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计会计史》期末考试归纳(2)

2019-01-27 12:05

的审计具有终审的性质。

六、清代对官员的考核审计和如何在官员交接中对钱粮审计监督:

清政府对地方官员经手钱粮的审计监督中,重视新旧官员交接时的清点查核。/1、清代与中国古代历代王朝一样,地方官任内最重要的两件事实钱粮和盗贼之案。清政府曾屡次严谕,新旧地方官员交接是必须把钱粮交代明白。2、清政府认识到新旧官员的交接,稽查引据,全以档案为凭,因此,十分重视档案的保管移交。3、在新旧官员交接时,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即旧官员升迁后,作为新接任官员的上司。为了防止新任官员畏于上司权势,不敢认真清查,清政府规定由旧任官员上司或邻封同级官员参与清查,并祥报上级查考。4、清政府为了防止新旧官员乘交接之机串通舞弊,大捞一把,还专门设有监盘官。5、清政府规定新旧官员交接之时,其钱粮交送有一定的期限。如交代迟延者,必须根据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罚。/综上所述,清政府如能行之有效地按新旧官员交接的规定去做,对防范官吏在经济上贪污盗窃是大有作用的。

七、清末筹备立宪中审计新思想:

综上所述,在清末筹备立宪过程中,一些有识之士接受了国外近代新的审计思想,注意到审计院和军民、内阁的关系,即审计院接受军民的委托对内阁进行监督。而且在立宪国家政权建设中,政府为管理财政者,不能自身监督财政;审计机关作为财经监督机构,应不受政府管辖,其机构、人员的独立性是重要的特征。在这些审计新思想中,已具有初步的民主因素,即出现了军民相提并论和审计以坚国民信服的观点。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清末筹备立宪的最终目的是达到皇位永固,因此,在成立审计院的设想中,审计院只能对君主负责,而不可能对人民对议院负责。此外,审计院的独立性也只能体现在作为专职审计机构,独立于内阁之外,其地位大大提高,院长官与六部尚书同为从一品官;并且能亲自直接向皇帝报告工作,报请皇帝钦定院办章程;以及审计官员人身有所保障,非犯刑法及处分则例者,不得罢黜。总之,这些都是中国古代审计转化到近代审计过程中很重要的飞跃,对中华民国时期产生近代意义的审计给予直接的影响。

第九章 中华民国时期的审计 一、北京政府时审计活动与历史评价(简答,问答):

审计活动:(1)审查收支计算书,呈请核销(2)审查支付命令(3)监督国债(4)审查新旧官吏交接(5)对一些因意外事故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予以审查证明(6)修订普通官厅簿记,举办簿记讲习所、审计讲习所.

历史评价:(1)北京政府时期,审计工作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审计制度依法律的规定是很严格的,但实际上对统治者来说没什么约束力,他们可以通过特殊的方式借款、筹款,也可利用“机密费”的名义回避审查。/地方则军阀割据称雄,各自为政,截留财政收入,审计职能在诸省也难以得到实施。/由于北京政府的腐败无能以及客观条件的制约,致使审计院孱弱不堪,常常徒具形式。(2)北京政府在短短的17年统治时期内,政治黑暗,丧权辱国,军阀混战,民不聊生,这是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对这一时期审计的重大历史发展予以一概抹杀。/中国近代在西方新思想的冲击下,北京政府在实行反动统治的过程中,为装饰门面,标榜民主法治,也不得不实行一定程度的新政。其中在审计上仿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一套不同于中国封建社会、而具有近代意义的审计机构和审计法规,出现了审计人员职业化和民间审计,对后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审计机构方面,审计院(或审计处)在整个机制以及机构设置、职权范围和人员编制等奠定了近代新型专职审计机构的雏形;审计院隶属于大总统,对国会负责,使审计在形式上有很高的低位,具有

超然独立的性质,有较大的公正性权威性;民国初年,地方专职审计机构的建立,预示着审计工作即将逐步深化的趋势。/在审计立法方面,北京政府把审计载入国家宪法,并且屡次补充修正,制定了一套中国近代史上最早的较为系统完整详细科学的审计法规。这套法规虽然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但是它的体系以及具体条文为后世所效法,广东、南京国民政府的一系列审计立法,就是在此基础上的扩大、补充和完善。/在审计人员职业化方面,开始培养造就大批审计专业人才,并规定了担任审计人员专业学历条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民间出现了会计师职业和会计师事务所,

