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家庭生活伦理中之妻妾关系(2)

2019-01-27 15:42

带有一些偏见,如明末清初学者张履祥记道:

庶出之子,不肖者十恒八九。人性皆善,虽曰气禀使然,岂尽下愚不可移易?多因嫡母阴怀嫉妬,以为非其所出,教诲不先。而所生之母,出于微贱,又不知教诲之道。甚而其父,或因晚年所得,或是偏爱私宠,不求严师以教育之。非姑息以成其纵肆,则导以庸下短浅之见,以及机诈诡昧之行。迨乎渐长,习与性成,自非好学亲贤,鲜有不流于邪僻者矣。(44) 在中国传统的家庭中,除了嫡子之外,尚有“庶子”与“孽子”之分。从根本上说,庶子与孽子大体无分别,同指是侧出之子。(45) 不过也有细小的区别:所谓庶子,是指妾婢所生之子,而孽子则指私通外妇所生之子。

明代的法律规定,不管是嫡子还是庶子,均有平分继承财产的权利。尽管作为父母有溺爱一子的行为,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处分财产时还是不论嫡庶,只是按照均分财产的原则执行。下面所引是发生在明末的一件“争产”案子,大抵可以证明这一法律准则得到了很好的执行。这件案子发生在明末的广州,事情经过大体如下:欧阳帝琼与欧阳帝建、欧阳帝现属于同父异母兄弟。帝琼为前母所生,而帝建、帝现则为后母所生。因为父母过分溺爱后母所生之子,于是将“囊中不可知之物”“尽归之二弟”,所以欧阳帝琼也只能“无须复问”。不过真正的家产处分,却是众子均分。这三兄弟后来又增加一弟欧阳帝玙,但不久夭折。在分割家产时,“原作四股分定”,当欧阳帝玙死后,其中他所占一股家产,就需要重新加以分配。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帝建、帝现兄弟俩还是霸占了帝玙的那一股家产,不与帝琼均分。为此,帝琼将官司打到广州府衙门。按照原本所定分家时所定的“分单”,为每人一股租500石、铺银20两。最后广州府推官颜俊彦作了如下判决:一是让帝建、帝现在500石中各得150石,而将剩下的200石,归帝琼所有。二是铺银20两,则全归帝琼。(46) 这一判决,明显有一种“优长子”的倾向,但基本也是嫡庶平分家产。 明代的法律尽管规定了不论嫡庶,皆可均分财产。但在民间的习俗中,往往对庶子有所排斥,有时甚至将庶子与孽子混为一谈。如史载安徽徽州“乡俗不亲媵人,不子庶孽”,“里俗庶瘠而嫡肥,有分割,则嫡为政”(47)。这就是说,凡是媵人所生之庶子,或奸生之孽子,大多已被排斥于“儿子”的身份之外。汪道昆所著《明故新安卫镇抚黄季公配孺人汪氏合葬墓志铭》记载,黄天寿有三子,分别为长子黄静,是嫡出,次子黄显、季子黄锺,为庶出。家庭财产权基本掌握在长子手中。后来在分家产时,尽管采用的是“三分之”,但还是黄锺“差薄”。即使如此,黄锺还只能说:“孽何敢耦嫡?孤所不足者非锱铢。”(48) 云云。自称是“孽子”,以与嫡子有别。 7.主母对妾的处分权

