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除质量监督费以外的任何费用。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应由质量监督机构支付。
第二十九条 对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弄虚作假、未实施监督而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或经过监督检查未能发现工程存在的重大问题及质量隐患、在工程重大事故分析中被认定有主要直接责任的质量监督机构,总站有权对其进行改组。
第三十条 对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个人,将视情节轻重,或由其所在质量监督机构给予处分,或由总站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5、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
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建质监〔2005〕55号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5年7月印发的《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形成《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6、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
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建质监〔2005〕56号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总站对原能源部1991年8月印发的《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定级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现印发修订后的《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7、首检大纲 五、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注:此为报批稿,以最终发文为准 2005.6.17. 执笔 高德荣 于乃康)
1、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火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力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
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正式开工后的首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首次检查”是指本期工程的第一次质量监督检查,每期工程只进行一次。(输变电工程和小型火电工程的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
1.0.3 首次检查除按“本大纲”的要求进行外,还要完成以下工作:
1)宣布中心站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 2)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及其实施要求。 1.0.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其余10个大纲中重复性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本次检查符合规定,且后续工程中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5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新技术的具体情况, “中心站”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技术特点和要求,补充编制具体的实施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以保证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电质监[2005]52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建质监[2005]21号 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注册手续的通知
建质[2003]162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计建设[1997]252号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电总[2001]646号 《关于电力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
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发改委令第19号2004年9月15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DL/5000-2002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5210.1-2005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和评定规程 第 1部分 土建工程》
建设[2000]41号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标[2002]219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 部分)
建标[2000]24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标[2001]40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GB50026-93 《工程测量规范》 国测法字(2004)4号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2001)22号 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GB/T503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电建(1995)543号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国电电源(2002)849号《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国电电源(2002)《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有关标准、规程、规范(有效版) 本工程全部设计文件的有效版。
3、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 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3.0.2 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审批、核准手续齐全;
3.0.3 完成五通一平,主厂房已破土开工; 3.0.4 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交付计划已确定。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的交付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且图纸已通过会检;
3.0.5 工程建设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3.0.6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其现场机构及人员配备,规定持证上岗人员,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0.7工程质量监督站已经中心站审批,并正常开展工作。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的,对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已拟定。
4、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 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满足开工条件的要求; 4.1.1.2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有关机构建设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并监督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人到位;
1、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能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并运转有效,工程质量处于有效控制状态;
2、已经完成主要设备、工程总承包和主要分包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标,并已签订合同,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
3、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监造、质量验收及评定、见证取样等等)制度齐全、有效;
4.1.1.3 施工图纸交付计划的落实情况,已交付图纸按规定进行了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检,并规范做好交底与会检记录;
4.1.1.4 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4.1.1.5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适用,档案管理人员已到位工作;
4.1.1.6 无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4.1.1.7 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办法和标准,并建立责任制度;
4.1.1.8确认并发布“质量验收及评定项目范围”; 4.1.1.9及时向中心站报送工程实际网络进度计划。 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 依法承但本工程设计的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