二、1938年的《审计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通则”首先规定了审计职权:(1)监督预算之执行;(2)核定收支命令;(3)审核计算决算;(4)稽察财政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第二章“事前审计”规定,各机关应于预算开始执行前,将核定的分配预算送审计机关,其与法定预算不符者,审计机关应纠正之。/第三章“事后审计”规定,驻有审计人员机关,应将各项日报逐日送该审计人员查核,该审计人员对其各项簿籍,得随时检查并与一切凭证及现金财物等核对。 /第四章“稽察”规定,审计机关对于各机关一切收支,得随时稽察之。

三、国民政府时期的审计工作方式(简答): 国民政府时期的审计工作方式,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1)送请审计,又称通知送审(2)就地审计(3)委托审计(4)除了采用上述三种审计方式外,比较常采用的还有巡回审计和抽查审计。

四、国民政府时期审计活动与历史评价(简答、问答)

审计活动:1、进行预算及收支计算的审计2、军费审计3、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事业专款审计4、银行审计

历史评价:(存在的问题)国民政府当政的二十多年间,战乱不停,烽烟四起,社会经济、国家财政混乱不堪,使审计工作受到很大的影响。/国民政府时期,吏治腐败,贪官污吏多如牛毛,为非作歹,无法无天。/今天,我们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考察国民政府时期的审计,发现其有一些东西值得借鉴。:①审计职司监督国家财政,公证政府度支,属五权宪法监察权之一部。置审计部于监察院之下,这是中国历史上的御史监察制度与西方超然独立的现代审计制度的结合。②国民政府时期,审计机构的建设较之以往任何时期,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从上到下,组织严密,分工细致的完整体系。中央设审计部,下设第一、二、三厅,分掌事前、事后、稽察事务,地方设审计处、审计办事处和驻审室。③国民政府时期,在审计法规的制订上做了大量工作,出现了各种不同层次,适应各个方面的审计法令法规,形成了一个比较详备的体系。当时,审计根本法是《审计法》和《审计法实行细则》、《审计部组织法》,它们对审计机关的职责、权力,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机构、人员设置、审计的基本方法以及被审机关的义务等作了明确周密的规定。在这一时期所制定的审计法规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关于实施审计各项具体制度的法规。④国民政府时期审计水平提高的一大标志是出现了许多近代审计的种类和方法。

五、民国时期会计师事务所及团体组织: P429谢霖(名词解释):从日本留学归来的谢霖鉴于中国实业界对会计师职业的迫切需要,率先呈文北京政府农商部、财政部,并附酌拟章程三条,建议设立中国自己的会计师制度。/谢霖于1918年获取全国第一号会计师证书。1921年,谢霖与秦开、杨曾询两位会计师在京津地区正式开设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正则会计师事务所。P431潘序

伦(名词解释):1927年7月,潘序伦在上海创办潘序伦会计师事务所,后改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逐步创立并不断发展完善了从事会计师业务、创办会计学校、出版发行会计丛书和会计杂志三位一体的立信会计事业,对推动近代中国会计师职业的发展,引导会计制度和方法的改革,繁荣会计学术研究和教育,以及培养会计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六、民国时期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相关的会计师活动(问答):

(1)从事会计、审计业务(2)创办会计刊物,出版发行会计、审计图书(3)创办各种形式的会计学校,培养会计人才。

对民国时期会计师及其活动的评价:中华民国时期,还有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均创办学校或训练班培养会计人才。如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创办了会计夜校和会计补习学校,武汉公正会计师事务所开办公正会计补习学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举办大信会计补习学校等。总而言之,这一时期,中国民间会计师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依托,以执行会计师业务为中心,以创办会计刊物、出版会计图书为导向,以创办会计学校或会计补习班为基础,坚持多位一体和理论联系实践,坚持普及与提高并重,走出了一条颇具中国特色的民间会计师职业的发展道路,至今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当然,另一方面由于当时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还相当薄弱;军阀割据,外敌入侵,战乱不已;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民主法制观念淡薄,对会计师职业偏见和不了解;以及会计师队伍自身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管理不善等原因,使中国会计师职业与同时期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存在较大的差距,进展较为缓慢。

