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规范)(3)

2019-01-27 16:23

35kv变电所的3~10kv配电装置,应在每组母线和每路架空进线上装设阀型避雷器。其他3~10kv配电装置,可仅在任一回路进线上装设阀型或管型避雷器。

第三十八条 与架空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防雷设施:

1.3~10kv配电变压器宜采用阀型避雷器或采用三相间隙保护。

2.35/0.4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用阀型避雷器保护。

3.3~10kv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应用阀型或管型避雷器或间隙保护。经常开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油开关设备的两侧均应装设防雷装置。

4.在多雷区,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亦应设一组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

第三十九条 与架空电力线路直接连接的旋转电机应根据电机容量, 当地雷电活动的强弱和对运行的要求,按设计规范装设防雷保护装置。

第四十条 建筑物的防雷要求:

1.第一、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2.第三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3.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表2-1所列数值。

表2-1工业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电阻值

表2-1 工业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电阻值

建筑物类别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防直击雷的冲击接地电阻(Ω) ≤10 ≤10 ≤30 防感应雷的接地电阻(Ω) ≤10 ≤10 防雷电波侵入的冲击接地电阻(Ω) ≤10 ≤10 ≤30 注:各种防雷设施和建筑物防雷分类标准,按国标GBJ57-8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其他防雷措施

1.不属于第一、二、三类工业建筑物的厂区或生活区内的其他建筑物,为防止雷电波沿低压架空线侵入,在进户处或接户杆上应将绝缘子铁脚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0欧。

2.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应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3.严禁在独立避雷针(线)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第四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接地、过电压保护、 防雷装置必须按已批准的正式设计施工。安装与验收标准应按国标GBJ232-82《电气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执行。

原有接地、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也应符合本节要求。

第四十三条 对于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管理资料。装置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资料,使其与实际相符。

第四十四条 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

第六节 第六节 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电气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绝缘安全用具, 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

第四十六条 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

第四十七条 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 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 防止潮湿。

第四十九条 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 试验标准和周期应符合表2-2所列数值。

表2-2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的试验标准和周期

序号 1 2 3 4 5 6 7 9 名称 绝缘棒 绝缘档板 绝缘罩 绝缘夹钳 高压试电笔 绝缘手套 橡胶绝缘靴 绝缘绳 电压(kv) (6-10)/35 (6-10)/35 35 35及以下 (6-10)/35 高压/低压 高压 6/10 高压 周期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每半年一次 每半年一次 每半年一次 每半年一次 每半年一次 耐压时间交流耐压(kv) 泄漏电流(mA) (min) 44/三倍线电压 30/80 80 三倍线电压 40/105 8/2.5 15 6/10 105/0.5米 5 5 5 5 5 1 1 1 5 ≤9)/(≤2.5 ≤7.5 1.7-2.4)/1.4-1.7 高于额定电压的25% 附注 8 核相器电阻管

第七节 易燃易爆场所用电管理

第五十条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分级标准, 划分其所属类、级,再按其类、级和GBJ58-83进行该场所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

第五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防爆电器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的标志和在名牌上的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应齐全、清晰。

第五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 应严格按国标GBJ232-82《电气装置的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加强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 预试工作,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病”运行。

第五十四条 本节未尽之处,应参照劳动安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电气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电气事故处理的原则是尽快消除事故点,限制事故的扩大, 解除人身危险和使国家财产少受损失,并尽快恢复供电。

第五十六条 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原,抢救触电者, 并应保护事故现场,报告有关领导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供电系统发生事故时,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 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积极处理事故。在事故未分析、处理完毕或未得到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离开事故现场。

交接班时发生事故,交班人应留在工作岗位上,并以交班人为主处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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