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4)

2019-01-27 17:17

第三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期限为2年。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以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臵总平面图;

(三)新建高层建筑对处于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住宅、敬老院、医院、疗养院、托幼、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的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 (五)市政管线规划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等。 第三十四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以及电子文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图纸比例为1︰500至1︰2000。 第三十五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图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地段区位关系图。反映规划地段的位臵,周边道路走向,规划地段与毗邻用地和城市中心区的关系。

(二)规划地段现状图。标明建设用地现状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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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以及规划四至范围以外50 米内的建筑层数和建筑性质;标明用地界线、各类规划控制线;附具现状用地构成表。

(三)规划总平面图。标明规划四至范围,各类规划控制线;标明规划建筑性质分类,各类建筑位臵、层数、间距系数,建筑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道路名称、道路宽度,市政和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场站点,机动车停车场位臵;确定主要入口方向,标明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确定地下设施范围、地下设施出入口;附具用地平衡表、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公建一览表。

(四)空间分析模型或者效果图。表达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关系。

(五)道路交通以及竖向规划图。标明道路红线位臵、横断面、交叉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公交站场以及停车场用地界线。

(六)工程管网规划图。标明规划区外围城市道路中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管线平面位臵、间距、管径尺寸以及主要道路断面管线示意。

(七)绿地规划图。标明各类绿地的位臵和界线;标明小区道路、停车场等其他用地的界线以及与绿地的关系;附具绿化用地指标表。

第三十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说明书,应当说明规划设计依据、用地周边相关的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规划,人口和用地平衡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地上地下的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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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停车泊位数、居住总户数、分项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套密度、套型面积比例。

第三十七条 为居住建筑配套建设的各类市政设施,一般不得沿街布臵。新开发地块周边沿街界外处理用地范围内的现状市政设施,应当迁移至地块内统一安排。

第三十八条 沿规划确定的城市河湖水面、宽度20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各类建筑物,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筑退让内容和要求。沿规划确定的城市河湖水面一侧无规划路的,规划方案应当预留公共通道。

第三十九条 总平面设计方案参照本章规定。其中总平面设计方案的内容参照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参照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成果包括图纸以及电子文件,图纸应当参照第三十五条第(三)、(七)项的规定,比例为1:500至1:2000。

第八章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四十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以及人口规模,提出居住点集中建设布局与措施;

(二)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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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划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协调建设区,界定不同类型产业用地的范围,提出不同分区空间资源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四)确定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农田灌溉、雨水集蓄、防洪堤坝等基础设施的布局,明确防灾减灾设施的具体安排,确定工程管网走向以及相应设施的布点;

(五)确定对外交通、内部道路等级以及相应交通设施布局; (六)安排畜禽养殖场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用地布局以及为其配套的各项设施;

(七)提出保护耕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存以及地方传统特色风貌的规划措施;

(八)确定建设的近期目标和项目;

(九)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四十一条 村庄一般分为中心村、基层村。

中心村为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中,规模较大、且公共设施比较完善的村庄。

基层村为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庄。 第四十二条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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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区域 环城四区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 80~120 滨海新区 100~150 其他区县 120~150 注:环城四区属于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区域,按照滨海新区标准执行。 (二)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类别代号 R C S G1 合计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公共绿地 占建设用地比例(%) 52~62 6~12 9~16 4~8 70~90 注:邻近旅游区以及现状绿地较多的村庄,其公共绿地所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所占比例的上限。

第四十三条 乡、村庄公益性公共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文体科技、教育机构、医疗卫生等类别。

乡、村庄商业服务性设施包括日用百货、食品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盈利性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点等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和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

第四十四条 乡、村庄各类设施的配臵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类 别

项 目 20

乡 中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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