第十章.中华民国时期的审计(续)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名解):1934年2月20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号命令公布了《审计条例》,这是中国共产党建立人民政权以来第一部审计法规。/《审计条例》首先指出苏维埃审计是“为着保障苏维埃财政政策的充分执行,裁判检举对贪污浪费的行为,使财政收支适合于目前革命战争的需要”;其次,《审计条例》规定审计的要求;再次规定了中央审计委员会及分会审查的职权范围,对1934年2月17日《中华苏维埃组织法》中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进行了补充;《审计条例》最后指出“本条例如有未尽及不适宜之处,得由中央审计委员会随时提议,要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修改之。”

二、中央苏区审计业绩与经验(问答题):

中央苏区审计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审计委员会最主要的工作是审查、稽核中央及地方各级苏维埃的预决算,及时发现问题,防弊纠错;2)审计委员会还审查稽核国家企业和各机关,革命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3)严肃财纪,查处贪污浪费;(4)在节省运动中,督促各部门总结成绩,揭露问题,开展竞赛,进行评判;

中央苏区时期审计给我们的经验(评价):(1)《审计条例》是由苏维埃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签发的,通过立法程序产生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的第一部审计法规。尽管它还不尽完善,但却具有法律的权威,成为苏区审计工作的准绳。它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依法管理政权,依法治理经济的指导思想;(2)苏区审计具有鲜明工作重心和目标,这就是“保障苏维埃财政政策的充分执行,裁判检举贪污浪费的行为,使财政收支适合目前革命战争的需要”。(3)苏区的审计以保护广大工农的根本利益为目的,体现了让人民当家作主的群众性;(4)苏区审计虽然是党领导审计工作的初期阶段,但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不拘一格,灵活机动,工作形式多种多样;(5)苏区审计工作相当深入细致,大至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各级苏维埃的预决算,小至一分一毫的经费开支,滥用信纸信套等,都认

真审查,一丝不苟;(6)由于国民党的重重封锁和烧杀抢掠,苏区经费开支极其有限,人员一再精简,审计机构也不例外,当时克服这一困难的办法是在审计任务繁重时从外单位借用人员组织突击队。

三、阮啸仙(名解):他是中央审计委员会主任,经常带领审计机关的同志,冒着枪林弹雨,到各苏区稽查财经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他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具有忘我工作精神。 四、《审计制度示范》:1940年起草了《审计制度示范》,其主要的内容如下:(1)《示范》规定:“关于处理审计稽查重要事务及调度重要审计人员,须以审核会议之决议行之”;(2)审计机关为行使职权,有权向各机关查阅簿籍凭证、文件证明,或检查财物;(3)审计中若有发现不正当或不法之事项,应负赔偿或处分者,则通纺织各该主管长官执行;(4)财政机关发放各项经费之支出书,应送审计机关核签,非经审签后公库不得付款或转账;(5)审计机关归于各机关之一切收支、现金票据证券得随时检查之;(6)各机关年度决算应送审计机关审核,审计机关应为符合者发给核准书;(7)各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或变卖各种财物验收,应通知审计机关监视。

五、陕甘宁边区审计活动与历史评价(问答题):

陕甘宁边区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审计人员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严格财经管理,执行预决算制度,杜绝贪污浪费和一切不正当收支,发展国民经济,支援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做出一定的贡献。

审计活动:边区最主要的审计工作是收支预算的审定和决算的核销;/在战争的环境中,批审预决算工作中心是掌握人员马匹增减和标准、物价高低等;/在审批预决算时,审计人员除了落实机关人员马匹编制外,还要通过供给标准和物价,才能准确计算出实际经费开支;/各级机关单位预算决定后,由审计机构监督其执行;/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经济困难,1942年审计工作的中心转到监督与帮助边区财政与生产自给政策的实施,经过调查研究与缜密的审核,以便更有效更迅速地达到财政上统筹统支与经济上自给自足;/在战争的动荡岁月中,许多经费开支无法事先预算,这些因临时需要而支出的经费都算临时费,也是审计机关查核批准的一项重要工作;/这一时期,审计机关还审核公营事业和由政府补助民营事业的收支;/从该边区所定的审计法规可以看出,揭露检举财经上的违法乱纪也是审计人员的一个重要职责。

