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所管理制度1-6章少(3)

2019-01-27 15:52

第七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文书包括业务文书、内部文书和其他文书,律师事务所签发的文书底稿应归档管理。

文书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出具,具体工作由专职工作人员办理。

第七十五条 业务文书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各类所函、调查专用证明、各类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和其他基于委托关系而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

第七十六条 省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统一印制委托代理或委托辩护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委托人不止一名的,委托人应根据其数量持有相应份数。

委托人对份数有特殊要求的,经主任同意,可按实际情况区别处理。

第七十七条 专职工作人员可以办理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手续,但下列情况须经主任审查同意: (一)未使用省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统一印制的委托代理或委托辩护合同的; (二)委托代理合同含有风险代理条款的; (三)涉外委托代理或委托辩护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含有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或风险条款的,须经合伙(作)人会议或管委会会议审查同意方可签订。

第七十八条 专职工作人员可以出具《调查专用证明》,但应在存根联填明调查事项,并由调查律师签名。

各类所函由专职工作人员根据业务案件登记统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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