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惠农政策大全(8)

2019-01-27 12:51

项目库项目的实施单位。补偿标准 :按固定年利率 3%的标准予以贴息。贷款期限大于等于 1年的 ,贴息期为 1年,不足一年的据实贴息。

办理程序:每一年度 ,年初由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将项目汇总 ,按项目申报的贷款额度,在各级权限内进行审核推荐。年末由各州 (市、县)扶贫、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放贷凭证和结息单进行审核确认 ,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贴息资金的拨付。

7.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

政策依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云南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贫开办发〔2009〕203号),《云南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扶贫互助社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民民〔2011〕93号),《云南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贫困村互助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4〕14号)。

项目内容: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 ,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纳的互助金为依托 ,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 (以下简称 捐“赠资金”)为补充 ,在贫困村建立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

运行方式:在贫困村成立 “扶贫互助社 ”,村民入社后以小组联保的方式从互助社获得小额、短期借款用于发展生产 ,期满后归还本金和占用费。占用费按比例提取公积金滚入本金,提取公益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剩余部分用于维持互助社正常运转。

覆盖范围:全省所有贫困村 (组)均可组建互助社 ,优先选择贫困程度较深的村 (组),村 (组)内所有农户均可申请入社。贫困户入社后优先获得借款。

实施程序:每一年度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扶贫办依据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资金计划逐级下达到各县 (市、区),由县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竞争入围的方式确定项目村 ,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互助社成立后,由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按照互助社章程规定的职责开展自主管理。 8.易地扶贫搬迁

范围对象:云南省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补助标准 :人均补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6000元。

申报程序和依据:按照《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1〕412号)和《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贫开办发〔2010〕108号 )文件要求逐级申报。 9.扶贫安居工程

政策依据:《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云发〔2012〕3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云南省扶贫安居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云贫开办发〔2014〕233号)。

补偿范围和对象:扶贫安居工程项目重点扶持片区县、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住房困难农户。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优先扶持 ,比例不低于 60%。

补偿标准:扶持新建住房困难农户 ,每户补助 1万元 ,建筑面积 60平方米以上 ,并达到安全、实用的标准。项目建设周期一年。 10.革命老区专项扶持资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293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意见》(云发〔2007〕19号)等。

补偿范围和对象:全省 59个革命老区县和36个老区乡镇范围内的贫困人口、非公职 “三老 ”人员及其遗霜。

补偿标准:根据革命老区县、乡 (镇)的贫困人口、贫困程度、深度 ,以及贫困状况给予不同的补偿标准。

管理办法:革命老区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负责。省级负责革命老区扶贫开发规划的制定和专项资金计划方案的编制 ;州 (市)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选点及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准;县 (市、区)负责项目选点、实施方案编制、日常监督管理 ;乡镇具体组织实施。

省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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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云南省省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企〔2008〕333号)。

支持范围:主要是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的仓储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体系、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散市场等新建和升级改造项目 ;“农超对接 ”项目;农村流通信息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等。

支持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 ,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贴息 1年;以自筹资金为主投资 ,一般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项目、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服务性项目 ,一般采取财政补助方式。 2.食用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云南省食用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企〔2009〕535号)。

支持范围:主要是野生食用菌资源保护与人工扩繁基地建设项目 ;人工食用菌规模化、示范性栽培项目 ;食用菌质量检测、技术开发、产品深加工、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等项目。支持方式:一般采取以奖代补或财政补助的方式。

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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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晚稻最低收购价

政策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发的《关于公布 201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号)。

补贴范围:曲靖市、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红河州、大理州8个稻谷主产区。

补贴对象:全省 8个稻谷主产区种粮农户。

补贴标准: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籼稻和粳稻。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 276元/千克,粳稻最低收购价 3.10元/千克—。

补贴方式:中晚稻上市之后 ,市场价格低于每千克 2.76元,粳稻市场价格低于每千克3.10元时 ,由各级粮食管理部门分别指定符合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收

购价收购中晚稻,并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 2.农户科学储粮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十二五”农户科学储粮专项规划》(发改经贸〔2011〕58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国粮展〔2011〕184号)。 补贴对象:全省符合补贴条件的种粮农户。

补贴标准:专项投资中 ,中央投资补助 30%,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补助原则上不低于 30%,其余 40%由农户自筹资金解决。

补贴方式:遵循农户自愿申请、共同出资的原则 ,采取中央投资补助、地方财政资金补助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 ,对购买小粮仓的农户 ,按照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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