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案例(2)

2019-01-27 12:01

子,不会滑掉。嗣后,被告人张某某将郭某某的尸体推入河中。7月3日,郭某某的尸体被发现。经法医鉴定,郭某某系呋喃丹中毒死亡。

讨论:张某某、戴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构成

四、被告人胡某某于2004年3月上旬至上海看望在此打工的妻子胡某,得知胡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同居在一起,遂劝胡回家,胡某拒绝并在陈的帮助下躲藏。3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陈某某打工的单位找到陈进行交涉,两人在单位旁边的机耕道上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致陈跌入机耕道旁的百曲河中,被告人胡某某轻信陈某某会游泳并能自行爬上岸,即离开现场。后因不放心,又返回现场,未发现陈某某,遂于当日12时30分左右至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及时打捞未果,将胡教育后放回。同月28日,陈某某的尸体在该河被发现,经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陈系生前溺水死亡。次日,公安机关至被告人胡某某的家乡将其抓获。

讨论:胡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罪。 构成

五、被告人姚某与女友李某自由恋爱遭到女方父母反对后遂生轻生之念。2003年12月6日晚达成共同自杀的协议。同居一夜后,姚某改变了主意,但碍于情面未向女友说明。次日早,李某从市场买回毒药后配置成药水,性情刚烈的李某仍以为男友会同她一起自杀,毫不犹豫地喝下毒药。此时姚某虽早生“违约”之意,但对女友的自杀却不加劝阻,当目睹恋人中毒并露出痛苦的表情时,才如梦方醒,急忙

召唤路人将李某送往医院,但为时已晚,李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姚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 构成

六、2008年初,林某与丈夫顾某闹离婚期间结识了外籍男子约翰,并很快带着女儿搬进了约翰租赁的房屋。此后的某天,林某与约翰在该住所内发生口角,林某赌气坐上窗台,不慎失去重心从5楼坠落。目睹这一切的约翰在震惊之余不知所措地离开了现场。邻居拨打110报警,林某由民警送往医院救治,终因伤势过重而身亡。事后,警方经勘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但林某的家属坚持认为约翰见死不救,他们联名将约翰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顾某称,正是在约翰的引诱下,林某才离家搬入出租房内与其姘居。在与林某发生争吵后,约翰未及时抚慰,导致其爬上窗台坠楼。事发后,约翰不但没及时施援反而离开现场,使警方和医院无法确定林某的身份,未及时联系家属签字手术而延误治疗,导致了林某的死亡。

约翰则表示,他与林某是在酒吧相识的,当时林某向其哭诉遭家庭暴力,继而向他求助。为鼓励林某继续生活,他为林某租了一套房屋供其和女儿居住,并常去探望。事发当天,他拒绝了林某与自己建立恋爱关系的要求,当时双方并未发生争吵,就在他打算出门时才看到林某已掉出窗外,当时,他吓呆了。由于不通中文,也不知道求救电话,只得离开现场。之后,才在一名中国朋友的陪同下向警方说明情况。

讨论:约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不构成

七、王某(男,17岁)与任某(女,17岁)系某县卫校学生,2001年3月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多次发生性关系。2001年9月3日,王某因遇见初中同学张某,见异思迁产生同张某谈恋爱的想法,向任某提出分手,任不同意,二人发生争吵。9月5日夜12时许任找到王并与王一起来到该县洛北大渠边的一石桌处,任苦苦哀求王与其保持恋爱关系,王不同意。凌晨1时许,任某感到与王保持关系无望,便翻越栏杆欲跳大渠,王某进行阻拦,二人又相谈半小时,仍无结果,王某转身离去,走出十余米听见落水声和任某的呼救声,王某因心中害怕而离去,任溺水死亡。

第一种意见认为: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王某和任某系恋爱关系,且发生过性关系,任某跳水自杀也起因于王提出断绝恋爱关系,在夜深人静之时、大渠边的危险之地、任已有过一次轻生举动尚存轻生念头的情况下,王独自离去,基于二人的恋爱关系及上述王某的一系列先行行为,使得王某产生特定的救助义务。王某在知道任某跳入大渠中并呼喊他救助且其有救助能力的情况下而不实施救助,放任了任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是不作为犯罪,因而王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导致任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杀行为,虽然王某有和任某谈恋爱、发生性关系的先行行为,但这些先行行为能否产生特定的救助义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构成

八、2002年,当时20岁的耿某经人介绍认识了19岁的女青年肖某,因性格不合,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后分手。不久,耿某与他人组建家庭。2004年7月13日,上街闲逛的耿某恰巧遇到肖某。得知肖某要租房做生意,心怀不轨的耿某主动要了肖某的手机号码,说是可以帮忙。7月14日晚,肖某给耿某打电话说到县城保险公司门口一起找房,并说好骑耿的摩托先去吃饭。车行至某收费站附近时,耿某提出吃饭后就在附近开房歇息,遭到肖某拒绝。到收费站后,满脸恼怒的肖某大喊停车并自称要跳车,不以为然的耿某依然急速行驶。肖某强行跳车摔昏后,耿某将昏迷不醒的肖某抱在路边的玉米草堆上强奸。事后,耿某摸摸肖某尚有余气,跑回家告诉妻子自己撞了人,不知死活。过了两个多小时,耿某再次到现场,却发现肖某已经死亡。 讨论:耿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构成

九、2002年3月30日上午7时许,被害人王某来到被告人苏某家中,向苏索要1994年所欠的借款2000元钱,二人因言语不和而争吵。在撕扯中,王某用头在苏某家院墙及上房门上自碰,并声称要死在苏家。苏某见状,未加制止,而是独自出了家门。后苏某家人回来见状用枕头让王某躺下休息。王某的儿子得知情况后即赶到苏家,将其父王某搀扶着回到了家,经治疗无效后于3月3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系颅脑死亡。

讨论: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构成

十、王某某与吴某某于2001年12月登记结婚。2003年上半年,吴身患红斑狼疮病,经治疗好转。2005年1月,吴生育一女后病情加重,王某某带其就治于某县人民医院,经确诊为系统性红班狼疮和肾脏病。王某某见吴病情严重,且难以治愈,产生逃避心理,遂以外出打工为名于同年4月离开吴某某。2005年7月,王的父母与吴的父母为支付医疗费发生争执,王的父母亦离开吴某某离家外出。至此,吴某某家人无法与王某某及其家人取得联系。2005年10月1日,吴某某病逝于医院。

讨论: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遗弃罪? 构成

十一、2003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渔船至该航标船附近时,见本村渔民王某等人从渔船上撒网致使“网爬子”(浮于水面的网上浮标)挂住了固定该航标船的钢缆绳,即驾船前往帮助摘取。当王某某驾驶的渔船靠近航标船时,其渔船的螺旋桨被该航标船的钢缆绳缠住。在渔船存在翻沉危险的情况下,王某某为使渔船及本人摆脱困境,持刀砍钢缆绳未果,又登上该航标船将钢缆绳解开后驾船驶离现场,致使脱离钢缆绳的“某2号”航标船(标示出该处的水下深度和暗碛的概貌及船只航行的侧面界限,系国家交通部门为保障过往船只的航行安全而设置的交通设施)顺江漂流至下游两公里的锦滩回水沱。17时许,某航标站接到群众报案后,巡查到漂流的航标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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