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及附件(6)

2019-01-27 13:33

4.16.1.6.3 专项资金支出违法违规率:反映领导干部任职内所在部门专项资金违法乱纪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专项资金支出违法违规率=(本年或本期违法违规支出专项资金总额÷本年或本期专项资金支出总额)×100%

4.16.2 相关财务责任评价指标。

4.16.2.1 招待费支出比率。反映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招待费占公用经费的比例,衡量是否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从事公务活动以及廉洁自律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招待费支出比率=年(任期内)招待费总额÷年(任期内)公务费总额×100%或当年招待费总额÷当年单位公务费总额

本市行政单位的招待费支出比率以不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为合规,超过2%为违规。在计算招待费总额时,应扣除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等一次性经费。

4.16.2.2 招待费支出升降率: 反映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招待费支出增减变动情况。计算公式为:

招待费支出升降率=[(本年或本期招待费支出额-上年或上期招待费支出总额)÷上年或上期招待费支出总额]×100%

4.16.2.3 收入违法违规率:反映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各项收入违纪违规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收入违法违规率=(本年或本期各项违法违纪收入总额÷本年或本期全部收入总额)×100%

4.16.2.4 预算外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率:反映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预算外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外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率=(本年或本期已纳入“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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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线”的预算外资金÷本年或本期预算外收入总额)×100%

4.16.2.5 支出违法违规率:反映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各项支出违纪违规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支出违法违规率=(本年或本期各种违法违纪支出额÷本年或本期支出总额)×100%

4.16.2.6 政府采购活动合规性指标:衡量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计算公式为:

政府采购执行率=(本年或本期实际执行政府采购资产和物品金额÷本年或同期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资产和物品金额)×100%

4.16.2.7 重大投资决策程序违规率:衡量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重大投资决策违反规定程序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重大投资决策违规率=(任期内不按程序决定重大投资额÷任期内重大投资总额)×100%

4.16.2.8 其他需要审计的经济事项

第五章 审计评价

5.1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应当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按权责对等原则、重要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历史性原则、谨慎性原则、统一性原则作为评价依据。

5.2.审计评价的内容、范围。审计人员严格按照审计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内容和职责范围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评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能范围和实际实施的审计范围。 5.3 审计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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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任期内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行政任务完成情况、部门预算执行和财务指标评价。

5.3.1.1 行政任务完成情况评价。应结合预算资金的供应、定额定编的执行情况,分析评价行政任务完成情况,采用的方法主要是对比分析法,即将实际数与计划数、本期数与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本单位执行数与外单位执行数对比,从而得出分析结论。

5.3.1.2 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评价。应根据经费支出明细表和有关材料,结合单位的任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开支定额和开支标准等,分析评价预算支出的执行情况;分析评价实际支出与计划任务开支标准和开支定额的差异情况;分析评价预算收入计划完成、上缴情况。

5.3.1.3 财务状况评价。分析部门预算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等会计要素增减变动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合理有效地用好预算资金。分析评价的主要内容有:资产结构分析、固定资产分析、负债情况分析、往来款项分析、应缴预算款分析、结余分析。

5.3.2 财务收支真实性和合法性评价。主要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财务管理状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有无隐瞒收入、设置“小金库”,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有无拖欠、坐支、截留罚没收入,有无拨款不及时、抵扣、截留基层单位经费,有无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和专项资金,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有无违规发放奖金、津贴和实物等问题作出评价。

5.3.3 任期内资产真实、完整、效益情况评价。应对部门各项资金,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各项应收款、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效益性作出评价。

5.3.4 任期内负债真实性和合法情况评价。应对部门各项应付款,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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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借款及应交税金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评价。

5.3.5 代政府管理的各项基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评价。应对各项基金、专项资金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各项基金保值增值是否合规、合法,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作出评价。

5.3.6 任期内遵纪守法及遵守廉政纪律情况评价。应对有无贪污、私分、侵占国有资产,有无违反规定吃喝招待、请客送礼、挥霍浪费、收受贿赂,有无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和有关规定购买小轿车等专控商品,有无违规装修住宅等问题作出评价。

5.3.7 管理和内控制度情况评价。应对部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运作是否有效以及内部管理是否规范作出评价。

5.3.8 对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特别交办的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事项作出评价。 5.4 审计评价标准和方法。

5.4.1 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业绩(或预算执行目标)完成情况评价。

5.4.1.1 以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主管部门下达的目标或者任期各年度计划目标)为标准,认定任期目标合理性的同时进行分析。 5.4.1.1.1 实际完成的主要绩效指标高于任期目标的,可认为任期工作目标完成较好。

5.4.1.1.2 实际完成的主要绩效指标接近任期目标或占任期目标的 95%以上,可认为任期工作目标基本完成。

5.4.1.1.3 实际完成的主要绩效指标低于任期目标的95%,可认为任期目标未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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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 以前任实际水平或同期同地区、部门或单位平均水平为标准对经济指标进行可比性分析。

5.4.1.2.1 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高于前任水平或同期同部门、单位平均水平的,可认为经济效益提高或较好。

5.4.1.2.2 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与前任水平相近或与同部门、单位平均水平相近的,可认为经济效益一般。

5.4.1.2.3 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低于前任水平或低于同部门、单位平均水平的,可认为经济效益下降或较差。 5.4.2 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评价

5.4.2.1 下列情况,可认为会计核算真实地反映了领导任期内财务收支情况。

5.4.2.1.1 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会计账户设置符合所使用的会计制度。

5.4.2.1.2 财务会计处理虽存在违规行为,但性质不严重,数额在审计金额的5%以下,并且接受审计建议作了调整。

5.4.2.1.3 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会计账簿、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缺漏、误差。

5.4.2.2 下列情况,可认为财务会计核算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5.4.2.2.1 会计报表个别重要事项的编制不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

5.4.2.2.2 财务处理的违规金额在审计金额5-10%(含10%)之间。 5.4.2.2.3 会计报表、帐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有少量的缺漏,使审计范围受到局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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