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14年促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4〕72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 2014年促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企〔2014〕363号),省级财政安排 2000万元支持该项目。
补贴范围:以我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企业及产销基地为依托 ,以产地集配中心、加工配送冷链系统为重点 ,积极引导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电子商务 ,加强农产品主产区流通设施建设 ,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补贴对象: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
补贴标准: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50%。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规模和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数量上下浮动 ,但单个企业的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 300万元。
补贴方式: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 ,无偿补助包括直补和物流补助 ,贷款贴息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和流动资金的贷款。
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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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保障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对象为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并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合。农垦系统、华侨农场、林场、各类开发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 ,按照自愿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纳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按年度在当年 2月底前或当地规定参合缴费期限内 ,缴纳参合费后 ,当年即享受新农合医疗保障。
新农合基金由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构成,其中财政补助占较高比重 ,2015年云南省新农合财政人均补助 380元,占人均筹资 470元的 8085%。参合群众个人缴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医疗费用情况和保障水平 ,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制定 ,2015年度云南省个人参合缴费标准仍维持每人每年 9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并相应提高保障水平。
参合惠民政策:一是全省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和 25个边境县 (市)中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 ,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或部分资助参加新农合 ;二是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 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 ,个人缴纳的参合费用由省、州、
县三级财政分担 ;三是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在年度内随父母享受新农合报销补偿 ,封顶线合并计算。
保障水平:新农合主要承担基本医疗保障,各统筹县 (市、区)按照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的原则 ,根据基金总量、医疗服务及费用情况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新农合保障分为门诊统筹和住院补偿两大类。
大病保障:新农合大病保障指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 ,对重大疾病或产生大额医疗费用疾病 ,按大病保障政策再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进一步减轻大病参合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目前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障政策主要有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和大病保险两类。
1.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 ,根据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 ,将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2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 22种临床诊疗规范、疗效确切、诊疗技术难度大、病程变异小、病例数相对较多的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并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的提高 ,逐步扩大保障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病种 ,按单病种总额包干付费 (费用标准按照病种补偿方案规定执行 ),包干费用内新农合补偿 70%,个人自付 30%,其中: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结合民政医疗救助 ,五保对象基本实现免费治疗。
2.大病保险。从新农合基金中 ,按比例划拨资金用于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或采取二次补偿形式建立大病保险 ,在参合群众因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 ,对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以力争避免农村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根据 “以收定支 ,保本微利 ”原则 ,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水平合理确定起付标准 ,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起付比例不低于 50%,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 ,最大限度地减轻参合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省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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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政策依据《云南省金融办云南省财政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金办〔2014〕16号)
补贴范围: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信贷投放 ,缓解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抵押担保难问题。贷款的额度分别是小微企业、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贷款金额单户累计不超过 300万元 ,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 50万元 ;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融资需求分别由工信、科技、商务、农业、林业、工商联等部门征集后 ,向试点金融机构推荐。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借款人是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 ,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 ,作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主要申请对象。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补贴标准:省政府每年安排 3000万元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用于对全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专项补偿 ,对于试点期间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 120%的超赔部分给予 80%的补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 ,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 3% (包括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补贴方式 :借款人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时,应向同一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本金 ,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 ,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
省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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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贫开发整乡推进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扶贫开发整乡推进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4〕42号)等。
对象范围:建档立卡贫困乡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到村到户的精准扶贫项目。
扶持标准:整乡推进项目乡镇 ,一次规划,两年实施。每个乡镇补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00万元 ,每年安排 1000万元。县级政府按照不低于 1∶5的比例整合资金 ,制定实施方案。
审批程序:2015年实施整乡推进 70个, 由州市县在建档立卡贫困乡镇中推荐项目乡镇,上报省政府核准。整乡推进实施方案由县级政府编制 ,报州 (市)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监管。 2.扶贫开发整村推进
对象范围:整村推进以贫困村为单元 ,以贫困户为首扶对象 ,着力解决贫困群众急需解决的生产生活困难和问题。2015年,行政村整村推进按照国家 “十二五 ”规划 (2011-2015年 )确定的云南实施 2800个贫困村名单,分年度实施。自然村整村推进瞄准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村。
扶持标准:每个行政村补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100万元 ,自然村整村推进每个村补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60万元。县级政府按照补助标准 ,不低于 1∶2的比例整合资金。
审批程序:整村推进省级项目村年度计划指标由省级测算分配到州市县 ,由州市县在建档立卡贫困村中确定项目村。整村推进实施方案由乡镇政府编制 ,报县级扶贫、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后 ,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州市监管。 3.2015年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
政策依据:中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0年)》(云发〔2012〕3号)。补偿范围和对象 :我省贫困地区农村具有一定文化程度 ,遵纪守法 ,身体健康 ,16至 55周岁 ,自愿参加转移培训的农村劳动力 (不含在校学生)。
补偿标准:引导性培训人均补助标准 300元,技能培训人均补助标准 1000元。 办理程序:每一年度下达计划数到州市 ,由州市扶贫办分解到县后报省扶贫办汇总审核,形成当年度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计划。 4.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
政策依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11 -2020年)》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14号),《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贫开办发〔2011〕160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云财农〔2013〕251号)。扶持范围 :重点投向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乡、村,兼顾非重点县贫困区域的贫困乡、村,优先安排深度贫困群体聚集的区域。
扶持对象:扶持乡镇政府、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在贫困地区与贫困农户建立精准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林、牧、渔特色农业产业项目。
扶持标准:财政扶贫资金对单个产业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低于 50万元 ,不超过 100万元。
扶持方式:补助标准按年度确定 ,主要用于贫困农户发展农、林、牧、渔特色农业产业所需的种畜 (禽)、种子、种苗以及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补助。不得用于项目单位购买设备、厂房建设、道路建设、征 (租)地、支付人员工资以及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符的开支。产业技术培训经费不得超过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 2%。 5.扶贫到户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云贫开办发〔2014〕177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
扶持范围和对象:重点安排在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重点投向2011年 “扶贫人口信息系统 ”中首次录入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 ,并根据 2014年完成的建档立卡工作适时调整 ,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申贷满足率达 70%以上 ,主要支持农户发展生产。对能人 (大户 )带动贫困农户共同致富的项目 ,在明确其扶贫责任的前提下 ,可给予适当支持。
贴息标准:到户贷款按年利率 5%的标准给予贴息 ;贷款期限大于等于 1年的 ,贴息期为1年,不足一年的据实贴息。
申请程序:农户在其村 (组 )提交申请表,由乡 (镇)初审 ,报县扶贫办、承贷机构按部门职责审批。
贴息方式: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可采取直接或通过承贷机构间接补贴给贫困农户两种方式,鼓励通过承贷机构补贴到贫困农户 ,具体贴息方式由各县 (市、区)自行确定。
贴息额度:每户贫困农户一年内可对不超过5万元 (含5万元 )的到户贷款申请贴息资金。
6.扶贫信贷项目贴息补助
政策依据:《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云贫开办发〔2014〕177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
补偿范围:由各级扶贫、财政部门核实推荐进入各级扶贫项目库的项目 ,两年内获得金融部门扶持 ,项目补偿内容须符合审批推荐的扶持内容环节。补偿对象 :扶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