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中心医院污水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 31 - 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5、如果在合同条款规定的保质期内,根据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需方应向供方提出索赔;
6、合同条款的规定不能免除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十九)索赔
1、如果供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需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2、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必要直接费用,以及包括延误工程建设造成的经济损失;
3、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供需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4、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5、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需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需方将以合同付款或从供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二十)迟交货
1、需方的“供货计划一览表”在合同签订的同时提交给供方。供方需按照需方提供的“供货计划一览表”中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和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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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供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赔偿损失或终止合同;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需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4、供方按照“供货计划一览表”中规定的时间、数量如期供货,需方由于其它原因无法及时验收,造成货物积压,需方应赔偿由此给供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费用。
(二十一)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天内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给另一方。
(二十二)税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二十三)供方履约延误
1、供方应按照“供货计划一览表”中需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3、除了合同条款规定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供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二十四)误期赔偿费
除了合同条款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以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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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中心医院污水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 33 - 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需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终止合同。
(二十五)违约终止合同
1、在需方对供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向供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需方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3、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4、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需方的利益的行为。
5、如果需方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供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二十六)仲裁
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从协商开始15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湖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果提请仲裁,仲裁裁决书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4、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收到判决书后,如有异议,有异议方应在收到裁决书后15天内提出异议,逾期未提的,判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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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仲裁或起诉期间,除进行仲裁或起诉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二十七)转让或分包
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供应,应由供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2、除非得到需方的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需方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虽然需方之前未有阻止分包,需方仍有权抛弃任何分包人,并有权要求任何分包人脱离本货物的供应;
3、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分包不能减轻供方承担的责任,供方仍须将分包人的任何行动、错误或疏忽当作是自己完成的并负全责;
4、在任何分包合同中,须有一条款,注明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的范围履行,在供方按本合同的履行终止时(不论任何原因),亦同时一齐终止;
5、如有转让和未经需方同意的分包行为,需方将给以终止合同。 (二十八)适用法律
合同适用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浙江省有关条例。
(二十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方各执一份;湖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招标采购代理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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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标格式与附件(表)
一、资信及其他文件:
(1)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2)投标声明书 (格式见附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4)最近一个季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费的证明[税费凭证复印件,或者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并一年内有效,格式自拟)]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类似案例成功的业绩(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合同复印件); (7)其他特殊资质证书(如本地化服务能力等) (8)投标人其他认证证书;
(9)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或业绩的其他材料;
(10)投标人关于产品生产时间、升级或者更新淘汰计划、配件供应以及本单位债务纠纷、违法违规记录等方面的情况(内容见投标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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