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侵占、挪用被征迁单位及个人的征迁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由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地拆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2010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的征收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本办法执行,青苗、地上附着物等安置补偿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国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所在乡镇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表1、青苗补偿费标准(略) 2、零星树木补偿标准(略) 3、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略) 4、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略) 5、安置房屋造价标准(略)
信息来源: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