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 质量监督综合检查
评比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二年一月
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调动参建各方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省质监站)组织的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各地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质监站)可参照此办法对所监督的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依据:
(一)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二)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三)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四条 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检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五条 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每年组织2次,分别于每年的3~4月份和9~10月份进行。为了降低检查期间对工程施工的影响,防止停工待检,提高综合检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仅在检查前7天通知被检项目的建设单位。被检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全部检查,每个监理合同段范围内选取1~3个施工合同段进行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其中占项目抽查合同段总数1/3的施工合同段由建设单位推荐,其余采取随机抽签确定;对于抽查前的上一次综合检查评比排名后十位的施工合同段将全数检查。
第六条 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检查组一般分为建设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小组、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小组、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小组、原材料抽检组等若干个检查小组开展工作。
检查组由省质监站和市质监站的人员组成,每个小组不少于2人,各小组之间应做好相互协调配合工作。
第七条 项目综合检查评分由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及原材料扣分等五部分通过计算得出,方法如下:
项目综合检查评分=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2+项目实体质量评分×0.8-不合格原材料扣分
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各监理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各抽检施工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3
项目实体质量评分=各抽检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的平均值 监理单位综合检查评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4+该监理合同段范围内的各抽检施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平均值×0.6-不合格原材料扣分
施工单位综合检查评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2+工程实体质量评分×0.8-不合格原材料扣分
第八条 施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实行抽样检查和检测。其中小桥、涵洞工程抽查1~2座;桥梁工程每合同段抽查不少于2座,大跨径桥梁至少检查1座。隧道工程每合同段抽查1~2座,特长隧道必检;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质量检查每合同段抽查不少于3处。
第九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查指标、检查内容、评分方法等有关规定和各项自查内容见附件1~12。
第十条 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简要汇报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质量管理情况、施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确定检查组成员分工、随机抽取被检施工合同段并确定检查次序和时间安排;
(三)分组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
(四)检查工作完成后,发出各项目质量监督综合评比检查情况通知。
第十一条 各小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各小组成员应同时掌握了解,较大的问题应由小组负责人及时向检查组负责人汇报。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结构安全隐患或隐蔽工程重大质量缺陷时,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该工序或作业区的施工,由建设单位监督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当现场检测值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对照检查,找出对应的周围界限进行返工处理,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处理,确保各检查项目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重要指标质量问题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在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重要质量指标不合格时,将按《广东省高速公路优质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视质量问题轻重对施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综合检查结束后,省质监站统一汇总各项目、各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评分及排名。综合检查情况与日常监
督情况差异较大时,可结合正常监督情况或补充检查对综合检查情况进行修正,并发文公布。同时,提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表扬排名前三位的建设单位、前五位的监理单位和前十位的施工单位,通报批评排名后两位的建设单位、后三位的监理单位和后五位的施工单位。
相关资料作为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的有关资料,包括检查计划、检查记录、检查意见、检测数据和声像资料等,应由专人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