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现自治,保证各项村务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必须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三条 依法组建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明确其工作任务及职责,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全体村民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
第五条 村民会议是全体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的最高民主决策议事机构,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及时召开。
第六条 村民会议有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权利,有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和评议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工作的权力,有推选村选举委员会的权力,有直接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有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权力。
第七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在每户确定一名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户代表中推选产生。村民代表人数应符合《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
第八条 村民代表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有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本村决策议事机构,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2、讨论通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讨论完成国家税收任务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4、研究制定国家救灾、救济款的发放办法; 5、讨论兴办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问题;
6、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的内容及公开事项;
7、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成员的工作,监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8、讨论决定村中紧急、重大的问题;
9、监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务中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10、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村民代表应及时反映联系户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并协助其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任务;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参与村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传达室达并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我决议。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村民委员会、上级部门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议,可随时决定召开。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下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3年,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罢免和补选。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和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 4、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及时、妥善处理村内重大突发事件; 6、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7、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8、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
动;
9、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0、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财经、治安调解、计划生育和青年等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3-5名村民代表为成员,负责村级财务、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科技文化教育方面的工作。村民委员成员可兼任委员会的主任。
第十六条 ①村民委员会主任由主任1人、治保财经委员1人,妇女委员1人共三人组成;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兼治保委员1人和委员2人共四人组成;③村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治保委员1人、财经委员1人、妇女委员1人。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按照镇人民政府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边任,必要时依法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教养的,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村民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进行。必要时的罢免和补选,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依法进行。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每个小组设组长1人,由村民小组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
第二十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村民享有的权利:
⑴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
⑵享有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建议和批评,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⑶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的权利;
⑷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 (二)村民应履行的义务:
⑴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⑵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⑶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集体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⑷加强学习,创文明村,争当十星级文明户、遵纪守法光荣户,自觉开展移风易俗。
第三章 村干部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侯选人在选民投票选举前,应当向村民公开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另附)。当选后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按照投票前作出的书面承诺内容,以个人身份分别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另附),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由于对村级重大事项违反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或村民自治规章制度违规决策、违规管理和违规审批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村民委员会委员违反村民自治规章制度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违规决策,违规管理,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⑴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发包; ⑵土地规划和宅基地的分配、使用;
⑶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⑷集体资产处置和其它收益和管理与使用; ⑸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
由上级党委政府作出决定,导致损失的个人不负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村民委员会委员因下列行为违反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议事规则和财务管理规定,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返还责任:
⑴违反规定报销;
⑵以集体资产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⑶超过接待标准又不能说明理由的; ⑷挪用集体资金的;
⑸公款私存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
⑹侵占其它集体资产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村民自治规章制度,超额报销、挪用公款等侵占集体资产行为或在工程承包等村务活动中私自接受财务、受贿索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代表村民进行对外事务的交往和诉讼活动;在前届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本届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及其他委员违反村民自治规章制度和有关议事规则违规决策、管理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时,由本届村民委员会主任代表全体村民按照协议,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违规决策、管理、审批给村经济造成损失,且未被改造或罢免的,授权村务监督小组组长作为诉讼代表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民主理则小组组长不履行职责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另行推选诉讼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拟定诉讼代表人对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村民委员会其它成员的违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前,应充分听取村民代表的意见。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一节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逐年增加教育投入,每年从村集体收益中拨出专款用于发展本村教育事业,主要用于幼儿园、学校等设施建设、教师补贴、学生奖学金以及减免部分学杂费。
第三十条 办好村卫生室,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医疗保险。
第三十一条 组织村民参加养老保险,保险缴纳以个人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农村五保供养和现役军人优待按上级规定标准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费投入,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作制度,由村民义务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节 集体经济管理、财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第三产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