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本村集体经济和财产管理坚持按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执行,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群众监督。必须制订和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附后),必须坚决执行制度,按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企业或者属村所有的鱼塘、果园、山林等实行承包或者承租经营以及公房、资产等出租,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采取公开竞标方式确定经营者,竞标过程和竞标结果向村民公开。
承包或承租合同及承包情况应记录备案,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统一保管并监督执行,年终公布合同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节 土地管理、山林管理、公路管理、水利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除依法被征用外,均属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 执行土地二轮延包政策,维护土地承包到2028年政策不变。耕地承包者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将耕地转给新的承包者,由新的承包者交纳土地承包费,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凡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要向村民委员会缴纳承包或租赁费,使用公用设施的还要缴纳折旧费。
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村统一编制村镇规划,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政府、市政府审批实施。村民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设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设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镇政府土地部门审批,严格服从规划建设管理。符合土地规划要求方可破土动工。任何人不得随意乱挖乱占为私有,不得在自己责任田土地里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及其附属物一律拆除。需建房及买卖屋者如有合同欠款,必须先交清款后方可办理手续。
本村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制定土地管理、水利管理、公路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土地、水利、山林、公路管理工作,维护广大村民的共同利益。
第四节 户口管理、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是本村户口村民,有权享受本村一切待遇。有权参与本村政
治、经济、文化等活动,有义务有权力维护本村利益。
凡本村新生婴儿必须在3个月内持准生证、出生证到镇公安派出所上户口;凡年满16周岁村民应到镇公安派出所办理身份证。
凡本村姑娘外嫁和嫁进来的媳妇必须办理户口的迁出和迁入手续。 凡本村户口必须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负担一事一议筹资; 凡未满16岁村民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本村村民不承担村内筹劳工。
第四十条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应当同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实行持证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生一孩子妇女,满42天必须上环;生育二孩子妇女,满月必须结扎。全村育龄妇女每年分四季进行一检三查。未按要求参加检查的,后期参检费用,由被检对象个人负担;对一次未参检的,罚款50元,一年未参检的,作为计划外生育户报计生部门处理。 超计划生育的,必须依法处罚到位,村不负担任何经济责任。
对早婚早育,非法B超和连续两次没有参加孕检的对象、一律按现行计生政策从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已婚育育龄妇女到外地暂住半年以上,须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外出对象计划生育合同》,并由二人作担保方可办理计划生育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生育二胎并已结扎的女儿户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户在安排宅基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四十三条 对未婚先育、早婚早育、无准生证或计划外超生子女者的罚款和承担社会抚养费按镇政府有关征收标准及时收缴。并取消村集体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包括宅基地),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止。本人是党员干部的,同时予以党纪处分。
第四十四条 积极协助村、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无故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情节轻微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村联防队,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厂长、村民小组
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不准侮辱和殴打村组工作人员。村民之间发生矛盾,村民小组长应及时调处,对动手斗殴者,伤者医疗费用归动手者负担,情节恶劣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其他形式进行法制教育,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开展争创五好家庭、文明户、争创安全文明村等活动,禁止参加一切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执行死亡尸体火化制度,禁止火化后带棺土葬。
第四十七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不准聚众斗殴、严禁聚众赌博,对违禁者,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以教育、劝阻或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劳改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会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犯法犯罪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处罚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全体村民应积极维护村内通讯、电力、闭路电视等设施,对破坏者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第四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项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
第六节 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十条 开展尊老幼活动,保护老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村级老年人养老保险基金会,对孤寡老人给予生活补助,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五保集体供养。
第五十一条 各户要做好公共卫生和家庭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坚决杜绝垃圾乱倒、家禽乱放的现象。
第五十二条 严禁向村内水塘、河道排放污水、倾倒拉圾,禁止未经批准在村内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用道路。
第五十三条 持续深入开展法制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宣传教育及“创
三户”(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刹三凤”(聚众赌博风、封建迷信风、婚丧事大办风)活动。
第五十四条 实行移风易俗,提倡丧事简办,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村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并应在一个月内到村民委员会、辖区派出所户口注销手续。
第五十五条 凡本村适龄青年,都要踊跃报名应征入伍,符合参加民兵条件的青年,必须积极参加民兵组织和训练活动。
第五章 民主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村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审计制度。
第五十七条 由村民主理财小组、驻村干部、农经员等人员组成村财务清理小组,对离任前的村干部进行财务审计清理。
第五十八条 财务清理小组对下列事项进行清理; 1、村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计划的决算执行情况; 2、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出和管理; 3、债权、债务;
4、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 5、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各项经济目标完在情况; 7、其它需要清理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 在实施清理3日前,清理小组向被清理者送达审核通知书。清理小组实施审核后,应当向村民代表提交审核报告,同时送交同级党委政府。被清理者如对审核报告持有异议,可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十条 对被清理者违反国家和本章和规定的违规决策、违规管理和侵权行为,需依法给予处理的,应按本章和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章程的村民,在本年度内不评先进、双文明户、五好家
庭和遵纪守法户。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各项罚款,由村民委员会专项存储,用于本村公益事业和奖励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三条 外来暂住人员参照执行村民自治章程。、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主。
第六十五条 为确保本章程的实施,成立由村“两委”成员和村民小组长以及村民代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组长,具体负责检查,监督章程的落实情况,并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修改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