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重要工序转序原则,对重要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大中修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缺陷责任期满后,其路面工程由设计审批单位进行返修率考核,省级公路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工程返修率为每公里的质量缺陷返修量与其竣工数量的百分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沥青路面每公里返修率累计超过1%,由省交通厅在下年的养护经费中扣减该公里投资额的5%。
(二)水泥混凝土路面每公里断板累计超过4%,由省交通厅在下年的养护经费中扣减该公里投资额的5%。
第二十四条 大中修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由省交通厅削减下年度的养护计划。
第六章 养护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大中修工程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尽量配套大中修工程资金,以保障能按质按量完成大中修工程。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编制竣工结算资料,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廉政、安全及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和制度,
并签订廉政合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廉政体系,加强廉政监督管理,确保廉洁高效地完成工程项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合同,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合理布置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充分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坚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州市交通局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整理对本规定的意见,以便以后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