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鼓励农民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对进城创业农民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经营与转让权、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相关权益,允许继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在工商、税收、购房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农民以多种方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凡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无需验资,免收各种登记费用,免予年检。对在农村从事无需前置许可零售活动的流动商贩、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收各类管理费。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在登记注册、经营场地、员工招聘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并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
(十二)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创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其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经营和收益分配,允许其兼职兼业和从事第二职业;鼓励其创办教育培训、律师、咨询、会计、审计等中介组织或机构;扶持其创办科技型、中介型企业。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三)鼓励干部职工和机关单位带头创业。机关干部职工可辞职在区内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对辞职人员发给辞职金,并给予一次性奖励。机关、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单位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可以抽出专门领导,抽调部分人员有组织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有组织参与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的干部职工可以脱离原工作岗位,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搞好经营。对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效果好、贡献大的进行表彰奖励。
四、降低全民创业准入门槛
(十四)放宽投资主体准入条件。凡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村民委员会和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均允许投资设立企业。
(十五)放宽注册条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需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对总公司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分公司可以免予办理许可,仅需在执照上标明“限分支机构经营”。对从事国家、省、市鼓励类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企业,需要一
定期限筹建的,指导企业先行申办经营范围与其正式生产经营项目相关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一人多照”。
(十六)放宽出资限制。降低企业法人最低注册资本限额,1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允许公司设立分公司以及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取消公司对外投资办企业的出资额限制,鼓励股权有序自由流动(国有股权转让时按相关规定办理)。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到位(1人有限公司除外),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
(十七)放宽经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对各类资本平等对待,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垄断行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领域。
(十八)放宽企业冠名条件。凡申请冠新华区名的企业,均可冠新华区级行政区划名称。凡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均可申请市级名称。允许注册资本(金)或规模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
发展”等不反映具体行业特点的字词。凡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均可申请省级名称。科技型、出口创汇型以及从事农业产业开发项目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即可申请省级名称。对主要从事网上交易活动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十九)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或租约,可不要求提供权属证明文件。
(二十)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五、完善全民创业的扶持体系
(二十一)搞好财政专项资金和融资担保扶持。设立中小企
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创业,数额暂为50万元,今后根据财力状况适时增加,资金由区人劳社保局和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掌握使用。区财政出资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和创业投资公司,为全民创业提供贷款担保。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落实国家规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政策。在财政预算中逐步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支持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争取国家、省投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部分资金落户新华区,简化小额贷款担保手续,加大发放力度,为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转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失地农民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要比以往有一定增长。各类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各种管理费、服务费和证照费一律免收。区内各类金融机构要发挥对农村经济的保障作用,将当年新增存款主要用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区内各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要给予资金扶持,促进企业创业和发展。
(二十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区人劳社保局牵头,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可会同区发改委、中小服务企业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法院等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诚信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库。建立信用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