评价:从残存的史料看,当时边区的审计工作一时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由于陕甘宁边区是中共中央所在地,是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总后方,因此,即使是在战争环境中,边区的各项工作基本上能较正常地开展。/边区的审计在形式上市多种多样的,最主要的是采取送报详审的方式,即被审计机关必须定期将有关原始凭证、各种簿籍及其他附属表格一并送审。/审计机关还在重点单位派驻审计人员。/边区审计机关在工作中比较重视调查研究,把调查研究作为搞好审计工作的重要手段。/

经验:(1)在机构的建置上,逐渐走向系统化;(2)审计工作渐趋正规化、制度化;(3)边区审计在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贯彻统筹统支,增加财政收入,厉行节约,惩处贪污浪费,促进为政清廉,有力的支援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

不足:(1)革命队伍中的一些同志对审计工作认识不足;(2)由于主观上对审计工作认识不足,意见不一,再加上客观的战争环境,使审计机构在陕甘宁边区时期时置时费,时分时合,变动相当频繁;(3)以上两方面的因素直接影响到审计工作的开展,是审计工作时兴

时废。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审计

一、 纵观新中国成立之后20多年的审计历史,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初步的认识: 1. 审计、财政监察和财务检查大同小异,同为财经监督。新中国成立后20多年来,无论是政府审计,还是财政监察、财务检查均属于财政部门领导,三者所从事的工作在对象、范围和内容上也是大体一致的。甚至其人员基本上也是互为调用,如新中国成立初撤并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大部分归到财政监察;1983年恢复审计机构,财政监察机构的许多人员又回到审计机构。

2. 审计、财政监察工作时断时续。究其原因,一是经济体制的限制,二是思想上对审计重要性认识不足。新中国成立后,进过三大改造,我国所有制发生了根本变化,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地位,私营经济逐渐消失。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直接管理企业,政企不分,企业缺乏自主权;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企业和职工吃“大锅饭”。这使人们低估了经济管理上的复杂性,忽视了经济工作中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必要性。因此,新中国成立后,首先是不设立独立的专门审计机构,而把各级审计机构设在财政部门内;继而又取消了设在财政部门内的审计机构,而以财政监察机构取代之;最后连财政监察机构也被取消。尔后,财政监察机构又经历了重置,再取消,再重置的过程。

3. 新中国成立后的20多年来,审计工作虽然受到一些不应有的干扰,时断时续,但其所取得的成果还是不少的。审计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实现财政经济的根本好转,以及后来在维护经济秩序吃的正常运转,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同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做斗争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二、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审计: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到了经济建设上来。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自主权扩大了,自己可以支配的财力多了,这对于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只顾局部利益,分散国家财力,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这就需要建立专门、独立的财经监督机构,依照国家的法规,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加强管理,严格监督,正确处理好国家、地方、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局部和全局的关系。

经过一年多的筹备工作,1983年9月15日,审计署正式成立。下设办公厅和财政金融、工业交通,商粮外贸,农林水利,基本建设,行政国防文教审计局和人事教育局。同时设立审计科研培训中心。1985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在沈阳、上海、武汉、广州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以加强对这些地方的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 署机关设职能司(厅)有如下15个:1、办公厅2.综合司 3.法规司 4.工业交通审计司 5.金融审计司 6.商贸审计司7.农林文教审计司 8.行政国防审计司 9.基本建设审计司 10.外资运用审计司11.财政审计一司 12.财政审计二司13.审计体系指导司 14.人事教育司 15.行政司

三、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名解):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实施,标志着审计监督进一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颁布实施《审计法》,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在财政审计监督方面有了重大的突破。2、《审计法》突出了为国家各级审计机关立法的性质。3、《审计法》在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中为了更好的保证审计机关和审计

人员能切实履行职责,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文。4、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以及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审计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大大向前推进。5、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权限增加了新的规定。总之,《审计法》的公布实施,是中国财政经济活动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强化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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