。17日上午,娄、李二人再次发生争吵,李带子要走。娄说:“我喝农药了”,李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遂带子出走,娄在后面跟随。行至村西时,娄曾倒在路边,李为将娄甩掉,说:“你再跟着,我踢死你”。李带其子躲到西山下的一个废炸药库内,娄仍继续跟随。当娄跟随到最西边的废炸药库时,李甩掉娄,返回家中取衣物,嗅到了农药味儿,发现屋内地上放着的农药瓶。但她仍置之不理,并与高某某一起离家出走。途中,李对高说:“你庆哥(指娄某某)喝药了”。5月18日上午,村民发现娄某某死在炸药库里,经法医鉴定,“娄某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

其辩护人提出,娄某某是自服农药中毒,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刑法规定的特定义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宣告无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其丈夫娄某某服农药的情况下,不采取措施积极抢救而与情夫离家出走,以致娄某某中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李某某上诉。

讨论: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构成

三、自1985年起,被告人张某某与郭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5、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戴某某勾搭成奸。2002年6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告人戴某某带到其与郭某某共同生活、生产的渔船上,三人一起居住。当月29日凌晨2时左右,三人共同捕捞螺蛳后将该船停泊在喻剩河施庄段境内,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和被告人戴某某同宿,郭某某听后很生气,走出船舱舀水拌呋喃丹农药,欲行自杀,被二被告人阻止。后郭某某又进入船舱,将拌有呋喃丹农药的茶水喝下。二被告人发觉后,即用洗衣粉和水灌郭某某,因其拒绝而抢救未成。随后二被告人即开船送郭某某到医院抢救。途中被告人戴某某一直将郭某某抱在怀中。途中,,被告人张某某产生不再将郭某某送医院抢救的念头,将船停下。此时,被告人戴某某告诉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仍活着”,并问:“送不送医院?”被告人张某某讲:“不送,上医院没钱看,死掉算了。”被告人戴某某遂不再坚持送郭某某去医院。时隔不久,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将郭某某埋到河堆上,被告人戴某某未同意。被告人张某某又提出将郭某某沉入河中,被告人戴某某未置可否。后被告人张某某将电瓶绑附在郭某某身上。被告人戴某某问:“张是否绑紧,是否会滑掉?”被告人张某某告诉戴已绑紧,电瓶有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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