当男主人死后,主母就成为家庭中的最高掌权者,她就有权处理妾的出路,甚至将妾卖出。这一点正好说明在明代的家庭中妻妾地位迥然有别。男人“出妻”受法律的制约,而正妻“出妾”则根本不受法律约束,说明妾的地位根本无法与妻相比,而法律也仅仅保护正妻的权利。出妾分为两种:一种是“聘嫁”,即将妾重新嫁与他人,并从中得到一些聘礼钱。另一种则是“打发”,即给妾一些东西,将她打发到外面,让其吃“自在饭”。如宁波人丘公绪,其生母黄氏因为“不合于嫡”,即与正妻不和,被正妻卖出,从新改嫁江东包氏。(49) 此即其例。又小说《金瓶梅》中,当西门庆死后,潘金莲的结局是被打发,主母吴月娘仅仅“打点与了他两个箱子,一张抽替桌,四套衣服,几件钗梳簪环,一床被褥”,就将她赶出了家门,甚至不给她轿子坐。而孟玉楼之再嫁,则属于一种聘嫁。男方既行了下茶聘礼,而孟玉楼原先房中之物,也可以尽数带走,并且坐了大轿出去。(50) 即使是家中的“诸子”,在自己父亲死后,同样有将父亲之妾打发改嫁的权利。(51) 所有这些,无不说明妾在家中的地位,不但受制于主母,而且还受到了诸子的约束。 二、家庭生活中的妻妾关系 在明代家庭的实际生活中,妻妾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通过对明代史料的钩稽,大抵可

以概括为下面两种情形:一是妻妾和睦;二是妻妾争宠。

这当然仅仅是根据现有史料而加以大致概括。那么,在和睦与争宠之间,究竟何种关系占据主流?限于史料,目前做系统的统计分析尚有困难。在富贵人家纳妾成风的大势下,从女性权力乃至情欲占有的角度来说,自然会导致“妇妒”之风的形成。即使如此,正统的儒家士大夫为了树立一种家庭和睦的气氛,藉此掩盖因置妾而引发的家庭动荡,于是在他们所撰关于妇女的碑铭、传状中,更多的还是描绘了妻妾和睦的假象。然而在这一假象的背后,妻妾争宠已经日益演化成为家庭生活的新趋向。这一趋势不但在正统的传记中不乏其例,更为民间通俗文学所广泛揭示。《金瓶梅》、《醋葫芦》与《醒世姻缘传》等小说中就有许多形象的例证。

(一)妻妾和睦

法律已经赋予了正妻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妾只能是处于从属的地位。妻妾关系的和睦,主要得力于正妻的不妒,以及妾之不争宠。在明代的家庭生活中,无论是士大夫家族,还是商人家庭,妻妾关系和睦的例子还是可以找到许多,无不是因为正妻的豁达大度。这当然是那些妇女传记的作者为了从正面宣传一个“贤妻”的完德所致,但确实也从侧面反映了这种和睦相处的妻妾关系的存在。为示说明,不妨举一些例子如下:

第一个例子来自商人家庭。据汪道昆《先伯母许氏行状》记载,汪道昆的伯母许氏,在嫁给汪道昆的同族伯父汪良楷之后,早年因为不能生子,就亲自替丈夫找寻“媵人”。当然这位媵人也知道小心翼翼,谨慎事奉许氏。许氏尽管“摄中外,率务操功”,掌管家中一切事务,但惟独对媵人宽宏大度。随后,许氏自己也生了三个儿子,一个女儿。(52)

第二个例子同样来自商人家庭。据汪道昆《潜川汪太孺人唐氏行状》记载,唐氏自嫁入汪门成为“上林公”之妻后,最初因为不能生子,就为丈夫找了小妾胡姬。随后,唐氏自己生了三个儿子,而这位胡姬先于唐氏去世,唐氏亲自为之营葬。不仅如此,唐氏还关心胡姬的娘家。胡姬有一位弟弟,因为经商失败而陷入贫困,并向唐氏求助,唐氏遂命胡姬之弟“管库”(53)。

第三个例子则发生在汪道昆家族中。汪氏上代也是经商出身,直到道昆父亲,仍以经商为生。但至汪道昆时,他以科举发身,步入士流。汪道昆的庶母亦即道昆父亲妾何为,曾与道昆的母亲相处四十年,在道昆的母亲去世之后,亲自至灵前痛哭,并道出她们之间亲密无间的关系,亦即“以手足待妾,无他肠”(54)。

