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机关、社团机构 一、管理机构 2.各专项管理机构 3.居委会、村委会 4.专科院校 5.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 二、教育机6.高级中学 构 7.初级中学 8.小学 9.幼儿园、托儿所 10.文化站(室)、青少年及老年之家 11.体育场馆 三、文体科12.科技站 技 13.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14.影剧院、游乐健身场 15.广播电视台(站) 16.计划生育站(组) 四、医疗保17.防疫站、卫生监督站 健 18.医院、卫生院、保健站 19.专科诊所 20.停车场库 21.公共厕所 22.变电室(箱) 五、公用工23.热交换站 程设施 24.通信设备间 25.燃气调压站 26.垃圾站点 27.消火栓 六、集贸市根据乡、村庄特点和发展需要设臵 场 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为应设的项目;○为可设的项目;-为可以不设臵的项目。 2.基层村公共设施的配臵参照中心村标准。
第四十五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确定独立设臵的商业设施的位臵和规模。
第四十六条 乡、村庄的道路系统应当根据乡、村庄的规模分级和发展需求确定。
乡、村庄道路规划技术指标按照下表确定:
乡、村庄道路级别 主干路 计算行车速度(km/h) 道路红线宽度(m) 车行道宽度(m) 每侧人行道宽度(m) 道路间距(m) 40 24~36 14~24 4~6 ≥500 干路 30 16~24 10~14 3~5 250~500 支路 20 10~14 6~7 0~3 120~300 巷路 —— —— 3.5 0 60~150 规划技术指标 乡、村庄道路系统配臵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道路级别 主干路 >30000人 乡 10000~30000人 <10000人 村庄 >600人 200~600人 ● ○ — — — 22
乡/村庄 规划人口规模 ● ● ● ○ ○ 干路 支路 ● ● ● ● ● 巷路 ● ● ● ● ● <200人 — — ● ● 注:1.●为应设级别;○为可设级别;-表示可以不设臵。 2.规划人口规模是指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
第四十七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规划说明。 规划图纸包括现状分析图、规划布局图、近期建设规划图等。 图纸比例为1:1000至1:10000。
第三编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章 居住用地
第四十八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
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居住区 小区 10000~15000 组团 2500~3500 人口规模(人) 50000~75000
23
第五十条 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1 2 3 4 合计
用地构成 ?住宅用地(R01)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50~60 55~65 12~22 9~17 5~15 100 70~80 6~12 7~15 3~6 100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15~25 ?道路用地(R03) ?公共绿地(R04) 居住用地(R) 10~18 7.5~18 100 第五十二条 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
改造区 建筑密度 1~3层 4~6层 7~9层 ≥10层 35% 27% 25% 18% 容积率 1.1 1.6 2.0 3.0 新建区 建筑密度 33% 25% 22% 16% 容积率 1.0 1.5 1.8 2.5 类别 注:1.多层与高层混合住宅根据规划设计具体确定。 2.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3.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24
第五十三条 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五十五条 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章 公共设施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社会福利等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按照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中心镇、一般镇等级别,分别确定相应的规模。
第五十七条 城市公共设施的综合指标不低于下表规定:
规模 分项 用地比例(%) 人均用地(㎡/人) 中心镇、 新城 一般镇 8.6 8.8 9.2 9.1 核心区 11.6 9.5 13.0 10.0 滨海新区 中心城区 25