第四个例子发生在汪道昆本人身上。汪道昆的发妻早死,其继室吴氏生有一女,却无生子。为此,汪道昆的父母深以为忧,就偷偷派人至浙江钱塘县替道昆买回一妾。汪道昆知悉此事,坚决拒绝。随后因为道昆“以令上计”不在家,其父母就将此妾迎回家中。继室吴氏“召媵女与俱,不谯让”。等到道昆回家归省,吴氏又让媵女见道昆,并劝解道:“君毋伤父母心,有成命矣。”(55) 至吴氏死,这位小妾恰好为道昆生有一子。汪道昆为继室吴氏所写的墓志铭,其中涉及此事,目的还是为了证明其继室之豁达大度,不行妇妒。

第五个例子发生在一个士大夫家庭,既能说明妻妾关系的融洽,却又说明妾之地位底下。汪道昆记浙江海宁周氏家族之事云:

太学姓周氏,名甸,字惟治,海宁人。父易,母孙氏,出名家。外大父璋,举贤良;外曾大父子良,举进士,两世参知政事。母承礼教。以娩婉闻。弘治癸丑,生太学。父豪宕,雅游倡家,大父督过之,且谯责母。母退而从容讽止父,无违言。无何,父纳一姬,武林倡也。大父操父益急,必出姬。母归告贤良公,幸语舅,愿宽一女子,安良人。贤良公以为言,大父不许。副郁郁,卒死武林。母匍匐奔父丧,愿俱死。贤良公谓母:“舅姑老,子藐然孤,第蒿目立周宗,无徒沟渎为也。”母唯唯。媵人宋,事母梱内,与母俱。大父叱曰:“而,婢也。且未有子,守者何!”宋断发自盟,卒相守。当是时,母年二十有六,宋十有九耳。(56) 第六个例子发生在士大夫家庭。徐阶之子徐仰斋,家中姬侍众多,但他的继室夫人沈氏,却

能“独持以退让”,为此得到了丈夫的夸奖,称其“沈氏其有后享乎?”随后沈氏连生二子,长子为徐宾夫,一生下来即交给无子之妾抚养。这位小妾待徐宾夫相当严厉,沈氏不以为怒,反而喜道:“藉以教吾儿也。”(57)

第七个例子发生在明代著名文人李开先身上。李开先在替他妻子张氏所作散传中,曾记载:“遣其弟为吾买妾丰沛,濒行,告以多方物色,务得丽人,使吾心爱,爱则可望生育。今果得子,其有功于吾家不细也。”(58) 所反映的也是正妻大度,主动为自己丈夫娶妾,并能与妾和睦相处。

第八个例子也发生在士大夫家庭。苏州人潘纯曾任御史之职,娶妾穆氏。穆氏之祖、父均为世勋之职,不知潘纯已经娶妻。潘纯嫡妻黄氏,不知丈夫已经娶妾,从苏州到北京探亲。潘纯担心妻子知道自己娶妾之事,就将穆氏安排到别室居住。穆氏知道后,非但没有躲避,反而执妹礼亲自去见黄氏。妻妾相见,黄氏表现出了非凡的大度,道:“吾初不知有汝也,吾子妇田宅在家,吾当还,汝善事君子。”第二天,穆氏兄弟前来兴师问罪,“将论纯而归女”,穆氏以理劝解,黄又“以女事其父”。穆氏兄弟为此感动不已,和好如初。黄、穆二氏“同处十六年无间言”(59)。

第九个例子同样发生在士大夫家庭。万历年间,有邢台人吴相出任苏、松兵备。吴相的父亲“故艰嗣”,于是妻、妾均到泰山祈祷求嗣。两位妇女祈拜真诚,其中正妻祝道:“吾夫素善,独吾获谴,不得育子,愿神胙子于妾身。”而妾亦祝愿道:“吾夫吾主母皆善人,妾身微,愿胙主母身。”(60) 一般说来,妇女得以维持家庭中的地位,最主要的方式就是生子,藉此母以子贵。而这两位妻妾却互相祝愿对方能怀子,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妻妾关系和睦的美事。 第十个例子还是出自士大夫家庭。据史料记载,李琛,浙江缙云人,任光禄寺丞。其妻应氏,赠孺人。李琛在妻子死后,一直抱有怀念之情,这种夫妻感情的产生,自然来自应氏之贤。李开先在为应氏所作墓志铭中,曾借李琛之口,将应氏之贤和盘托出:人谁不妻也?然未若吾妻;亦谁不亡妻也?然未若吾妻亡之可痛者!方其初归于琛,年才十六耳??家事无巨细,率斩斩有端绪。父姊归宁,所携衣装镯饰尽掠于寇盗,妻乃出己有以与之,恐其惜物而致病也。及予有今官,蚤出暮归,不得理家事,而事有端绪,犹夫在家日云。予之卒业太学也,妻年二十七,尚未举子也,每劝予纳妾以为后计,予感其诚,从之,生子女各一。越十二年,妻将四十也,乃生一子,人以为真不偶云。既又生一女,遂婴产病,病中执予手泣曰:“君报政之期逼矣!例有封赠,母虽弗省,犹幸乎归吾翁也。然吾病势不能久支,料不克见矣!”继曰:“君性严急,儿女辈不敢轻近前。我死后,君必再娶,或有间言,则情不通而因瘁无所控诉,往往有后母者有后父,其体此意勿忘诸。”又以手抚诸子曰:“我今不复顾汝,汝其勉于作人及勤励学业。”已又呼侍婢,令其善事我,勿搬斗是非,自取罪责。言未毕而瞑。(61)可见,正因为应氏通情达理,主动劝导丈夫纳妾,才使李琛在其去世之后,有一种格外的思念之情。 (二)妻妾相争

按照一般世俗的常情,妻妾关系理应相当紧张,而士大夫置妾的后果,也必然带来正妻的嫉妒。在明代,通常可以见到一些人老而无子,亲戚友朋就劝其纳妾,然后其妻“未有不怒骂者,纳而未有不因而反目者,或置顿僻处,不令与夫交半面接一谈焉,甚而致之死地”(62)。 明代的史料尤其是小说记载了很多悍妇或妒妇,她们为了得到丈夫的专宠,无不限制丈夫娶妾。但无可否认的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根深蒂固,作为正妻,一旦自己不能生育,就无法再限制丈夫娶妾,所以最为理智的做法就是主动为丈夫置妾,以显示自己贤惠、大度,从而重新获得丈夫的信任。这方面的例子在明代的史料中也俯拾即是。如赵柱野之妻方氏,自己出橐装为丈夫置侧室;何龙崖之妻孙氏,“念宗枋单弱,置媵为广嗣计,凡举子者三人,爱之如一”;广西全州同知金子公之妻汪氏,为丈夫“置媵四人,远而维扬、鸠兹,

无不置者”(63)。又如栾平人李伯纪的妻子徐祥英,贤而无子,主动为其丈夫“置二妾”(64)。当然,从总体上说,妻妾关系的融洽,在很大程度上是正妻主动为丈夫纳妾所致。这种网开一面的做法,显然带来了家庭安定的理想效果,其结果则是正妻因为自己的豁达大度而赢得丈夫和媵妾的信任。(65)

尽管在明代不乏妻妾和睦相处的例子,但若仔细加以考察,正妻主动替自己丈夫置妾,究其本意有些还是因为出于害怕别人议论的考虑,并不能藉此证明正妻不妒。如有一官员之妻某氏,妒而无子,“惧人议,为置三妾”,而事实上其丈夫根本不得与三位小妾接近。(66) 从明代众多的史料记载来看,更多的还是妻妾争宠。妾与正室,其事奉丈夫之道,各有不同。小说《金瓶梅》对此作了比较:“大抵妾妇之道,蛊惑其夫,无所不至,虽曲身忍辱,殆不为耻。若夫正室之妻,光明正大,岂肯为此!”(67) 所以,做丈夫的往往被妾妇所迷惑,沉溺于床笫,甚至将正妻的规劝置若罔闻。 妻妾之间的不和,显然源自两者在家庭中的争宠乃至随之而来的妇妒。从明代史料记载中可知,正妻甚至有权将妾卖给他人。如汪道昆记载:“乡人郑叟出贾,妻遣其妾归贫家。妾故有身,去六月而生子。”(68) 即使是已经怀孕的妾,正妻也有权将其卖给他人。可见,妾仍然难以逃脱婢的地位。

明代即使在名人家庭,也不乏妒妻之例,如戚继光之妻就不容丈夫纳姬置妾。戚继光最初与其妻子王氏还是过了一段恩爱的日子,确实可以称为同甘共苦。但在戚继光纳了众妾之后,其妻却是妒心大发。史载其事道:

一品鸷而张,先后有子,皆不禄。少保阴纳陈姬,举祚国、安国、报国,沈姬举昌国,杨姬举辅国。御人露诸姬多子状,日操白刃,愿得少保而甘心。少保裹甲入寝门,号咷而诉祖祢,乃大恸;一品亦弃刃,抱头痛哭,乃携安国子之。安国既受室而殇,一品解体,囊括其所蓄,辇而归诸王。(69)

这种正妻对小妾的嫉妒,往往是因为正妻无子,而小妾有子。明代的小说也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具体事例。成书于万历年间的小说《百断奇观重订龙图公案》(今印本改称《包青天奇案》)中之《手牵二子》一则,记载了江州德化有一冯叟,家颇饶裕。其妻陈氏,美貌无子;侧室卫氏,却生有二子。为此,陈氏担心己无所出,将来一旦色衰,会失去丈夫的宠爱,所以心里对卫氏总是存着一分妒害之心,只是无衅可乘,但最后还是设计将卫氏母子谋害而死。(70)

正如明宫中有后妃之争一样,在民间的家庭生活中同样存在着妻妾之争。尤其是在一些官宦人家,命妇以其法律赋予的特殊地位,对家庭中的妾、侍婢抱有一种嫉妒的心理,因而体现出其必然的妒悍之态,殴打或者逼死妾、婢,甚至公然杖杀妾、婢。这方面的例子相当之多,不妨试举几例如下:

第一个例子发生在宣德年间。史料揭示:

宣德六年,御史傅敬妻,殴妾中其要害,妾自缢死。当治罪,有司以敬妻曾受封为疑。上曰:“妇妒已是恶行,况以妒杀人,其恶甚矣。”命罪之如律。(71)可见,受封可以成为命妇的保护伞,在某种程度上也助长了她们的嫉妒心理。 第二个例子是发生在成化末年的事情,其中一位命妇因为妒悍而杖杀侍婢十余人。事情的原委,史料有如下记载:

礼部致仕左侍郎杨宣妻王氏,素妒悍,杖杀侍婢十余人,宣不能制。东厂上其事,命逮治。刑部拟赎如律,宣则赎杖仍致仕。上曰:“王氏虽命妇,例应纳赎,但肆意残酷,仍命刑部杖之五十,使知所儆。”(72)杖死妾婢十余人,刑部按明代法律仅仅拟以纳赎这样的处分,已是明显看出法律内部所规范的妻妾之间的不平等。正是在此基础上,明宪宗才从重加上了“杖五十”的刑罚,似乎已经是一种很重的处罚了,难怪明人沈德符在这一记载的后面有这样一段感慨:“此例若行于今世,足使士绅之妻渐惧不敢恣,但恐贵臣如杨宣,隐忍不敢发

耳”。

第三个例子发生在弘治年间,是一位命妇逼死甚至参与亲手杀死小妾的案子。事情的经过如下:

弘治十一年,泗州知府许弼妻孙氏,妒妾朱氏有娠,以药毒之不死,用铁椎击其脑。朱惧,自缢死。复以石压其腹,羊毛塞其口鼻,以棺载出复活。事发,上命杖孙氏八十,离异。(73)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使命妇将妾殴打致死,也不过是纳赎而已,处以杖刑,已经算是法外加刑了,是出于皇帝的特旨。 第四个例子,史载其事道:

林公鹗母程淑人,性严。终日侍立,稍不当意,则跪请移时,虽终夜不敢离左右,家有大小事,必咨启后行。母始娠,为嫡母所妬,百计堕之不能。既而父惧害,寄养于其所亲某教谕,移至苏。学稍长,即励志经史。后举进士,迎养其所生父母于京师。及守苏郡,母令夜陈其日所行事,或有过即笞之,故公得以贤能称。(74)妾一旦进入家庭,甚至所生儿子也被嫡妻所妒,惟恐由此而夺自己之宠,所以才出现这样一种百计谋害妾肚中之子一类的事情。 明末人魏学洢作有一首《长水怨》,此长歌是为他的友人之妾而赋,较详地反映了明代士人之妾的哀怨生活。此歌颇长,不能全部引述,仅将其故事节录如下,从歌中可知,此妾在嫁给人做妾之前,曾接受过很好的教育,歌中云:“十三学钗书,十四工箜篌。十五临窗绣,精妙世无俦。”一旦嫁为人妾,当然也有过一段得到丈夫宠爱的日子,如自己绣上一幅大士像,再邀请自己的郎君在上面题诗一首,正如歌中所云:“郎书拟右军,妾心亦委婉。针锋与笔意,曲折随郎转。绣罢持似君,秀色堪舒卷。顾我每微笑,妾颜先自腼。”但是,为人之妾的生活毕竟是一番别样的景象,从这种角度来说,歌中所云“落地为女子,可怜侧室难。陡然一回想,心事惨不欢。虽复蒙君怜,鲛绡恒不干”,应该说基本反映了当时的事实。这种以泪洗面为人妾的生活,自然来自正妻的嫉妒。正如歌中所云:“大妇贵家女,妾身臧获看。上堂伺音声,下堂候颜色。含羞入空房,恻恻潜相忆。虽然潜相忆,无用长太息。”即使被正妻视为“臧获”,但她还是对丈夫抱有一丝的希望,盼望能得到丈夫的爱,只有这种爱,才能暂时抚平心中的创伤,才能忍受家中这种非人的待遇。“诚得君子欢,不怨长离隔。”显然道出了为人妾者的心里话。待到正妻死后,本有望扶正成为主母,但还是事与愿违。尽管是“一家身独当”,而且随自己的丈夫漂流四方,甚至其撑持家务的生活也相当沉重,亦即歌中所描述:“妾首瑞飞蓬,并日忘食事。上无姑嫜亲,下无得力婢。旋出旋又入,常恐呼不至。忧劳填胸臆,刺刺肝肠碎。岁月渐消耗,妾身亦不支。带围日趋缓,空复存腰肢。”然终究因为嫁为人妾十年,而不曾生一“男儿”,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所以,丈夫为了自己的子嗣,又两次“蓄婢”。即使如此,她也是毫无怨言。最为令人难以忍受的是,丈夫又另娶新娘,由新人来重新支撑“门闾”。这不仅仅是持家权力已被剥夺,更是一种感情上的抛弃,正如歌中所云:“君心爱幸绝,迥与旧人殊。非必颜色殊,新旧自相渝。新人哭亦妍,旧人笑不如。孤房过慰藉,眄睐聊斯须。情知心不存,词说空尔为。”有了新人,自然会忘记旧人,甚至最后将旧人抛弃。歌中的主人公亦即那位小妾,其最后的结局还是难逃被人休弃的厄运。正当她回家探亲之时,得到的却是来自丈夫的一封休书。这位小妾嫁入丈夫之门十年,先是受正妻之辱,继又操持家务,抚养小姑,亦即所谓的“十年守穷贱,心事多苦悲”,但最后还是因为没有为丈夫生一男儿,中途遭致情变,被丈夫休弃。究其原因,诚如歌中所云:“妇人失夫心,百念无可为。”歌中最后云:“一字一呜咽,行道皆酸憧。”(75) 确实道出了为人之妾的悲惨境遇。

显然,如何正确处理妻妾关系,这是摆在很多明人面前比较尴尬的问题。尽管很多士大夫明知一夫一妇是“正理”,但法律允许年过四十而又无子者可纳一妾,以便能嗣香火。这也被一些士大夫所认同。但在纳了妾之后,又必须有一个“调停”之法。如果不善调停,导致妻妬而不容,妾悍而难驭,就不仅仅会导致家中鸡犬不宁,而且也会影响生育。其实,正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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